实施要求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2

  甬财采〔2024〕620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等相关规定,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2024—2025年度宁波市市级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为切实保障采购单位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需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入围名单及服务期限

  本次框架协议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为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标包1为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授权维修(4S店),标包2为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综合维修),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服务期满前,供应商可随时申请加入(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名单在框架协议服务期限内动态调整,具体供应商及相关信息详见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商务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模块。

  本次框架协议服务期限至2026年05月31日。

  二、实施范围

  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服务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机动车保养、维修和其他相关服务项目。一次性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下的零星小修项目以及车辆发生紧急情况或在宁波市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可不在本次架协议范围内选择;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车辆维修,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的新购置车辆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承修单位进行维修和保养。

  各单位可根据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承诺优惠情况、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并结合项目需求,直接选择任一标包的入围供应商向其采购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各单位应通过“智慧财政”编制采购计划,在政采云框架协议—商务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界面选择入围的供货商下单。供货商通过政采云平台起草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合同后报采购单位审核,双方确认完成在系统电子备案后,反馈至“智慧财政”系统按照规定进行结算。

  三、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计算方法

  维修、保养服务费用=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材料费,以上均为完税价格。

  其中标包1、2的维修工时费=维修工时费报价*(1-维修工时费优惠率);标包1的维修零配件材料费=维修零配件材料费报价*(1-维修零配件材料费优惠率);标包2的维修零配件材料费=维修零配件材料进价报价*(1+维修零配件材料服务费率)。

  四、办理流程

  1.填报送修单。采购人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送修单),一车一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经采购单位审核并加盖送修单位公章,同时需将行驶证提交给供应商。

  2.维修项目初检。供应商根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进行初检,及时将车辆检查中发现的故障问题反馈给采购人,并在送修单上注明需维修项目、维修零配件材料费、维修工时费、预计完成维修时间。送修车辆应以修复为主,确实需更换零部件要征得采购人确认同意。

  3.维修项目确认和维修。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维修意见进行确认,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供应商根据维修和保养程序及时组织人员、落实材料(零配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并妥善保留更换下来零部件,以备查验和退给送修方。

  4.维修情况沟通。在车辆维修期间,供应商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送修单位反馈。如超出维修范围、新增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及时与采购人联系沟通,协商确定,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未经确认的修车款项。

  5.维修验收交接。车辆维修结束后,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及以上),并通知采购人前来验收提车。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采购人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对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采购人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对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如有纠纷不能解决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6.送修单一式两份,需由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采购人、供应商各持一份。

  五、其他事项

  (一)维修费用需凭送修单、结算单及合法发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支付,采购人可结合自己单位财务需求按期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结算单使用电脑打印,标明维修项目名称、材料费、工时费等内容。结算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合法发票和一个支付周期内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二)交易规则如有变化,最终以财政部门通知为准。

  (三)本次框架协议到期后,将重新征集供应商,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具体请关注宁波政府采购网和政采云平台相关信息。

    (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请各单位做好政策调整衔接工作。

  

  附件: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

(标包1:4S店)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车辆品牌

 

电话

 

行驶里程

 

牌照号码

 

 

 

 

 

 

 

 

 

 

 

 

 

 

 

送修人(签字):

工时费

 

材料费

优惠前报价

 

材料费优惠

 

优惠后价格

 

其他费用

 

 

 

 

合计

 

完工时间

 

承修单位

 

厂方签字(盖章)

 

送修单位审核人

 

单位领导(签字)

 

备注

1.送修时,应与定点维修厂确定维修内容,注明工时费、材料费和完工时间,再办理审核程序;

2.各单位对车辆送修的审核手续、权限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决定;

3.维修时如发现需增加、变更修理项目或维修费用超过预估的,应重新填写本送修单,经单位审核后(须加盖单位公章)方可继续修理;

4.其他费用一栏需列明具体明细内容;

5.维修时更换下来的主要零部件应带回单位查验;

6.本单分二联。一联送修单位财务结算用,二联承修单位留存。(可复印)

 

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

(标包2:综合维修)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车辆品牌

 

电话

 

行驶里程

 

牌照号码

 

 

 

 

 

 

 

 

 

 

 

 

 

 

 

 

送修人(签字):

工时费

 

材料

(进价)

 

材料服务费(材料× %)

 

其他费用

 

 

 

 

合计

 

完工时间

 

承修单位

 

厂方签字(盖章)

 

送修单位审核人

 

单位领导(签字)

 

备注

1.送修时,应与定点维修厂确定维修内容,注明工时费、材料费、材料管理费和完工时间,再办理审核程序;

2.各单位对车辆送修的审核手续、权限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决定;

3.维修时如发现需增加、变更修理项目或维修费用超过预估的,应重新填写本送修单,经单位审核后(须加盖单位公章)方可继续修理;

4.其他费用一栏需列明具体明细内容;

5.维修时更换下来的主要零部件应带回单位查验;

6.本单分二联。一联送修单位财务结算用,二联承修单位留存。(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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