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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慈溪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财采罚决〔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1-22

当事人:福州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石边路52号金山碧水三期夏沁苑1号楼一层02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85325328T

法定代表人姓名:屠卫星

 

    根据对福州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在慈溪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NBCXZFCG2023040)投标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一案的核查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107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8月25日,在慈溪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NBCXZFCG2023040)投标过程中,鑫宇公司提供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出具的陈莉、李琳的工作经验证明系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鑫宇公司主体适格,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鑫宇公司商务技术投标文件部分内容1份,证明鑫宇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中提供了盖有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公章的陈莉、李琳的工作经验证明

    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的回函1份,证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并未向鑫宇公司出具过盖有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公章陈莉、李琳的工作经验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陈莉、李琳的工作经验证明是鑫宇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

    4.询问笔录1份,记载了执法人员对此案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调查询问笔录由鑫宇公司授权代表宋林德签字确认,在调查询问中宋林德表示无法提供陈莉、李琳的工作经验证明原件,同时承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陈莉、李琳的工作经验证明系虚假材料;

    5.该项目采购公告1份,证明慈溪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6700000元整;

    6.慈溪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供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情形查处建议书(编号:2023-0011份,证明鑫宇公司在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本机关认为:鑫宇公司在慈溪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6日依法向鑫宇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慈财采罚告〔2023〕1号)。20231211日,本机关收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报告。

    202415日,本机关组织了行政处罚公开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1.关于鑫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陈莉、李琳的工作经验证明,落款单位、盖章有瑕疵,但该二人的实际工作简历是真实的。沙县区中医医院出具了工作三年的证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也出具了该二人于2021年7月27日开始工作的证明。招标文件允许不同单位累计计算。因此,该二人五年的工作简历与客观事实相符。鑫宇公司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故意。2.根据招投标文件评分标准,陈莉、李琳工作证明评分值是1分,这对中标与否影响很小,没有造成危险后果。3.鑫宇公司得知工作证明落款单位及盖章有瑕疵后,主动向相关单位说明情况,作出书面检讨,显示了改正的诚意和决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应对鑫宇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成立,不符合不予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的情形。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对鑫宇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6700000元)千分之七的罚款,计46900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上述罚款,限鑫宇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1888504,开户行: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鑫宇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2024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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