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财罚决字〔2023〕第000002号
当事人:宁波市金纬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2AER6D,法定代表人:***,住所: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168号
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8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参与“2023年象山县中心城区污水管网维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BZY-2023-004)招投标活动,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发现你单位提供的《浙江省(宁波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能涉嫌伪造。代理机构于当日将该情况书面上报本机关,本机关于8月4日进行立案,并于2023年9月15日结束案件调查。
2023年8月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发了《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象采调询字〔2023〕18号)。8月9日,你单位相关人员接受本机关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8月10日,本机关赴象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调取你单位的《浙江省(宁波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经比对,调取的《浙江省(宁波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与你单位投标时提供的内容信息不一致,你单位被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投标资料虚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社保证明,投标社保资料,代理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
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象财罚听告字〔2023〕第00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市金纬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玖拾叁元整(¥6,393.0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象山县支行营业部(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310199553605900483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2202310243710372039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 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