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财罚字[2023]第200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398865599W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党城乡槐树埝村
法定代表人:卢旭辉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案件来源:有关单位移交
现查明: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参加政采云平台“象山县中医院迁建工程中医药文化装饰(含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XCG2020041a)的招投标活动,以报价519000元获得中标资格。
2021年3月22日,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与该项目的采购单位“象山县城市新中心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签订了采购合同,并于5月底完成了现场安装。2021年7月21日,采购单位组织行业专家对履约项目进行验收,发现其中两项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约定不符:一是“张仲景立体艺术雕塑”的人物雕像与基座存有拼接痕迹,不符合招标文件设置及投标文件响应的要求;二是“生命之树紫铜锻造浮雕墙”的紫铜厚度不符合招标文件设置及投标文件响应的要求。经采购单位多次督促,仍未达到招投标文件要求。2023年4月27日,采购单位将该情况上报本机关,要求本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本机关于当日,向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下发了《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于5月8日对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采购合同》《情况说明函》《象山县中医院迁建工程中医药文化装饰(含安装)采购项目现场安装货物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不符的处理意见》《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本机关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象财先告字〔2023〕第200001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捌佰伍拾肆元伍角(285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八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3101995536059004838,开户行:建行宁波象山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