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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慈溪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财采罚决[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2-14

当事人:宁波博翔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668号澄波街282号288号3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TN9J9C

法定代表人:吴翔

 

    根据对宁波博翔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翔公司)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110979G)投标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一案的核查情况,本机关于2021年 11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10月18日,在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博翔公司和瑞特恩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恩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都出现了瑞特恩公司的授权代表王建的社保信息,且社保信息完全一致,评标委员会认为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规定,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博翔公司主体适格,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博翔公司商务和技术投标文件1份,证明博翔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且投标文件中有瑞特恩公司的授权代表王建的社保信息

    3. 瑞特恩公司商务和技术投标文件1份,证明瑞特恩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且投标文件中有瑞特恩公司的授权代表王建的社保信息

    4.慈溪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供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情形查处建议书(编号:2021-002)1份,证明博翔公司与瑞特恩公司在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

    5.询问笔录1份,记载了执法人员对此案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调查询问笔录由博翔公司授权代表袁志签字确认,袁志承认公司制作该项目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从瑞特恩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人员那里要来了瑞特恩公司该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参考,导致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都出现了瑞特恩公司的授权代表王建的社保信息。

    6.该项目采购公告1份,证明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350000元整。

    本机关认为:博翔公司在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28日依法向博翔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慈财采罚告〔2022〕 2号)。截至法定期限后,博翔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没有异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对博翔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350000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2100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八个月。

    上述罚款,限博翔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款通知书见附件,支付宝扫通知书上二维码支付即可)。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博翔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2022年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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