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
宁财采监督[2021]第1号
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宁波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
本机关于2021年6月3日收到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建议对“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重新招标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 “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NBJXCG-2021-003)进行监督检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JXCG-2021-003)
采购人: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标项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服务
预算金额:240万元/3年
投标供应商: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
标项二:交通事故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鉴定服务
预算金额:84万元/3年
投标供应商: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
本项目于2021年4月3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公告,于2021年5月26日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1年5月31日,投标人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认为评标程序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采购人接到《质疑函》后,对整个开评标过程及招标文件进行了自查,然后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建议对“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重新招标的请示》。该项目目前暂停中,采购合同未签订。
二、存在问题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8-15页第二章“采购需求”中“B项目采购要求及内容”只明确了“标段一、标段二”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和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内容,未明确本项目服务标的的鉴定需求数量;在招标文件第16页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点“投标报价”“4、采购文件中采购的鉴定需求数量为暂定量,结算按实际发生后鉴定的数量结合中标的综合单价结算”。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上出现了采购内容重大缺陷以及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规定。
2、经调查发现,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的投标报价存有疑问,曾要求代理机构通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报价进行说明,代理机构已通过电话通知了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的授权代表要求其到场说明;实际在报价评审过程中,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没有得到对其投标报价澄清说明的权利,评标委员会直接对其报价作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且没有让投标人澄清说明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同时,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过程中,未尽到监督责任,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
综上,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机关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加强采购需求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的编制采购需求,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有序进行。
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监督意见书,可在收到本监督意见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监督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