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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1-11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采购处字(2020)第1号

  

  

  投 诉 人:宁波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新天路555号华东城3号楼11层

  被投诉人: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

  地    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C2-610

  被投诉人:宁波中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1号商务楼26楼

  

  

  一、投诉受理

  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投诉人宁波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学校食堂油污分离改造项目”(项目编号:NBZC【2020】015)采购活动的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质疑回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决定自收到补正投诉书之日(2020年8月17日)起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投标人具有区县级及以上相关环保部门或环保协会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污水类)作为招标的唯一加分项,有失公平,属于不合理条件。本项目投标人应具有市政工程、环保工程总承包资质更合适。

  (二)投诉人认为,项目招标书评分细则的资信商务技术分条款对投诉人不合理。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印发的《印发(关于促进自主创新进一步改进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19】1号),以及宁波市科技局印发的《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通知》(甬科高[2020]43号),投标产品自列入《2020年第一批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其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和获得相应评标得分。

  (三)投诉人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作为招标的加分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何不能加分,显失公平。

  (四)投诉人认为,采购需求中的餐饮污水处理设备关于“投药”工艺,增加了药剂、操作、管理费用,同时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定。

  投诉人请求:1、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本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发包或单一来源采购;2、对投诉事项进行修改。

  三、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标公告、更正公告、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函答复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诉称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中,将投标人具有区县级及以上相关环保部门或环保协会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污水类)作为招标的唯一加分项,有失公平。本项目投标人须具有市政工程、环保工程总承包资质。

  经审查,本招标项目主要是采购餐饮污水处理设备及安装和两年清理养护,是在学校食堂既有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上的更新、改造。由于设备安装现场基本都有原土建隔油池,设备安装基本在原有土建隔油池基础上进行施工,所以采购人未对投标人施工资质作特别要求。同时,采购人对餐饮污水处理设备有一定的环保要求,且为确保设备作用的正常发挥,需有一定的设施运营服务能力予以保障,因此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具有区县级及以上相关环保部门或环保协会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污水类)作为评分项进行评审是合适的。经进一步查实发现,环保协会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污水类)的评审是全国性开展的,具有动态性,符合条件的运营商随时可以申请参评,证书评审不存在指向性、排他性,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作为加分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之法律精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诉称投标产品自列入《2020年第一批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其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和获得相应评标得分。

  该事项投诉人曾向采购人提出过质疑,收到质疑后,采购人非常重视,对招标文件作了修改,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作了澄清,已修改为“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餐饮污水处理设备(含各类油水分离及隔油设备)案例单个合同金额17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案例合同的得1分;或有地级市及以上相关文件明确可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目录产品的得1分。(投标文件中附合同原件扫描件或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否则不得分)”。经审查,本招标项目涉及到的使用单位较多,工期较紧,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需要投标人具有一定规模的案例经验也是合理要求,采购人对符合条件可以视同加分的情况作了明确,并采纳了投诉人的意见。

  (三)投诉人诉称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作为招标的加分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何不能加分,显失公平。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对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作为评分项进行评审,符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第三点第(六)条“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文件精神,是采购项目本身的需要,属于采购人的自主权。该加分项并不局限于特定地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人诉称采购需求中的餐饮污水处理设备关于“投药”工艺,增加了药剂、操作、管理费用,同时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的工艺流程只是举例示范,各投标人可根据各自的技术特点,在保证设备处理效果的前提下,自行优化,如正偏离不扣分。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0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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