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34号
被投诉人: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反恐检测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BNB-20182283G )”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2018]第016号)。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因不服本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第二项处理决定,于2019年3月1日向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财政厅于2019年6月3日作出《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浙集复10[2019]1号),认为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对神龙公司的评审结果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已经可以证实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存在差错,但未对其他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是否正确进行全面调查,在未对其他供应商评审得分进行全面核查前提下即认定神龙公司评审得分排名第二,属认定事实不清,撤销本机关作出的《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2018]第016号)第二项处理决定,要求按规定重新作出处理。经本机关对参与本采购项目的神龙公司、投诉人、宁波市鄞州世纪方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讯公司)和宁波汉辉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辉公司)的评审得分情况进行核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经提交质疑函后,被投诉人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重新打分,我司认为“原评标委员会”仍倾向于预中标单位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打分,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司合法利益,直接导致神龙的最终得分高于我司。神龙技术偏离表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响应成分。
1.投标当天神龙最终总得分为72.25分,我司最终总得分为70.03分,差2.22分。中基公司于10月2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神龙最终得分70.85分,我司69.93分,差0.92分。依据已知神龙所投产品检测报告证明,神龙所投的产品品牌型号参数多项未达到招标要求,远远大于0.92分的差距。
2.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项目要求,对于“▲”条款的负偏离,每负偏离一条扣1分;其他未标注“▲”条款的,每负偏离一条扣0.1分。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凡是标注“▲”为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原件,由此可知,第二次复审中,神龙的最终得分70.85分较与第一次开标评审的72.25分相差1.4分,那么在质疑后的第二次复审中,“原评审委员会”根据我司出具的质疑函文件,至少找出了14处评审中的遗漏问题。而我司在第二次复审中,以69.93分相较与第一次评审的70.03分仅仅只相差了0.1分的误差。
3.从投标当天拆分投标文件来看,神龙标书制作粗劣,厚度仅为我司标书的一半,侧面反映出我司在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商务评分上也应高出神龙许多分。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怀疑专家评审在本次招标中存在不专业不严谨的工作态度,甚至有存在隐性的倾向性评审。因此,对于中基招标公司组织“原评审委员会”的复核并不能直接作为最终评标结果,我司请求财政部门重新对预中标神龙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核查。
(二)投诉请求
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预中标企业的中标资格,顺延第二名企业中标。
三、当事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申辩
1、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第一条投诉内容的说明:我司依法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了宁波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反恐检测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BNB-20182283G)的评审工作。经评审,评审委员会推荐神龙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我司收到投诉人提出的书面质疑。在收到质疑后,我司于2018年10月25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后,神龙公司的最终得分为70.85分,投诉人的最终得分为69.93分,所有单位最终排名情况无变化,与原评标结果相同。复核的内容均为客观分,评审委员会并未倾向任何一家投标单位进行打分。
(二)采购人申辩
宁波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反恐检测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BNB-20182283G)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本次采购我分局未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仅委派警务保障室2名民警参加见证招标流程,未发表任何言论,未有任何暗示性行为。
2、由于我分局未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所以质疑复核过程,我分局未派员参与。
(三)神龙公司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项目的最终得分高低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不能以标书的厚薄来衡量得分,更不能以得分低为主观意愿称评标委员会倾向于我司打分,投诉人认为我司技术偏离表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响应成分,属于搬弄是非,我司保留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调查结果
投诉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神龙公司的技术响应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响应成分并提供相应证据,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处理。经原评审委员复查发现,神龙公司“无人机”第1.5、1.14、3.3、3.11、3.12、3.14项,“爆炸物毒品探测仪”第8项,“防爆毯”第4、9、12项,“液体探测仪”第3项,“强光灯”第3、7项的技术响应存在实质性偏离,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强光灯”第10项为非“▲”号技术条款,神龙公司响应负偏离,但评审委员会按“▲”条款进行扣分。投诉人的“防爆毯”第12项的技术响应存在实质性偏离,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原评审委员对神龙公司和投诉人的评审结果存在差错,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标准,调减神龙公司评审结果1.4分,调减投诉人评审结果0.1分(技术偏离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质疑纠错结果并不影响实际的采购结果,被投诉人据此进行质疑答复。
投诉人认为,依据已知预中标产品的检测报告证明,神龙公司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应当还有多项未达到招标要求,为此投诉人提起投诉并提供中标产品相关的检测报告和证据材料。经本机关对投诉证据材料和神龙公司投标响应的实际响应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神龙公司的原评审结果除了质疑纠错过程应当调减1.4分外,“无人机”第1.2、1.6、2.1、2.2、3.5、8项和“美式破拆工具”第1.2项的技术响应还存在实质性偏离,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神龙公司的评审结果应当再调减1.6分(技术偏离具体情况详见附件)。本机关鉴于核查结果可能影响神龙公司的预中标结果,于2018年12月12日向神龙公司告知技术条款偏离情况的核查结果,要求神龙公司进行陈述申辩。神龙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澄清说明。其中,对无人机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偏离认定提出了异议,认为其投标响应的TIM-X120无人机机身内搭载了TIM2008TXA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基台,TIM2008TXA取得了工信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因此TIM-X120无人机有关“提供工信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响应不存在偏离。经本机关调查认为,无人机设备使用过程需要通过无线电进行飞行控制和数据传输,因此其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制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频率使用规划,因此在采购技术需求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用于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证。但神龙公司投标响应的TIM2008TXA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核准频率为336-344MHZ,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视频传输1430MHZ-1438MHZ频段的规划范围,336-344MHZ不能满足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合法使用,因此神龙公司投标响应的TIM2008TXA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属于实质性偏离。神龙公司针对技术条款偏离情况的澄清说明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都不能排除其技术条款偏离的客观事实。
本机关另外查明,方讯公司“无人机”第1.12、1.15项,“爆炸物毒品探测仪”第2、10、14项 ,“警用抓捕网枪”第6项,“强光灯”第5项 的技术响应存在实质性偏离,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调减评审得分0.7分;“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第7项和“无人机”第7项的投标响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应当调增评审得分1.1分,合计应当调增方讯公司评审结果0.4分(技术偏离具体情况详见附件)。汉辉公司“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第9、10项 ,“无人机”第1.11、1.12、1.15项,“爆炸物毒品探测仪”第10项,“强光灯”第5项 的技术响应存在实质性偏离,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调减评审得分0.7分;“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第7项 和 “无人机”第7项的投标响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应当调增评审得分1.1分,合计应当调增方讯公司评审结果0.4分(技术偏离具体情况详见附件)。投诉人除在质疑复查过程中发现“防爆毯”第12项存在技术偏离外,未发现存在其他技术偏离情形(技术偏离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综上,经调整原评审结果,神龙公司评审得分69.25、投诉人评审得分69.93、汉辉公司评审得分55.20 、方讯公司评审得分41.57,神龙公司排名第二,中标结果无效,投诉人的投诉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存在差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经调整投标响应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神龙公司排名第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神龙公司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神龙公司技术偏离情况表
方讯公司技术偏离情况表
汉辉公司技术偏离情况表
投诉人技术偏离情况表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