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浙江艺佳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3幢901室
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路285号
被投诉人2: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世纪大道北段55号温州银行大厦14楼1401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路两侧”“四边三化”巡查及信息平台操作项目(采购编号:ZGZB2019-102)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投诉人公司名称与加盖的公章公司名称不一致,本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向投诉人送达投诉书补正通知书,在投诉人于2019年6月20日提交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正式受理投诉。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及事实依据
1、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未尽职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019年5月29日在评标现场,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并未对供应商社保等有关原件进行审查(招标文件明确了原件备查);在收到质疑函之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并未对被质疑人(浙江知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材料的真实特别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只是以“浙江知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合格投标人的承诺函》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由进行搪塞;
2、被质疑供应商没有员工,不符合评分标准中明确“人员配备的合理性(10分)”的要求及提供人员证书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效社保证明复印件,但却得到总分67.5的高分。
三、调查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路两侧”“四边三化”巡查及信息平台操作项目(采购编号:ZGZB2019-102)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19年5月8日在指定媒体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于 2019年5月29日14时00分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投标截止时间止,共收到6家单位(分别是浙江知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迅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嘉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艺佳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测绘大队、宁波风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及评分,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人员配备合理性”条款中,明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航拍人员3人得2分,每增加一人加1分,本项最高得4分。(提供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或无人机操作资格证书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效社保证明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原件备查)”,浙江知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4名人员的“无人机是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复印件及这4名人员的“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其中1名人员的社保缴纳时间截止到2018年10月,其余3名人员的社保缴纳时间至2019年4月,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内容,一致认定此项评分项浙江知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得3分。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标准:“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就有效投标人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排列第一的浙江知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本机关经人社部门审查社会参保情况后发现,浙江知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月份在职参保人员共1人;2019年6月,在职参保人员增加1名,共2人。
四、调查机关认为
被投诉人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公开采购文件》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三项人员配备要求中,对投标人的人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投标人需要配置不少于3组无人机航拍小组”、“一组无人机航拍人员由一名专业的无人机操作手与一名驾驶员组成”、“项目还需要配置1名项目经理以及1名资料员”;而浙江知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人员配备合理性一项中,列明项目人员配备为8人,其中无人机航拍人员4人,并提交了无人机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宁波市镇海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4份。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核对表,开标时浙江知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社保缴纳人员应为1名,与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参保人数不符。通过进一步核对社保缴纳人员名单,发现其中2名人员的社保参保证明为不实证明,浙江知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浙江艺佳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路两侧”“四边三化”巡查及信息平台操作项目(采购编号:ZGZB2019-102)的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浙江知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