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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18] 第005号)
发布日期:2018-04-2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采购 处字 [2018] 005

 

   投诉人: 杭州瑞象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

        514403

被投诉人: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文化建设采购项目(采购编号:CBNB-20181020G)”质疑答复不满,20183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32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招标文件评分条款中涉及投标人“从业人员”的评分条款,应当予以调整。招标文件P49页评分标准技术商务第7条“服务计划:依据投标人所定的设计团队、设计方案、后期执行制作、成果提交的整个服务计划描述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包括:“优”设计团队组合多元,能够综合3个或以上领域设计师;设计方案能够清晰针对本项目设计需求;后期执行制作流程清晰,成果提交内容与方式明确,(研究生学历人员不低于3)设计团队组合较多元,能够综合2个领域设计师;设计方案能较好针对本项目设计需求;后期执行制作流程较清晰,成果提交内容与方式较明确。“差设计团队组合单一,仅有1个领域设计师;设计方案能基本针对本项目设计需求;后期执行制作流程一般清晰、成果提交内容与方式一般明确。投诉人认为该条款涉及从业人员数量评价,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的规定。

(二)采购项目属性应当属于货物采购,应当予以调整。采购项目被招标代理定义为服务采购,但招标文件P33页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却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中货物招标费率执行。招标文件P49页要求提供主通道道路指引牌(悬吊式)样品1个、诊室门牌样品1个,样品提供只有货物招标才需要。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499万元(设计费190万,制作安装309万),制作安装费高达最高限价的62%,明显属于货物采购。投诉人认为,本采购项目应当属于货物采购。

(三)评标办法中缺少制作安装评分条款,应当予以调整。采购项目技术商务评审分值共90分,其中关于设计评审项达62分,但关于货物制作安装的评审条款一条都没有。投诉人认为,评分条款的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情况不相符。

三、被投诉人申辩

(一)关于投诉问题1。“服务计划”评审项中的设计团队的评审内容,是对投标人拟定的本项目设计人员配备情况的评价,并非针对投标人从业人员的评价,故未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的规定。

(二)关于投诉问题2。(1)《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文件规定,招标代理费不再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招标文件P33页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招标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中货物招标费率,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总金额向中标人收取服务费。此条只是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标准的说明,并不意味本采购项目就是货物招标采购。(2)本采购项目包括标牌、标识,且招标文件难以用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因此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样品。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本采购项目于201829日发布首次采购公告,2018211日发布“投标保证金”更正补充公告;投诉人分别于2018213日和20183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2次质疑; 201831日发布招标文件修改、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延期补充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投诉人未参与投标响应。

(一)关于第一项投诉问题。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该条规定的核心是禁止对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进行企业规模比较,其中“从业人员”是指投标单位的员工数量规模。本采购项目技术商务第7条“服务计划中设计人员要求是针对投标单位服务计划响应的细化评审要素,对配置设计人员的工作单位属性未作具体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其服务能力及报价策略进行设计人员优化配置,配置的人员可以是本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单位的设计人员。因此,本机关认为,该条款的设计人员评审要素是围绕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并不是简单的投标单位员工数量比较,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第二项投诉问题。财政部令第87号第7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采购项目是以“妇女儿童医院文化建设”为主题,与常规的标牌、标识采购存在本质区别,“妇女儿童”的医院文化创意设计是该采购项目的核心,按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该采购项目定义为服务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项目属性确定的规范。投诉人提及的本采购项目货物预算与设计预算比例并不是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的唯一依据。

关于投诉人提及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率问题。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率标准一直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不再执行政府采购指导价,实行市场定价。因此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率与采购项目属性无关联。

关于投诉人提及的样品问题。本采购项目核心是“妇女儿童”的医院文化创意设计,但也包括常规的标牌、标识制作,且标牌、标识属于非标准产品,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符合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第一款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上述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第三项投诉问题。货物类制作安装的评价问题,投诉人已在质疑中提出,被投诉人经商采购人后在201831日发布的修改招标文件中予以补充完善,增加了标识、标牌的样品评审条款,对货物类制作工艺、制作质量进行评价;货物安装评价在 “项目保障”评审条款的项目质量、项目实施、服务措施、进度计划等评审要素中已有所体现,且本采购项目是以创意设计为核心,所以经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能满足对货物类安装响应的评价。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文化建设采购项目(采购编号:CBNB-20181020G)”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1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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