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采投处[2018]3号
投诉人: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
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2号余姚商会大厦南楼6层
被投诉人: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46号宁波服务外包学院201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余姚市征地拆迁(征收)审计单位入围招标项目(采购编号ZJWS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投诉人的投标报价被评为零分的评标结论是错误的。理由:
(一) 投诉人是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填写了报价。
1、采购文件第二部分前附表“投标报价和货币”部分明确:(1)征地拆迁(征收)审计由供应商自行填报费率,项目中涉及机电设备等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费用填写折扣率;(2)总费用=征地拆迁(征收)审计报审额×投标报价自行填报费率+需进行机电设备的资产评估审计的金额×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折扣率+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审计金额×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审计服务收费折扣率。因此,对前一个项目需要填报费率,对后两个项目需要分别填写折扣率。
2、采购文件《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的“合同服务项目的名称报价表”的中标价栏为三行,需要就征地拆迁(征收)审计的费率、机电设备等的资产评估审计的折扣率、工程造价审计的折扣率这三个项目分别填写报价。另,采购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序号1、2、3分别是征地拆迁(征收)审计的费率、机电设备等的资产评估审计的折扣率、工程造价审计的折扣率,费率和折扣率为不同内容应分别填写。
3、采购代理公司于
由此,投诉人根据采购文件理解费率和折扣率为不同内容,需分别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函的回复》中称,采购文件及澄清公告的规定“由供应商统一自行填报一个折扣率”、“投标文件应该只有一个投标报价”、“由供应商自行报价,须统一填报折扣”,均明确本项目只有一个报价。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应该只有一个报价”应当指每个服务项目只有一个报价,而且
(二)若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理解有误,也因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造成。
1、采购文件的报价说明既要求供应商一个项目填报费率,另两个项目填报折扣率,又要求统一填报折扣。
2、对“统一填报折扣”的含义也未作出明确的解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分多个档次,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统一”可以理解成每个项目所有档次的折扣率需统一,不能一个档次一个折扣率。且投诉项目的投标均是联合体投标,可以理解成联合体投标人中的每个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填报折扣。因此,对“统一填报折扣”可以做多种解释。
3、收费标准采购文件中《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的“合同服务项目的名称报价表”与开标一览表的格式不一致。
4、评分标准与澄清公告关于报价部分规定不一致,评
分标准要求三个项目的收费费率上限0.8‰,澄清公告仅要
求其中一个项目征地拆迁(征收)审计收费费率上限0.8‰。
(三)被投诉人未将澄清公告书面通知投诉人。
1、《质疑函的回复》称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公告,无需再书面通知投标人。投诉人认为:
2、即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也是招标文件的重大歧义所造成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接作出投标报价为零分的结论,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四)按照评分标准,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均为无效投标。
1、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的评分标准规定:对投标报价高于上限0.8‰的作无效标处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基数(例如100万以内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数为2.8‰)乘以其他供应商填报的折扣率(例如70%),所得收费费率即投标报价明显大于0.8‰。为此,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均为无效投标。
2、若按被投诉人的理解,填报一个折扣率。那么征地拆迁(征收)审计项目就无法最终确定收费费率,也不能确定是否超过收费上限0.8‰,即无法进行评标。另一方面,也无法按照采购文件的合同格式签订合同,合同当然也无法履行,本次采购的目的也必然不能实现。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投诉请求:《质疑函的回复》曲解了采购文件的规定,错误的适用相关法律,对投诉人的质疑理由未予以正面的回应,未支持投诉人的质疑请求。恳请贵局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责令采购人或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报价进行重新评审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被投诉人申辩
(一)该项目于
(二)我公司于
(三)评标委员会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组建,通过向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开展评标活动。
(四)资格审查文件及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向所有投标单位公布商务技术的评审结果以及得分情况,再启封报价文件进行现场唱标并记录在案,唱标结束后由投标单位签字确认,在唱标过程中有10家投标单位报价均根据采购文件以及澄清公告要求统一填报一个折扣率,只有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牵头人)、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1家按三项内容分别报价,我公司将这一情况立刻汇报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此给予评审意见:
1、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审查中发现的投标文件表达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询标,要求供应商做出澄清”,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公司的报价文件不存在此类情况,所以不予以作澄清说明。
2、根据招标文件P12中10.3要求*如果出现有两个及以上的投标报价,则将认定为无效投标以及P17中第21.7条评审过程中投标无效的认定:第八条采购文件中标注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文件对这些条款有负偏离的;或未标注有“*”号的条款负偏离达到或超过采购文件规定数量的;上述偏离的认定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牵头人)、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报价得分为零分处理。
(五)针对投标单位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牵头人)、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在
(六)针对“被投诉人未将澄清公告书面通知投诉人”一事,说明如下:
本次项目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报名供应商名单我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可获悉,无法联系报名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我公司已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和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澄清内容和开标时间变更同时发布,该公司已获悉开标时间变更,说明该公司已获悉变更事项。
(七)该投诉方在采购文件及澄清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并未对任何内容作相关疑问咨询,因投诉方审题不明确,导致本项目未能入围深表遗憾。
四、调查结果
(一)关于投标报价被评为零分的问题。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应作无效标处理。
1、采购文件第二章C部分《投标文件》第7.2投标报价文件中第(2)项开标一览表前有打*号标注,应属实质性条款;
2、采购文件第二章B部分《采购文件》第4条第2款“采购文件中标注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文件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视为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标”;
3、采购文件第二章B部分《采购文件》10.3“投标文件应该只有一个报价,而且一经开标,投标报价不得变更,如果出现有两个及以上的投标报价,则将认定为无效投标,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采购文件第二章F部分《评标和定标》21.7“评审过程中投标无效的认定:第8条采购文件中标注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文件对这些条款有负偏离的;或未标注有*号的条款负偏离达到或超过采购文件规定数量的;上述偏离的认定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作需要提交备选投标的要求。
由此可见,投标报价是采购文件中打*的实质性条款,任何偏离应作无效标处理。本项目中投标报价被评零分的结论不正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二)投诉项目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评审因素未细化。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实施方案的表述,如“拆迁审计方案、质量及进度控制,综合评议0-20分”、“现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综合评议0
2、采购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征地拆迁(征收)审计收费费率作为投标报价的其中一项内容,上限为0.8‰,高于0.8‰作无效标处理,该0.8‰实为最高限价,但采购文件未在采购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公布,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投标报价要求表述不清。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二部分前附表“投标报价和货币”部分规定:“总费用=征地拆迁(征收)审计报审额×投标报价自行填报费率+需进行机电设备的资产评估审计的金额×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折扣率+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审计金额×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审计服务收费折扣率。”
第四部分评分标准中规定:“征地拆迁(征收)审计收费计算、机电设备等的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审计按收费标准填写,由供应商统一自行填报一个折扣率。收费按送审报审额为收费基数,确定收费费率上限为0.8‰乘送审报审额。”同时
上述规定,对于投标报价中涉及的三项内容需要分别报价还是只报一个价格、征地拆迁(征收)审计的费率到底是以费率形式报价还是以折扣率形式报价、费率与折扣之间的关系等的概念不明确,表达不清楚,让人产生歧义,存在重大瑕疵。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鉴于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项目应予废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