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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镇采购办【2016】第4号
发布日期:2016-12-1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采购办【2016】第4

 

投诉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1号院非中心8号楼3

法定代表人:邵清东

委托代理人:徐晓

联系电话:18001279293

被投诉人:宁波市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联系人:彭银友 

联系电话:13777220105

被投诉人:宁波东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金琳 

联系电话:0574-86879107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在参与《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物流实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DSCG-[2016]-ZH037)招标采购活动中,对招标文件相关问题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对质疑回复不满,20161115向我局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我局于20161116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    投诉人诉称:

1、关于招标文件中无线RF手持终端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动态连接库(DLL)及演示软件源代码,支持二次开发”。投诉人认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关于招标文件中智能仓储管理系统平台中“一.仓储管理系统”中5)投标现场须提供该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公章,且生产厂家必须要通过CMMI2级及以上产品认证(投标时提供证明文件加盖原厂公章)。 6)软件原厂商具有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且认证内容涵盖“物流、物联网” (投标时提供证明文件加盖原厂公章)。 7)软件原厂商具有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时提供证明文件加盖原厂公章)。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针对产品制造商资质提出苛刻条件,明显是限制其他厂商,具有指向性。

3、关于招标文件中智能仓储管理系统平台中五.物流信息安全加固系统。投诉人认为,此系统要求的证书都是涉及高级信息安全的证书,文件也并未说明所需此类证件的原因,虽然软件名称为物流信息安全加固系统,但参数中并没有物流相关参数,明显是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4、关于招标文件中智能仓储管理系统平台中六. 一体化多媒体教学系统。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下产品与物流关系相关性无关,有些功能明显是希沃品牌独有参数且实现需要使用单独的希沃微课软件实现。

5、招标文件中智能仓储管理系统平台中一.仓储管理系统、二.物流设备中间件软件一套、三.物流互动教学系统、四.电子教学系统。以上四款软件都要求投标现场进行软件演示。其中第四款软件还要求用软件或软件操作视频演示,不接受通过PPT和文本形式进行的演示。投诉人认为,此要求明显属于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三、调查结果:

1、关于招标文件中“无线RF手持终端”要求提供动态连接库(DLL)及演示软件源代码,支持二次开发的问题。经调查,采购人物流实训室是直接与宁波港校企合作对接的校内实训点,对采购相关软硬件设备具有较高要求,要求提供软件源代码,是为今后教学发展需要二次开发做准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歧视性内容。投诉人所诉情况只是从专业的角度描述了“软件源代码及支持二次开发”的复杂性和难度性,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该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关于招标文件中“仓储管理系统”要求提供软件产品认证及相关体系认证的问题。经调查,CMMI2级产品认证、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虽都是国际承认的企业各类管理规范化标准,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障,但采购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同时具有这些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该投诉事项属实,我局予以支持。

3、关于招标文件中“物流信息安全加固系统”要求提供相关证书的问题。经调查,《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测证书》、《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书与采购人提出的出于教学实训目的无相关性,且采购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这些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也未对投诉人诉称的“该系统缺少物流相关参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该投诉事项属实,我局予以支持。

4、关于招标文件中“一体化多媒体教学系统”指向特定品牌的问题。经调查, “一体化多媒体教学系统”只是普通的教学用多媒体设备,与采购系统和实际教学应用需求不可分割,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且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采购需求指向特定品牌。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5、关于招标文件中“智能仓储管理系统平台”四款软件都要求投标现场进行软件演示,其中第四款软件不接受PPT和文本形式的问题。经调查,招标评审阶段的软件演示具有形象性、灵活性和真实性等优势,能让评委和客户最大程度了解产品的成熟度,而PPT和文本演示只是简单的讲解和信息传播,且存在产品功能是否全部展示和真实体现的不确定性,故该需求并无不合理之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文件中诉称的第一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文件中诉称的第二条和第三条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海区财政局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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