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 宁波国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安波路168号环合中心
被投诉人: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庭审语音识别系统项目(采购编号CBNB-20182033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开评标现场发现投标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的服务器型号不一样,科大讯飞现场写了澄清函。现场宣布科大讯飞中标后,发现科大讯飞第一次出具的澄清函型号依然是错误的,被投诉人又要求科大讯飞再次修改澄清函,显然科大讯飞对于所投产品型号自己都不清楚,标书制作明显有主观错误,并在现场提出口头质疑,被投诉人的解释理由是评委认为报价明细表中投标产品型号错误属于笔误,对此投诉人表示不认可。投标报价表是严肃的投标依据。科大讯飞投了一个经现场专家核实的不存在的服务器型号,意然可以有效地通过招标流程并中标。众所周知,IT类产品的产品型号不同,在价格、功能、参数上就会有很大差别。科大讯飞经澄清文件依然错误的情况下,应当属于重大偏差,应当予以“废标”。
(二)招标文件详细技术规格要求中的语音识别云系统平中业务系统对接子项中明确要求本次投标语音识别系统需要和宁波仲裁委员会的通达海厂商的业务系统进行深度对接,包含:★案件排期接口,★当事人信息接口,大案件基本信息接口,★电子卷宗接口,要求提供系统软件接口文件截图证明并加盖厂商公章。投诉人在中标公告公示后与招标文件提及的宁波仲裁委员会现有业务系统厂商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通达海公司并未和科大讯飞进行过多个接口的对接测试,也并未给科大讯飞出具过截图证明和加盖通达海厂商公章,因此无法证明科大讯飞的产品可以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宁波仲裁委员会的通达海系统进行对接。通达海业务系统软件都是针对每个客户的特点讲行定制开发的,即使科大讯飞可能和其他客户或行业的通达海系统进行过对接,也不可能单方面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宁波仲裁委员会业务系统的对接证明文件。由于科大讯飞根本没有就此项目与通达海公司进行过对接测试和电话沟通,投诉人推测科大讯飞提供了虚假村料或是只加盖了自己公章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因此科大讯飞技术分应至少扣30分。
(三)投诉请求
本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科大讯飞违规进行了澄清,且技术评分有较大偏差,投诉人要求对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公正的判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当事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申辩
1.科大讯飞在报价文件中所写服务器型号为:华为H2288V3,而在技术文件中所写服务器型号为华为RH2288HV3。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投标文件前后不一致,让科大讯飞现场澄清。经澄清后,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为笔误。
2.本次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供通达海厂商针对业务系统对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仅是介绍了宁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现使用的业务系统为通达海系统,要求投标人所投软件平台业务系统实现对通达海系统、数字仲裁庭等系统的深度对接。其次,本招标文件中亦写明若有涉及品牌、型号及规格的,供投标人投标时参考、投标人可选择与推荐品牌、型号及规格相当或更优的产品投标。此次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软件平台为自行开发,其投标文件中亦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科大讯飞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核,一致认为其提供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对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指标均作了响应,为有效的投标文件。
(二)采购人申辩
我办在招标文件中并无要求接口截图盖通达海公司公章,投标单位能提供证明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系统对接需求即可,投诉单位理应知道我办不可能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使用品牌或指定使用人同意,如需与通达海对接,也是我办统一办理。
(三)科大讯飞申辩
1.我司在本次投标中由于笔误原因,错将报价文件中华为服务器(型号RH2288HV3)写成了H2288V3,且投标文件中所有涉及该服务器的产品介绍及3C证书等均为华为RH2288HV3,投标现场也按照招标要求对此笔误做了澄清,已通过专家评审。
2.招标文件中要求本次投标语音识别系统需要和宁波仲裁委员会的通达海厂商的业务系统对接,包含★案件排期接口,★当事人信息接口,★案件基本信息接口,★电子卷宗接口,投标文件中提供截图证明并加盖厂商公章。科大讯飞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产品对接接口证明文件、相关截图,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了投标产品原厂(本公司)公章,投标过程中经专家评审认定,认为我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系统对接需求,整个投标过程完全合法、合规。
四、调查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该投诉内容是投诉人在开标现场口头向被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属于无效投诉。同时,经调查,科大讯飞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华为服务器型号为H2288V3,与投标产品介绍及其3C证书的RH2288HV3型号不一致,评审委员会认为是笔误,并不影响投标响应的评审,要求科大讯飞进行澄清,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系统对接”条款要求,目前宁波仲裁委员会的业务系统使用“通达海”系统,为了使语音识别系统更好的和现有业务系统更好的融合及配合使用,要求实现对通达海系统、数字仲裁庭等系统的深度对接,具体包含:★案件排期接口,★当事人信息接口,大案件基本信息接口,★电子卷宗接口,要求提供系统软件接口文件截图证明并加盖厂商公章。对于“截图证明并加盖厂商公章”问题,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所谓的“厂商”是指通达海公司,采购人在投诉申辩中明确表示:“招标文件中并无要求接口截图盖通达海公司公章,投标单位能提供证明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系统对接需求即可,如需与通达海对接,由采购人统一办理”。经对科大讯飞实际响应情况调查,科大讯飞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了各类接口截图证明并加盖科大讯飞公章,评审委员会对科大讯飞的投标响应无异议。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规定条款理解错误,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宁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庭审语音识别系统项目(采购编号CBNB-20182033G)”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