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监督检查 /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
慈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慈财〔2016〕20号)
发布日期:2016-01-28

慈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慈财〔2016〕20号

投诉人:浙江水木华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453号中茵大厦三楼

被投诉人:慈溪市教育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地址:慈溪市白沙街道文二路288号市教育管理中心3号综合楼

被投诉人:慈溪市教育局教研室

地址:慈溪市三北西大街17号泰安大厦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慈溪市教育局教研室网上阅卷分析系统项目(编号:CXBMCG2015052JY)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5年12月18日提起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15年12月18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性的内容,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投诉人认为:1.招标文件第20页2.1.6条“▲支持市面上常用答题卡类型,产品提供两种题卡信息识别方式“自动版面识别”和“手动模版制作”;对一般类题卡,目前提供简易题卡信息识别方式,可快速完成题卡信息识别;对规范化较强,印刷质量较好题卡类型,最好能够提供“一键”操作完成信息识别。”这是“海天云”网上阅卷特有的提供两种题卡信息识别方式“自动版面识别”和“手动模版制作”,其他品牌的网上阅卷只能提供一种“手动模版制作”方式。2.招标文件第22页2.2.11条“支持便捷易记的多用户账户功能,提供使用手机号,邮箱和QQ号等常用信息登录功能。”这是“海云天”网上阅卷特有的“多用户帐号功能”,其他品牌的网上阅卷只能提供一个账户的登录功能。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以上两个功能,是“海云天”特有的指标,具有倾向性,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

(二)被投诉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答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12月14日已经确认收到书面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也就是被投诉人应该在12月17日24:00之前做出答复,而投诉人在12月18日上午才做出答复。因此被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三)招标文件的招标需求存在相互矛盾的内容,需要解释或澄清。投诉人认为:1.招标文件中实际需求是“三年互联网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慈溪市,联考,统考,校级考试”,根本不需要支持“跨省市区域多校联考”,而招标文件P22第2.2.3条内容中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期中、期末、模拟、月考、跨省市区域多校联考等”。2.招标文件中第21页第2.2.4条“▲产品安装部署零成本、零维护,不占用单位的硬件资源,不需要专门技术员维护”和第23页第2.3.3条“在教育局网管中心部署系统所需要的服务器等硬件可利用已有的设施,不在本次招标之内”之间的要求不一致。招标人认为,第2.2.4条“不占用单位的硬件资源”是指无论是“互联网阅卷”还是“局域网内阅卷”都不占用教育局或学校的硬件资源,没有特指不占用学校的硬件资源;而在第2.3.3条要求“在教育局网管中心部署系统所需要的服务器等硬件可利用已有的设施”中,这一条是“需要占用单位的硬件资源”,同时没有明确是“互联网阅卷”需要占用单位的硬件资源,还是“局域网内阅卷”占用单位的硬件资源。因此第2.2.4条“不占用单位的硬件资源”与第2.3.3条“所需要的服务器等硬件可利用已有的设施”(即需要占用单位的硬件资源)相矛盾。

(四)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5页第二章第二条第4点,对本次项目的“服务”有明确定义:“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提供“在线的”、“自助式”的“网上阅卷”及“考试管理”服务、还包括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招标文件已经明确此次采购的“服务内容”,因此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服务”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而被投诉人是以用“海云天软件的性能、技术指标及评阅卷功能演示等”为评分标准进行分值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追求其法律责任,并进行整改,同时由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此项目采购。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关于“投诉书”事实依据中“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性的内容,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被投诉人辩称1.招标文件从未指明“海云天”,也从未以“海云天”特有的公开产品标准而设置。而投诉人认为某些功能只有“海云天”公司的软件独有,认为招标文件为“海云天”公司进行倾向性设置,完全是投诉人凭空猜测,没有拿出任何依据。依据实际招投标情况现场演示,也再次证明招标文件设置的项目要求,并非只有“海云天”一家可以做到。关于网上阅卷系统这样的软件产品,现在已基本不存在只有某一家才有能力开发某一特有功能的技术问题,这一点跟扫描仪等硬件产品有所不同。软件功能是由业主的需求而决定的,而这些功能,有实力的网上阅卷公司都有能力做到,而不能因为投诉人自己做不到,就凭空臆想除了“海云天”,别的公司也做不到,变成倾向性条款。2.产品的功能需求是由业主方经过正规合法程序形成的,作为供应商首先应该审视自己的产品是否符合投标要求,而不能由于自己的产品不符合某些要求,而以需求有倾向性作为质疑理由,达到让业主方来更改需求的目的。需求是由业主方来提的,供应商应该去适应它,而不是供应商来提需求,让业主来适应供应商的产品。投诉人提出的关于“答题卡信息识别方式”和“多用户帐号功能”均是项目需求,供应商无权要求对需求进行修改。因此,投诉人提出的此项投诉事项及依据完全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书”事实依据中“被投诉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答复”。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投诉书第一段“……被投诉人慈溪市教育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于2015年12月17日就质疑向投诉人回复……”。因此,投诉人提出的此项投诉事项及依据完全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书”事实依据中“招标文件的招标需求存在相互矛盾的内容,需要解释或澄清”。被投诉人辩称1.招标文件中第2.2.3条中明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期中、期末、模拟、月考、跨省市区域多校联考等”,需求描述已十分清晰明确。而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的慈溪市项目需求“根本不需要支持跨省市区域多校联考”(投诉书第3条第一点原文),这又是投诉人由于自身产品不符合要求,而反客为主来要求业主不应该提这个需求。在回复投诉人的质疑函中,已经给与了明确的解释和澄清,无需对此进行重复描述和强调。2.本次招标文件明确互联网阅卷不占用单位硬件资源,同时,招标文件明确写明“对于因局域网内阅卷需要,在教育局网管中心部署系统所需要的硬件,不在本次招标之内”。投诉人反复就“单位”这个文字进行纠缠,认为使用单位没有特指学校,同时认为不在本次招标内容之内的硬件说明与前面部分不占用硬件资源描述相互矛盾,这完全不是因为招标文件没有写清楚要求,而是投诉人在文字方面故意找茬。招标文件已经就硬件问题特意进行补充说明,描述清晰无歧义,而且投诉人在上次质疑后,慈溪市教育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已再次进行明确解释和澄清的情况下,投诉人仍就此点进行投诉,完全无理。

(四)关于“投诉书”事实依据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被投诉人辩称,本次招标的服务,是关于网上阅卷系统的服务,因此对于软件系统的评审,毫无疑问是中心和重点,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经过多次修改,已充分考虑各个评审因素及权重,量化指标已经合理。投诉人提出的分值设置是以“海云天”公司的软件为标准,又是完全凭空臆想。

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均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联席会议要求,按规定分工和流程办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正常进行招投标。投诉人所有的投诉条款,均毫无理由,更无事实依据。

三、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本采购项目要求提供两种题卡信息识别方式“自动版面识别”和“手动模版制作”以及“支持便捷易记的多用户账户功能,提供使用手机号,邮箱和QQ号等常用信息登录功能”是采购人提出的项目软件功能要求,本次有效供应商为4家,均对以上要求作出了技术响应,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海云天”特有指标的情况。(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此被投诉人在12月14日收到质疑后于12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未违反该规定。(三)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招标文件的招标需求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经查不存在矛盾,且采购人已在投诉人事先的质疑答复中予以解释和说明。(四)采购人根据本采购项目的需求重点设定价格、信誉、业绩、技术、服务等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均量化对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慈溪市教育局教研室网上阅卷分析系统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16年1月 14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