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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16] 第001号)
发布日期:2016-02-2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采购 处字 [2016] 001

 

      投诉人:   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宜山路5152号楼22D

被投诉人: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正大巷32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 宁波市卫生信息中心数字化院前急救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ITC-201515028G )的质疑答复不满(201614日答复)。于2016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6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P32页, ★4.1.1.4.1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必须支持基于PSTN公网的传统TDM接口和技术的中国1号、7号信令、EMISDN DSS1公网数字信令(其中七号信令必须内置,不能采用转接卡实现)。P37页★3.8E1中继,内置七号、PRI信令,内置ACD功能”的技术描述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理由是,七号信令必须内置要求是按照行业内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产程控交换机产品量身定制,限制其他满足功能需求品牌产品参与本项目。

(二)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P45-49页,宁波市数字化院前急救远程医学指导系统“软件系统 视频服务器(中兴、华为、科达)、SIP服务器系统(中兴、华为、软铸)、录播服务器系统(华为、中兴、科达)技术参数”的需求描述标明为软件系统,但技术参数要求既有硬件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又有软件产品技术参数要求。不同实现方式,价格差距极大,要求采购人列明清单哪些产品采购为软件产品,哪些产品采购为硬件产品,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

三、调查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目前市场上华为、大唐、哈里斯、迪爱斯等品牌的数字程控交换机技术性能均能满足七号信令内置的技术要求。因此本采购项目提出七号信令必须内置的技术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问题,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二)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中有关:“需求以软件功能为主,包含必要的硬件,硬件作为软件功能实现支撑。其中远程医学指导客户端(中兴、华为、科达)、SIP服务器系统(中兴、华为、软铸)为纯软件系统,视频服务器系统(中兴、华为、科达)、录播服务器系统(华为、中兴、科达)包含软件及必需硬件”的表述已十分清晰描述了这部分的技术细节,投诉人应当以符合采购项目功能及性能要求为原则,结合投诉人投标产品的技术特点,合理进行投标响应。所以,投诉人要求采购人重新列明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清单的诉求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 宁波市卫生信息中心数字化院前急救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ITC-201515028G )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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