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采购 处字 [2016] 第004号
投诉人: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0号
被投诉人: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宁波公司
住所: 宁波市环城西路北段225号真和大酒店20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实施的“ 宁波市技工学校机器人工作站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J-NB15530 )的质疑答复不满(2015年12月28日答复)。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品目一得分至少比预中标单位浙江德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4分;品目二至少比预中标单位浙江德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5.2分;品目三至少比预中标单位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高3.85分;品目四至少比预中标单位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高5.99分。所有品目应当由投诉人中标,具体理由如下:
1、技术分(55分)。投诉人针对四个品目的技术参数、设备操作模式、安全规范的投标响应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技术分应当都为满分。
2、商务分(15分)。投诉人针对四个品目的培训方案、质量保证、维护方案、售后服务机构、以及近三年的销售业绩要求的投标响应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商务分应当都为满分。
3、价格分(30分)。投诉人四个品目的投标报价都为有效最低报价,价格分都为满分。
三、调查结果
(一)经核查投诉人的技术响应情况,投诉人技术响应存在以下问题:
1、投诉人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分项报价,缺少产品配置及技术规格清单,影响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产品技术响应的评价。
2、投诉人没有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品目一至品目四的生产厂商产品授权,按采购文件规定应当由评审委员会结合技术响应总体情况给予技术减分。
3、品目一2.1.1实训台尺寸条款、2.3.2整机出售厂方声明条款,品目二2.4.1实训台尺寸条款、2.5.2运动控制模块条款,品目三2.8.2齿轮箱条款,品目四2.4.1通讯条款、2.5.1实训对象条款、2.7.1网络功能条款的实际响应情况与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存在偏离。
因此,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响应程度和偏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评审办法规定要求,投诉人认为其技术响应应当满分的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商务评审包括:培训维护方案、售后服务和相关业绩。培训维护方案、售后服务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需求结合投标响应的方案和相关要件的完整性和针对性作出评价,评价结果未发现异常。对相关业绩问题,由于要求同类业绩评价,而供应商投标响应的相关业绩案例内容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相关业绩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案例内容与本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的接近或相似程度进行评判。因此,投诉人认为其商务响应应当满分的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商务得分表如下:
|
品目一 |
品目二 |
品目三 |
品目四 | ||||
得分(平均) |
投诉人 |
预中标 |
投诉人 |
预中标 |
投诉人 |
预中标 |
投诉人 |
预中标 |
培训和售后 |
6.6 |
7.9 |
6 |
7.8 |
6.7 |
7.8 |
6.6 |
7.6 |
同类业绩 |
3.7 |
2.96 |
3.7 |
2.96 |
3.7 |
4.4 |
3.7 |
4.4 |
综上,综合评分的评审办法是结合投标报价、技术响应和商务响应的综合评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投诉人对于ZJ-NB15530采购项目的投诉是基于对本企业投标响应情况的单方面理解,投诉理由不充分。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实施的“ 宁波市技工学校机器人工作站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J-NB15530 )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