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采购 处字 [2015] 第004号
投诉人: 宁波海曙方与圆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135号315室
被投诉人: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 江东区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宁波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服装采购等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15131G)的质疑答复不满(2015年8月22日答复)。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5年9月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1、NBZFCG2015131G采购项目标包三的投标人---宁波市乔耐鞋业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中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样品,而且是高价中标。要求查实宁波市乔耐鞋业有限公司样品不全且最高价中标问题。
2、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内部秘密资料,操纵相关供应商投标价格的问题。
三、调查结果
1、NBZFCG2015131G采购项目的样品采用匿名(暗标)评审,即参评样品不得出现投标供应商的相关信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内容进行评审。本采购项目为了进一步防止参评样品信息泄露,在样品评审前对参评样品进行二次编号,评审委员会只能根据样品及对应的编号进行评价,不知道样品个体的具体投标供应商。因此评审委员会对样品评审是客观公正的,不存在样品提供不全或刻意偏袒特定供应商的行为。其次,本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终中标结果是根据价格、商务、技术综合得分确定,价格只是综合评审的一个要素。所以,投诉人对宁波市乔耐鞋业有限公司样品不全且最高价中标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2、投诉人提出的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2011年向投诉人提供2007年投标文件样本的事项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联。同时经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纪检部门调查核实,该局相关当事人给予投诉人相关投标文件样本资料,应当属于正常的应标指导;给予相关供应商报价指导,也是基于市场综合价格给予的报价建议,该局相关当事人在上述事项中并不存在违纪行为。所以,投诉人对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内部秘密资料,操纵相关供应商投标价格问题的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宁波海曙方与圆贸易有限公司对宁波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服装采购等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15131G)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