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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15] 第006号)
发布日期:2016-01-0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采购处字 [2015] 第006号

 

投诉人:  杭州保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29号兴业大厦602室

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正大巷32号

被投诉人: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住所:    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2001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中心办公楼玻璃隔热贴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ITC-20153351G)的质疑答复不满(2015年8月31日答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NBITC-20153351G采购项目评审办法“施工及工艺”中规定,投标人持有玻璃隔热贴膜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得2分,而宁波海森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海森达)投标响应提供的“玻璃隔热贴膜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是由舒热佳中国培训中心发放,该机构属于“海森达”投标响应品牌“舒热佳”制造商所属培训机构。投诉人认为,制造商给相关经销商出具“玻璃隔热贴膜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不具有权威性,应当认定“海森达”无玻璃隔热贴膜设计与施工资质,不应当给予加分。

(二)NBITC-20153351G采购项目评审办法“企业资质”中规定,投标人被列入省级及以上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省建设厅或科技推广中心颁发的科技推广证书的得2分,而经查询浙江省经信委发布的“关于公布上《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2014年)》的通知”未发现“海森达”代理“舒热佳”的目录信息,“舒热佳”代理单位为“宁波百安森”。“海森达”投标响应提供的目录信息是《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2013年)》公布的目录信息。投诉人认为,“舒热佳”品牌已经由2013年的“海森达”变更为“宁波百安森”,应当认定“海森达”不能得此项加分。

(三)NBITC-20153351G采购项目评审办法“质量管理”中规定,提供所投玻璃贴膜按照GB/T29061-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玻璃用功能膜?要求,经国家级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投标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得4分,其他的得0分。投诉人认为,该条款并未规定检验报告原件备查的要求,投诉人事后提供检验报告原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规定应当给予该项加分。

(四)NBITC-20153351G采购项目共有七家投标供应商,其中三家报价50万元以上,存在协助“海森达”陪标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不让“海森达”报价成为最高价。

(五)投诉人投标响应的“康得新”为窗膜行业民族第一品牌,投诉人认为政府采购应当支持国货,不应当采购进口品牌。

三、调查结果

(一)目前国家对“玻璃隔热贴膜设计与施工资质”未进行统一管理,因此如“上海三玻协会”、“舒热佳中国培训中心”出具的“玻璃隔热贴膜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都属于民间团体或制造企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因此,海森达提供的由舒热佳中国培训中心发放的“玻璃隔热贴膜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符合NBITC-20153351G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二)NBITC-20153351G招标文件只规定了投标人被列入省级及以上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省建设厅或科技推广中心颁发的科技推广证书的得2分,但并没有规定列入推广目录的年份要求。因此,海森达投标响应提供的《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2013年)》公布的推广目录信息符合NBITC-20153351G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三)NBITC-20153351G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中已明确备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玻璃隔热贴膜的检验报告,并加盖玻璃隔热贴膜制造商的公章,原件备查”,尽管在评审办法中对该项评审条款没有明确“原件备查”的要求,但是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的相关规定同样对采购评审具有约束力。因此,投诉人在投标现场无法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玻璃隔热贴膜的检验报告”的原件供评审委员会核查,评审委员会否定投诉人此项响应是符合NBITC-20153351G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四)投诉人认为报价50万元以上的三家供应商(杭州正奥、上海添拓、上海翊由)存在给海森达(48.8万)进行陪标嫌疑,但NBITC-20153351G采购项目采用有效投标响应的最低报价作为价格评审基准价的评审办法,上述三家供应商在进入商务技术评审前已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因此50万元以上的报价与海森达的报价得分无关联。至于投诉人认为涉嫌陪标的目的是为了不让“海森达”报价成为最高价的说法缺乏有效的证据,不予支持。

(五)政府采购应当支持采购国货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策功能之一,但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有关规定进行核准的进口产品采购是合法的。经本机关调查, NBITC-20153351G采购项目共有七家投标供应商,有效投标供应商为4家,其中海森达投标产品为“美国舒热佳”、浙江同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投标品牌为“美国龙膜”,上述产品都属于进口产品。但NBITC-20153351G采购项目未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及核准审批,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进口产品论证及核准审批的采购项目,在其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或未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都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因此,供应商投标响应进口产品的应当属于无效投标,NBITC-20153351G采购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废标情形,投诉人的投诉成立。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杭州保通贸易有限公司对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中心办公楼玻璃隔热贴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ITC-20153351G)投诉内容中第一至第四项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第五项投诉事项成立,NBITC-20153351G采购项目未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及核准审批,采购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决定对NBITC-20153351G采购项目废标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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