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采购处字 [2017] 第003号
投诉人:宜昌市虹源检测有限公司
武汉武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宜昌市夷陵大道98号
武汉武大科技园四路6号
被投诉人:宁波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796号东航大厦19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宁波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宁波市市政管理处2017年宁波市市管理道路检测评估项目”(采购编号:SMFWZB2017017)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人认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下简称:湖南交规院)投标响应的检测车辆是投诉人于2012年出售给湖南交规院的公路版多功能道路综合检测车,该检测车的功能无法满足招标文件需要,湖南交规院的投标响应存在虚假响应,弄虚作假欺骗评标专家,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综合评分办法的服务方案现场演示部分要求:评委根据投标人现场演示情况进行打分,演示内容中是否包括路面病害自动识别系统,路面测量系统(包括构造深度、平整度、车辙、病害),道路弯沉数据处理系统,道路智能养护决策分析平台,自动生成数据报表系统,自动生成检测报告系统等内容进行评分。湖南交规院投标响应的检测车辆不具备“路面病害自动识别系统”、“自动生成数据报表系统”,上述系统是投诉人自主开发的系统软件,投诉人从未对湖南交规院出售或授权使用。同时,公路版多功能道路综合检测车是无法满足本次招标的市政道路检测要求的,公路版的数据处理软件无法生成满足市政规程规范要求的数据报表和报告,也无法实现市政道路的“构造深度、平整度、车辙、病害”的路面测量。因此湖南交规院投标响应是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2、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检测方法与内容”规定:所有检测结果与评定结果均按照甲方编码标准化的7个标准和单元格划分进行统计与评定。湖南交规院的公路版的数据处理软件无法按单元格进行市政数据评价和对路线单元进行特殊的标准化划分。
3、招标文件有关数据对接要求规定:中标供应商需指定统一的道路标识,道路标识及基础数据实现GIS关联。湖南交规院的公路版检测车为投诉人早期产品,其定位系统精度无法满足城市道路定位要求。
4、招标文件有关检测标准规定都是基于城市道路,如《建设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等。投诉人从未对湖南交规院出售或授权使用市政版数据处理软件,湖南交规院的公路版检测车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城镇道路规程规范。
(二)投诉人认为,投标人“宁波思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下简称:宁波思成)“恶意低于的成本价投标(宁波思成30万、湖南交规院77.99万、贵州路达81.6万、安徽徽通52.86万、投诉人80.63万),属于不正当竞争,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三)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按规定在开标时组织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公正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
(四)投诉人认为,湖南交规院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77条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违法责任。同时在投诉期间投诉人来函补充投诉诉求,要求在评审专家对投诉问题复核时,把相关供应商当事人投标响应的检测车辆到现场进行复核。
三、相关当事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辩称
1、湖南交规院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的问题。经评审专家复核和调查,湖南交规院投标所用的“路面病害自动识别系统”、“激光动态道路弯沉数据处理系统”等软硬件仪器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所用的“激光动态道路弯沉数据处理系统”非投诉人提供。
2、宁波思成恶意低于成本价投标问题。宁波思成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属于市场行为。
3、开标现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的问题。在唱标时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已询问各投标人对标书密封有无异议,无投标单位提出异议,不违反相关规定。
(二)湖南交规院辩称
1、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湖南交规院2012年购买投诉人的多功能道路综合检测车时,投诉人授权湖南交规院使用的后处理软件“ZYPmsF rame highway V3.12” 版本中具有“路面病害自动识别系统”功能。
2、湖南交规院检测车各项指标均符合市政道路的检测要求,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于检测路面破损、构造深度、平整度、车辙等指标的检测要求,自主研发的“Rbd Master 道路桥梁管理系统”,不仅可以对相关指标进行统计汇总,自动生成检测报告,还具有完整的养护决策系统,可以根据不同的养护标准及养护需求进行养护决策,是目前国内先进的养护决策系统。
(三)宁波思成辩称
对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以及报价,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并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公司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1、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分办法规定,检测设备相关功能仅要求现场软件演示,并未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整车演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5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 、评审标准、中标条件不得改变。因此投诉人补充函中要求对检测车整车到现场进行复核的诉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规范,不予支持。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4条规定,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应当根据其专业判断对供应商的技术和商务响应进行独立评审。本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投诉所提到的问题,对湖南交规院投标响应情况进行复核,一致认为湖南交规院投标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仅以检测车辆由其供货为由推断湖南交规院存在虚假响应的理由不充分,而且投标响应本身是法律责任承诺,采购项目实施除了招投标外,还要依法进行履约和验收,一旦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供应商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其实力、盈利能力、经营策略和市场实际进行出价,属于市场行为。恶意低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投诉人以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比对结果推断宁波思成的投标报价属于恶意低价投标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4、被投诉人在开标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0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和(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对宁波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宁波市市政管理处2017年宁波市市管理道路检测评估项目”(采购编号:SMFWZB2017017)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事项第(一)、(二)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同时建议采购单位加强本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履约验收,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第(三)项投诉成立,鉴于未按规定组织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的行为并未对投标文件有效性和合法性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开投标的程序规范进行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