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甬采购 处字 [2012] 第007号
投诉人: 杭州合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海路229号光业大厦903室
被投诉人: 宁波光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正大巷32号
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生物技术实训基地离心机(品目二)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GD-20121050S)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2年7月2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内容:
(一) NBGD-20121050S采购文件技术需求第1.11*条款规定:“具有加、减速控制和真空智能减磨系统”。预中标人---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简称:天美公司) 投标的日立离心机投标响应具有加、减速控制和大扭矩脉冲调制智能减磨系统,但与采购文件要求的真空智能减磨系统严重不符。第1.11条款是“*“号条款,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投标响应对“*”号指标的任何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
(二) NBGD-20121050S采购文件技术需求第1.16*条款第(7)条要求:适用于50ml角转的10ml适配器(离心力≧45000×g);第(8)条要求适用于50ml角转的1.5ml--2ml适配器(离心力≧45000×g)。投诉人认为天美公司选配的适配器型号为S407652A和325470A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标准。质疑回复中,虽然天美公司澄清选配的适配器型号为P/N:T10PA50和P/N:T1.5X2A50,但其技术指标满足程度缺乏说服力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NBGD-20121050S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给予天美公司额外作出优惠承诺的机会,其他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承诺机会。因此,投诉人认为额外承诺可能会对评审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调查结果:
天美公司称,(一)不同品牌的离心机对于智能减磨的设计构思不一致,但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提高离心机的性能(如:提高转速、加快升/降时间等),日立离心机采用大扭矩脉冲调制智能减磨系统技术有效实现采购文件的相关技术要求,同时能够避免真空智能减磨系统的维护及样品倒吸问题。(二)适配器实际选配型号为P/N:T10PA50和P/N:T1.5X2A50,而投诉人认定天美公司可能选用S407652A和325470A型号只是一种臆想。P/N:T10PA50和P/N:T1.5X2A50适配器的相关技术指标完全符合采购文件的有关要求(已提供生产商的技术文件说明)。
采购人称,NBGD-20121050S采购文件技术需求第1.11*条款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离心机的转速及加快升/降时间。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日立离心机的技术指标响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但是不具备真空智能减磨系统而是大扭矩脉冲调制智能减磨系统,经过对天美公司询标确认后,评委会认为重要的是投标产品相关指标能满足要求,而实现方式并不重要,因此认可天美公司的相关投标响应。
被投诉人称,投诉人有关天美公司额外承诺可能会对评审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并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只进行必要的询标,并没有要求相关投标供应商作出超出采购文件规范的额外承诺。
鉴于以上事实,本机关认为,(一)NBGD-20121050S采购文件技术需求第1.11*条款明确规定投标产品必须具有加、减速控制和真空智能减磨系统。第1.11条款作为*号条款在投标响应时是不容许出现偏离,而且评审委员会也无权修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所以评审委员会认可天美公司有关“大扭矩脉冲调制智能减磨系统”投标响应的做法是错误的。(二)无论是真空智能减磨系统还是大扭矩脉冲调制智能减磨系统,其核心是为了减少产品的摩擦力,提高产品转速,所以NBGD-20121050S采购文件技术需求第1.11条款有关“真空智能减磨系统”的技术表述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不利于充分竞争。(三)适配器适用以及技术数据,根据天美公司再次承诺以及提供的生产商技术说明文件表明,投诉人有关适配器适用以及技术数据的投诉缺少事实依据。(四)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组织询标是合法程序,并没有发现要求相关投标供应商作出额外承诺的现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令)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杭州合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生物技术实训基地离心机(品目二)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GD-20121050S)的投诉成立,决定对NBGD-20121050S(品目二)采购项目予以废标,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中标无效。
(二)被投诉人及采购人应合理修订离心机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标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