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监督检查 /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
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仑财执法〔2016〕1号)
发布日期:2016-09-12

      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仑财执法〔2016〕1号

 

投诉人:智美赛事营运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88号东方君悦1-2616

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智美赛事营运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下称智美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国际招标公司)组织的“2016宁波国际马拉松承办组委会办公室采购马拉松赛执行承办单位”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163342G磋-BL01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于7月26日重新投诉,本机关于7月29日正式受理。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宁波国际招标公司发出调查通知并转送投诉书副本,同时向采购人2016宁波国际马拉松承办组委会办公室转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作了相关书面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本机关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称:在投标文件中资信技术部分第七点,要求提供类似业绩合同:2015年1月1日至今,完成经过中国田协批准的马拉松赛事服务项目。每提供一份得2分,满分8分。投诉人智美公司自认为提供了四份符合要求的合同,但实际只获得分4分。为此,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三、答辩内容

被投诉人答辩称:(1)投诉人投诉事项认为其提供了四份符合要求的合同,应获得满分8分。经核查评委评分,投诉人“类似业绩”最终得分为4分,并没有获得满分8分。评委在评审中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评委评议打分的,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服务要求”中明确规定了本次招标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内容。投诉人虽提供了4份合同,但评委评议后只认定昆明高原国际马拉松赛、沈阳马拉松两份合同服务内容类似于本次招标要求的服务内容,得4分。广州马拉松与杭州马拉松合同中,投诉人只是负责了赛事包装、商务推广及媒体传播相关工作及费用支付,并未参与赛事的具体运营组织等,与本次招标要求的服务内容相去甚远,评委认定该两份合同不得分;并且评标委员会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2)本项目招标的开标、评标过程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程序合法,招标结果合法有效。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本项目于2016年6月24日进行竞争性磋商开标,磋商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包括投诉人在内的 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过磋商委员会以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确定北京中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人。对于类似业绩合同的认证,磋商委员会在评审中依据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进行打分。磋商委员会按照统一的评审标准对所有参评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合同进行评审,磋商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无不当。  

五、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财政局或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仑区财政局

2016年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