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宁海景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兴工三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陈
联系电话:13805872691
授权代表:胡科军
联系电话:15924390313
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437号苍水大厦
联系人:杜宏发
联系电话:0574-83890892
被投诉人2(采购人):浙江省宁海中学
地址:宁海县学勉路1号
联系人:葛为选
联系电话:13506888196
相关供应商:宁海县城关科达电脑服务部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新园一路10弄7号
联系人:严黎清
联系电话:13516881198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就“浙江省宁海中学文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JX180168G)”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收到书面投诉,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单位(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资质审核。
投诉事项2:投标单位(宁海县城关科达电脑服务部、宁海理想计算机有限公司、宁海县跃龙街道理想数码办公用品店)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放置电子光盘。
三、被投诉人申辩
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如下:本项目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在开标结束后,经过审查全部合格。事实依据:《资格审查记录表》为证。法律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投诉事项2答复如下:关于投诉人提出的宁海县城关科达电脑服务部等三家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放置电子光盘的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的目的是为了对纸质资信文件和报价文件留存电子档案,以应对纸质材料因打印内容模糊不清、缺页等状况时提供佐证,备查。因此要求电子版材料与纸质材料一样,分别制作,不能将两者制作在同一个文档文件内,所以对“分别制作并放入对应文件包封内”的要求也就是电子版资信文件与报价文件必须单独存放,并且装进密封袋(包)内;“或者各自单独密封包装”的要求是电子版资信文件与报价文件单独装进各自密封袋(包)内。两者之间是或的关系,也就是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情况即可。至于两者是装进同一个纸质密封袋(包),还是分别装进两个纸质密封袋(包)由投标公司自由选择。投诉人是选择了后一种做法,而宁海县城关科达电脑服务部等三家单位则选择了前一种做法。但不管是哪一种做法,均符合要求,也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浙江省宁海中学答复如下: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本项目的所有招投标事项(包括质疑投诉的处理)全权委托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处理。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资质审核问题,经本机关调查及审核相关招投标资料,该项目的评审资料中附有代理机构对5家投标人的资质审查记录,因此“投诉事项1”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电子光盘放置问题,经本机关调查及审核相关招投标资料,宁海县城关科达电脑服务部、宁海理想计算机有限公司、宁海县跃龙街道理想数码办公用品店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了一张包含资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电子光盘。本机关认为:1、不符合采购文件(▲电子版:资信技术文件1份,报价文件word版1份分别制作并放入对应文件包封内或者各自单独密封包装。错放、未提供电子版的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要求;2、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无效认定的情形(A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8、带“▲”的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采购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因此,投诉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成立。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宁海中学文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JX180168G)”采购采购过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浙江省宁海中学文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JX180168G)”采购活动违法,
责令整改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或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