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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18] 第014号)
发布日期:2018-12-25

投诉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号 

被投诉人: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8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采购宁波市智慧教育云平台租赁服务项目(采购编号NBITC-20183755G)”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10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102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时间影响我方公平参与项目。

本次招标我方于2018年10月12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后,截止2018年10月19日下午,被投诉人才对我方质疑进行答复,距开标时间不足一个工作日,我方根本没有时间根据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及技术部分相应内容编制工作以及决策,严重影响我方公平参与本次项目竞标,怀疑是被投诉人有意为之,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项)规定。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内容存在疑点,理由牵强,且答复有遗漏,无法正面解释我方质疑。

本次招标要求提供WIFI认证平台1台,市场价约50万,占总预算3575中不足2%,且该设备并非本次项目核心设备,但却设定了8个“★”条款共15分的分值,分值构成严重不合理,同本次采购的需求不相对应,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同时该WIFI认证平台要求“产品为非交换机厂家类,必须采用第三方接入认证管理平台”、“需要和宁波市教育装备中心的无线认证平台进行接口开发和对接,需要认证设备厂家出具同意接口对接程序开发的证明文件”、“实现无感知认证通过后,后续任一区域再次上网,无需再次认证”、“支持国际标准认证方式”、“设备本身必须实现PPPOE专业认证功能,不再另加其他设备”,均指向单一厂家:城市热点(DR.COM),我方如采用其他品牌设备设备应标将造成至少15分的失分,怀疑利用非核心设备控标,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提到“WIFI”认证平台价值占比虽不大,却为本项目关键设备。众所周知本次项目关键技术为云平台,而WIFI认证平台为无线网络专用设备,并非云平台技术的相关技术或设备,说明其并非关键设备。同时对方提到“教育系统内的无线设备需要接入该设备”,但此次招标并没有设计任何无线设备,甚至以往教育云平台中都没有采购该设备作为核心关键设备的先例,说明该设备并非云平台项目需要设备,因此可认定该设备非关键、非必须,并非本项目关键设备。同时我方质疑该设备指向单一厂家:城市热点(DR.COM),对方未对该质疑内容尽享答复。综上,我方有理由认为本次项目利用非核心设备非法控标,严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三)质疑事项2的答复内容存在疑点,混淆概念,且答复有遗漏,无法正面解释我方质疑。

招标文件第64页评审标准及说明中的“服务”评审因素中提到:“派驻本项目项目组成员中,具有CCAH证书、C-CCSK证书、HCNA-ICS证书、Oracle OCP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得4分”;以及同页“商务”中提到:“投标单位资质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其余不得分”。经了解,这四类证书同本次项目并无直接关系,特别是评分要求对“同时拥有3个ISO资质”可得3分更是没有依据,能提供服务的运营商中只有中国电信能完全符合,涉嫌采购需求指向特定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提到“市教育局教育云服务器主要采用华为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直接关系本项目实际应用效果”,根据了解,本次项目就是用来提供市教育局教育云服务,中标单位将为教育局全套提供云服务器等各类网络设备,但在公开招标期间还未确定供应商及产品品牌前,对方已经默认本次市教育局云服务将采用华为的产品,因此设定华为相关的四个证书来作为评分项,试图将本次项目和以往项目内容混淆,主观上已指向特定供应商及产品为中国电信及华为设备。同时我方认为本次采购所需证书和资质与合同履行无关,对方仅对3个ISO资质的同时性进行了答复,没有对拥有必要性依据进行答复。综上,我方有理由认为本次项目利用证书和资质非法控标,严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四)质疑事项3的答复内容存在疑点,避重就轻,无法正面解释我方质疑。

本次招标所涉及的核心设备参数如云主机、云存储、物理机资源等,与2015年宁波市教育局云机房项目所招内容雷同,核心设备参数甚至完全相同,在技术发展快速的现今,个别设备参数技术已经被淘汰甚至停产(如项目要求提供DDR3内存,而现今DDR3早已被DDR4淘汰;项目要求3D实训桌面配置英伟达K1卡,但该卡已经退市),只有原云机房项目供应商可满足,因此本次项目明显指向2015年的云机房项目的特定供应商中国电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提到”投标人所投产品可高于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办法中对投标方案先进性已做考量”。本次项目设置的技术参数要求过低且个别设备参数技术已经被淘汰甚至停产,我方采用高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设备应标势必增加成本,无形中同原云机房项目供应商之间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同时技术参数相应为客观响应,作为评审因素应该是可量化指标(如A个参数正偏离可得B分,或正偏离C范围可得D分),而此处技术参数响应未量化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因此“方案先进性”分值设置无法对应该未量化指标,该设置违法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我方有理由认为本次项目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中国电信,严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五)投诉请求     

根据以上问题,我司要求监管部门依法办事,宣布本项目废标,组织专家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论证,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三、当事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申辩

1.关于投诉内容1,我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于10月19日受采购人委托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人作出答复的时间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质疑答复函的内容并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且我公司于10月22日已发布了延期公告,将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延期至2018年10月29日13:30,不存在投诉人认为“有意为之,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项的规定”的行为。

2.关于投诉内容2,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已经说明,WIFI认证平台作为宁波市教科网无线网络的管理、认证、计费的中心管理平台,是宁波市教育云的核心模块,招标人认为WIFI认证平台在本项目中是关键性的设备。但是招标文件并未指定过该设备厂家是“城市热点”,只要投标人能满足招标需求即可,从标书的发售情况来看,没有其他投标人就此设备提出了疑问,不存在非法控标。

3、关于投诉内容3,我公司质疑答复函中提到的“市教育局教育云服务器主要采用华为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中的市教育局教育云服务已经在2015、2016、2017年已经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完成采购,这里只是告知目前教育云服务器已经在用的主要为华为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并不是指本项目“宁波市智慧教育云平台租赁服务项目”采购的服务和设备。不存在投诉人认为的“在公开招标期间还未确定供应商及产品品牌前,已经默认本次市教育局云服务将采用华为的产品”及“主观上已指向中标的特定供应商及产品为中国电信及华为设备”的问题。其次,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已经就质疑事项2进行了详细答复,说明了四类作为评分项的证书与项目的直接关系,并对ISO三个证书的分值进行了澄清。质疑答复不存在遗漏。投诉人的质疑函中并没有投诉书中“我方质疑本次采购所需证书和资质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应为无效投诉事项。

4.关于投诉内容4,质疑答复函已经说明“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要求为基本要求,投标人投标产品或服务不能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可高于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办法中对投标方案先进性已做考量”(详见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技术资信商务分评分细则),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是一视同仁的,投标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自主选择产品参与投标,获取利益最大化。

本项目评标标准中已经对技术参数的评审进行量化:“设备选型与设备性能指标与需求的吻合程度共15分,技术参数中标有“▲”条款偏离一条扣4分;标有“★”条款偏离一条扣3分;其他一般技术条款偏离一条扣1分。”

(二)采购人申辩

1.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代理公司2018年10月12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于10月19日受我中心委托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人,根据我中心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协议分工,质疑回复由代理机构回复给质疑人,代理机构的质疑受理和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质疑答复函的答复内容并不影响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且招标代理公司于10月22日已发布延期公告,将投标截至开标时间延期至2018年10月29日13:30。不存在投诉人认为“有意为之,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款的规定”的行为。

2.关于投诉事项2,在质疑答复函中已经做出了说明,我中心认为WIFI接入是当前教科网的重要接入手段和未来发展方向,WIFI认证平台是教育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项目中是关键性的设备。由于教科网内现有WIFI设备有多家供应商,WIFI认证平台实现统一认证需要有能力对接教科网内现有多个厂家的无线网络产品,因此选择了第三方产品,同时对设备的技术参数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未指定该设备厂家是“城市热点”,只要投标人能满足招标需求即可,不存在非法控标。

3.关于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函中提到的“市教育局教育云服务器主要采用华为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是现状描述,符合教育云的实际情况,并不是指本项目将要采购的服务,不存在投诉人认为的“在公开招标期间还未确定供应商及产品品牌前,已经默认本次教育局云服务采用华为的产品”,主观上已指向中标的特定供应商及产品为中国电信及华为设备的问题。评分项的四类证书中,华为公司为国内网络设备、云计算方面的领先供应商,其认证证书为业界公认。同样,Oracle,C-CCSK,CCAH,分别为数据库、云安全、大数据相关证书,均为行业主要公司和相关机构的相关认证证书,具有相关证书的供应商有更好的能力参与项目建设。招标代理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答复,说明了四类作为评分项的证书与项目的直接关系,并对ISO三个证书的分值进行了澄清,质疑答复不存在遗漏。

4.关于投诉事项4,质疑答复函已经说明“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要求为基本要求,投标人投标产品或服务不能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也可选择高于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进行投标,评标办法中对投标方案先进性已做考量”,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投标人应自主选择产品设备参与投标以及自行进行成本核算。

本项目评标标准中已经对技术参数的评审进行量化:“设备选型与设备性能指标与需求的吻合程度共15分,技术参数中标有“▲”条款偏离一条扣4分;标有“★”条款偏离一条扣3分;其他一般技术条款偏离一条扣1分。

四、调查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于2018年10月12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2018年10月19日作出质疑书面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的质疑答复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的程序要求。同时,质疑答复内容涉及付款方式变更,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文件编制,被投诉人按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2018年11月8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WIFI认证平台”是“智慧教育云平台”采购项目的功能模块之一,“WIFI认证平台”技术需求涉及13项70多条技术参数(其中“★”技术参数8条)是“智慧教育云平台”采购技术需求的有机组成,“智慧教育云平台”的整个采购技术需求是完成“智慧教育云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社会资源整合能力,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进行积极响应,不能因为“WIFI认证平台”采购价格低而主观认定该设备为“智慧教育云平台”的非关键设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技术资信商务”第一项规定:“设备选型与设备性能指标与需求的吻合程度共15分,技术参数中标有▲条款偏离一条扣4分;标有★条款偏离一条扣3分;其他一般技术条款偏离一条扣1分”,该评审项是针对整个“智慧教育云平台”投标响应的设备选型与设备性能指标与需求的吻合程度评价和评价分值,评审办法允许投标供应商对技术指标进行偏离响应,对偏离情况根据设置的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最多扣15分。因此该评审项的15分评价分值并不是单独针对“WIFI认证平台”技术需求响应情况的评价分值设置。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认为WIFI认证平台的价格不足采购总预算的2%,且该设备并非本次项目核心设备,但却设定了8个“★”条款共15分的分值,分值构成严重不合理,同本次采购的需求不相对应的说法不正确,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WIFI认证平台”的作用是对校园无线设备接入的管理、认证和计费,针对校园无线设备接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招标文件约定“WIFI认证平台”必须采用第三方接入认证管理平台是采购人的合理采购需求,并无不妥;而且采购人针对第三方认证供应商及产品不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厂商授权和产品授权,因此采购人设置的“WIFI认证平台”采购需求是开放性和低门槛的,不影响潜在投标供应商自由整合第三方接入认证管理平台供应商及产品参与投标。投诉人在投诉函中列举了“需要和宁波市教育装备中心的无线认证平台进行接口开发和对接,需要认证设备厂家出具同意接口对接程序开发的证明文件”、“实现无感知认证通过后,后续任一区域再次上网,无需再次认证”、“支持国际标准认证方式”、“设备本身必须实现PPPOE专业认证功能,不再另加其他设备”的技术指标,认为该类指标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城市热点 DR.COM)的问题,但投诉人并没有针对性提供该类指标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有效证据和事实依据。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仅仅通过列举说明相关技术指标来认定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投诉,不足以证明采购需求倾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智慧教育云平台”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评价要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响应、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内容。“智慧教育云平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服务团队应当配备具有CCAH证书、C-CCSK证书、HCNA-ICS证书、Oracle OCP证书的工作人员是对投标供应商服务水平的评价,“智慧教育云平台”采购项目涉及数据库、云计算、大数据和网络,因此服务水平评价要素与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履约服务关联,而且上述证书是针对技术人员的能力评价,可以由技术人员凭能力自由取得,并不针对特定行业或企业。“智慧教育云平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对投标供应商管理能力的评价,且上述证书可以由投标供应商凭能力自由申请,并不针对特定行业或企业,评价分值设置也符合《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采购办[2012]1427号)有关供应商履约能力评价的标准。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四类证书同本次项目并无直接关系、3个ISO资质指向特定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智慧教育云平台”采购项目是由采购人提出建设标准和服务要求,中标供应商负责建设运维,采购人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服务采购。“智慧教育云平台”从2015年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方式开始实施,本次采购是新一轮的服务购买招标采购,采购人以目前“智慧教育云平台”的技术状况和技术标准作为本次采购的基本采购需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扩展的做法并无不妥,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是平台建设的最低标准,投标供应商应当进行实质性响应,但同时允许和鼓励投标供应商根据自身技术合理优化技术方案和产品配置,优化的投标方案由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方案的先进性、任务计划分解合理性”评价条款进行综合评价加分。投诉人以本次采购项目技术需求设置过低为由,认为相对原云机房项目供应商,投诉人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的投诉内容属于臆测,并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和评价方法的实际情况不相符。

投诉人认为采购需求中的个别设备参数技术已经被淘汰甚至停产是指向特定供应商,但投诉人并未就个别设备参数技术已经被淘汰甚至停产的实际情况提供有效证据和事实依据,如投诉人举例的“DDR3被DDR4淘汰”的说法不正确,DDR4只是更新技术并没有全面淘汰DDR3的事实;“3D实训桌面配置英伟达K1卡已经退市”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和事实依据。本机关认为,投诉人针对采购需求配置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采购宁波市智慧教育云平台租赁服务项目(采购编号NBITC-20183755G”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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