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CBNB-20252451G
二、项目名称:鄞州区初中学校人工智能科学实验室提升建设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洲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机场路5000号(富港电商城15幢A座2层C室)
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高巷387号
被投诉人2: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四、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2于2025年9月11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投诉人于2025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2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2025年9月30日被投诉人2于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更正公告,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正。2025年10月9日被投诉人2作出质疑回复函,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本项目于2025年10月15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开标,确定中标人为浙江宝兴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正在履行中。
投诉事项:1、采购产品为针对项目的定制模型,需要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根据招标需求进行制开发,采购需求及评分办法中却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进行现场演示,与定制要求存在矛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设置为样品演示,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3、招标文件对演示操作人员前后要求不一致,招标文件存在缺陷,对潜在投标人造成误解或混淆。4、招标文件违反评标过程仅允许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的的保密性要求。5-7、项目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明显存在排他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8、本项目“科学实验演示”要求远超教纲执行的标准,属于非必要的超纲操作。9、本项目“科学实验演示”设置与采购项目无关的技术条件,变相形成“技术门槛倾斜”,构成对特定品牌的倾斜。10、本项目“科学实验演示”实验室制取二氧化碳的演示-附件2“学生错误点情形”缺乏全面性,存在不合理性和排他性。该条款造成对特定品牌的倾斜。11、本项目招标要求可能涉及过度提供样品,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负 担,且可能对部分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公平竞争。12、本项目对联合体成员构成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增加了联合体投标 的难度。13、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如何界定投标产品是否属于上述清单范围,以及如何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14、招标文件存在缺失信息和前后矛盾,存在疑似隐藏关键信息或设置陷阱干扰投标人正常投标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