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1:慈溪市胜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518号
被投诉人2:宁波广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古塘街道商检路148号2楼
相关供应商:慈溪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后横江路2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慈溪市胜山园区综合安保辅助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506004302)”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8月5日提起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25年8月5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单位不满足特定资格要求
事实依据:本项目中标单位慈溪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具有有效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依法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采购人与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请求:废除中标公司,核实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关系。
三、当事人答复
(一)2025年8月13日,被投诉人1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经我单位与胜山镇派出所查询了解,本项目招标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慈溪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有效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满足该项目招标公告要求。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就“慈溪市胜山园区综合安保辅助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330282202506004302)”提出的“本项目中标单位不满足特定资格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2025年8月11日,被投诉人2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本项目在2025年7月11日开评标过程中我单位已对慈溪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资格审查,慈溪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格文件中具有有效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扫描件。
2025年7月14日收到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再次对慈溪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慈溪市胜山园区综合安保辅助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资格文件进行核查,慈溪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格文件中具有有效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扫描件。并于2025年7月23日对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质疑回复。
故我司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三)2025年8月11日,相关供应商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目前,我公司拥有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浙公保服20130224号,批准文号:浙公复【2013】58号)。该证书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我公司在“慈溪市胜山园区综合安保辅助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330282202506004302)投标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资质条件完全满足项目要求,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投诉方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内容无效,投诉不成立。
四、调查结果
(一)项目基本情况:慈溪市胜山园区综合安保辅助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506004302)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于2025年6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11日开标,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投诉人不具有有效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未通过资格审查,其余投标人均符合条件通过资格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慈溪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标项1的第一中标候选人。7月14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结果提出质疑,7月23日,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8月5日提交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
(二)项目调查情况:2024年7月11日,该项目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具有有效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其他投标人均提供有效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由于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未通过,属于未参与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对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资格,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