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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慈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慈财【2025】159号)
发布日期:2025-06-26

投诉人:宁波弗瑞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996号前洋之星广场1-2号406-1室

被投诉人: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355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2025年慈溪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采购项目(编号:NBCXZFCG202502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30日提起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25年5月30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针对质疑答复1,至今未在公示中说明是由于第一中标人资格不符合而终止采购活动,有隐瞒事实的嫌疑。(采购代理机构并未直接电话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而是在我司提出质疑后才告知质疑人终止采购活动的具体原因)

    事实依据:在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本级2025经管培训:规模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废标理由中只写了“经采购人申请,终止本标项采购活动。”的理由,未说明具体原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相应的投标人。

    由此可见,应当将废标理由详细公示,以示公众监督。

    投诉事项2:针对质疑答复2,推荐的第一中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是由其本人所造成,而非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所至。而引用(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过失,不能作为“推荐的第一中标人资格不符合”变相成为合格供应商的理由。不适合采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其二,即使套用(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这里指的是影响合格供应商的投标结果,而非不合格供应商的结果。

    因此,在采购活动中发现“推荐的第一中标人资格不符合”进行修正即可,将中标人顺延或继续采购活动。而采购代理机构以影响(不合格供应商)中标结果为由,而选择重新开展招标活动。这样变相让不合格供应商,成为了合格供应商。保护了不合格供应商权益,从而损害所有合格供应商的权益。与法律的本意本末倒置。

    事实依据:经过与招标代理机构的质询得知,此次招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将最终评审结果推荐了三家候选单位至采购单位后,在采购单位审查时,发现推荐的第一中标人不符合投标资格,从而选择87号令78条(第3款),79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影响废标人的中标结果),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71条、72条、73 条(第一款: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终止采购活动)},质疑供应商认为适用法律条款不当。理由如下:

    1、采购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二条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公示的评标事实结果:推荐的第一中标人,不管是事前、事中、事后发现不符合投标资格,而取消中标资格后,均不影响其它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结果,仅对废标人的评审结果有影响;这个事实可以从公示的评标的结果可以计算、分析判断。反之,则将影响其他供应商的权益。

    3、招标代理机构以《对废标人的评审结果有影响》为由,从而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71条、72条,这样保护了废标人(不合格供应商)的权益,而损害了所有合格供应商的权益,法律依据何在。

另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71条、72条,从另外的角度来说必须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或推荐的第一候选供应商其中之一有违法行为;而且修正后将影响其他投标供应商的评审中标结果;根据公示的结果可分析判断得出均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可以根据87号令第79条进行修正(将废标人,列为不合格供应商),为什么不先修正;而且在有3 家推荐供应商的情况下,不顺延至评审结果第二推荐人成为新的中标人。

    法律依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从而得知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了第七十八条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其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法律说明当有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改正的方式改变中标结果,不会沿用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然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是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是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由此可见,应当及时修正过错,取消不合供应商,顺延将第二候选人确定为第一中标人。而不是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样反而影响其他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错上加错。

    投诉事项3:针对质疑答复3,我司于2025年5月13日进行电话质询,但采购代理机构并未给出合理废标解释,并要求我司亲自到现场进行质疑,因此我司于2025年5月14日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进行质疑,仍然并未给到合理的解释。从而我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提出质疑函并发表于政采云平台,后续我司认为还有更多需要增加的事实依据需要提供才撤回原先质疑函并于 5 月 16 日上传二次质疑函。而采购代理机构已于5月15日发布之前废标标项的重新招标公告。为何在合格供应商法定质疑期7天内,迅速开展重新招标活动,表示疑惑。

    而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由此可见,若此次质疑不管是否成立,是否会影响最终中标结果,只要超过法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情况下,就应当采取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事实依据:在项目名称为2025年慈溪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NBCXZFCG2025021项目的标项2、3、4废标后于2025年5月15日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重新招标的处理。首先在质疑期未满时开展重新招标的行为,有质疑供应商的情况下,而且在首次招标,原合格供应超过法定数量的情况下,不进行继续采购活动,而进行重新招标。法律依据何在。其次,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5年5月27日给出的质疑答复函中也并未给出合理解释。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由此可见,若此次质疑不管是否成立,是否会影响最终中标结果,只要有法定的合格供应商的话,就应当采取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而不是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我司自2020年以来连续5年被评为浙江省优秀管理咨询与培训机构,浙江省省级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第一批)、浙江省省级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机构(第一批)、浙江省新智能公共服务应用供应商(第一批)、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荣誉。我们真诚希望有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商之间公平竞争,相互合作,赋能企业与社会。而不能像推荐的第一中标人,前期招标活动就有串标、围标的不诚信的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我司有三点请求:

    第一:希望原采购公告能够公示标项2、3、4废标的具体理由给到所有投标人,以公众监督;

    第二:对于标项2、3、4的中标结果按照法规进行顺延,将原第二候选人成为第一中标人;

    第三:假如不能顺延,在有质疑且有超法定合格供应商的情况下,希望对项目编号为 NBCXZFCG2025021的项目,采取继续采购活动而不是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三、当事人答复                             

    (一)2025年6月5日,被投诉人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标项2、标项3、标项4、标项9已依法发布废标结果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具体废标理由已由我中心于5月15-16日电话通知到该四个标项的所有投标供应商。投诉人于5月13日来电咨询时已由我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废标理由,故未在后续通知时重复致电。如其在质疑事项二中所述,“经过同招标代理机构(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询之后得知本次2025年慈溪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采购项目中标项二、三、四由于原推荐的第一中标人的资格问题而导致废标...”,其在质疑前已知晓具体废标理由,不存在投诉人所述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才告知其终止采购活动的具体原因的情况。

    二、本项目评审结束后,我中心发现采购人对标项2、标项3、标项4、标项9的预中标供应商宁波市汇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资格审查有误,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认定无效,其资格审查应为不合格。该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所述。

    由于资格审查有误在评审结束后发现,且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应组织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规定:“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本案中由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导致预中标结果错误,对预中标供应商宁波市汇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结论势必影响中标结果,故根据前述办法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因该四个标项的采购结果未确认、采购结果公告未发布,属于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规定,我中心建议采购人依法对该四个标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决定依法对该四个标项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已于5月9日书面向贵局报告。                 

    三、该四个标项的废标公告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重新招标公告已于2025年5月15日发布。之后,质疑人于2025年5月16日提交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该四个标项按原处理方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即终止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2025年6月9日,采购人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1.整体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培训服务列入政府集采,由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配合我局完成招投标系列工作。2025年慈溪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BCXZFCG2025021)于2025年4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5月6日完成开标,5月7日上午(中标公告发布前)经采购代理机构(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复核发现预中标的标项2、标项3、标项4、标项9等四个标项的供应商因中小企业声明函行业列备注未按照模板规定填写,建议我局予以废标处理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需要明确处理依据及程序,故暂停对外发布招标结果公告。经核实相关情况,5月9日我局以采购人身份向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提交废标处理报告并得到应允。5月1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其中说明标项2、标项3、标项4、标项9废标并备注理由“经采购人申请,终止本标项采购活动”。5月16日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函,我局请采购代理机构(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专业意见,并于5月26日联合书面答复投诉人,告知其本次质疑不成立。

    2.投诉答复

    投诉事项1:经采购代理机构(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反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规定,于5月15-16日将具体废标理由和二次招标公告电话通知到涉案标项的所有投标供应商。这里恰巧有个时间差,投诉人于5月13日来电咨询时中心还未通知到他们,便趁此咨询电话告知投诉人具体废标理由和二次招标公告。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不存在未告知详细理由的事实。

    投诉事项2:案涉项目标项2、标项3、标项4、标项9评审结束后,5月7日上午采购代理机构对预中标供应商宁波市汇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时发现对其资格审查有误,其资格审查应为不合格。根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规定,本案未发布中标公告前发现问题,属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故按上述规定对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至于投诉人认为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修正过错,取消不合供应商,顺延将第二候选人确定为第一中标人,而不是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问题,我局认为这涉及法律冲突,需要应用法律适用规则予以解决。87号令专门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第七十九条倾向于纠正错误(如可能终止采购);94号令侧重质疑投诉程序,第十六条倾向于程序效率(如质疑不成立则继续),结合本案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发现资格审查错误的实际情况,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优先按87号令第七十九条、《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即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3:涉案标项的废标公告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重新招标公告已于2025年5月15日发布,符合相关规定;而投诉人(当时的质疑人)于2025年5月16日正式提交质疑函。所有时间节点均有法可依,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不存在投诉人描述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对涉案项目标项2、标项3、标项4、标项9依法终止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于法有据。请求贵局依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驳回投诉。

    四、调查结果

    (一)项目基本情况:2025年慈溪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采购项目(编号:NBCXZFCG2025021)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于2025年4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5月6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宁波市汇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标项2、标项3、标项4以及标项9的第一中标候选人。5月8日,被投诉人发现,采购人对宁波市汇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格审查有误,5月12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废标结果栏显示标项2、标项3、标项4以及标项9经采购人申请,终止本标项采购活动。5月16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结果提出质疑,5月27日,采购人和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5月30日提交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二)项目调查情况:5月6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宁波市汇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标项2、标项3、标项4以及标项9的第一中标候选人。5月7日,被投诉人发现宁波市汇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误,应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采购人对其资格审查有误。5月9日,采购人决定依法对标项2、标项3、标项4以及标项9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书面上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5月12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标项2、标项3、标项4以及标项9的废标公告。5月15至16日,被投诉人电话通知到上述标项的所有投标供应商。投诉人于5月13日来电咨询时被投诉人已告知废标理由,故未在后续通知时重复告知。5月15日,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发布标项2、标项3、标项4以及标项9重新招标的公告。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5月15至16日,被投诉人已电话通知废标标项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的理由,因投诉人于5月13日来电咨询,被投诉人也已告知废标理由,故未在后续通知时重复告知,不存在投诉反映的有隐瞒事实的嫌疑。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由于资格审查有误在评审结束后发现,且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应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导致预中标结果错误,对预中标单位宁波市汇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结论势必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规定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因标项2、标项3、标项4以及标项9的采购结果未确认、采购结果公告未发布,属于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规定,对上述四个标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符合相关规定。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于5月12日发布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废标结果栏显示标项2、标项3、标项4以及标项9经采购人申请,终止本标项采购活动,5月15日发布标项2、标项3、标项4以及标项9重新招标的公告。在质疑期内是否暂停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视情况决定。投诉人主张在其提出质疑后采购活动应暂停,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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