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监督检查 /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
慈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慈财[2025]117号)
发布日期:2025-04-27

投诉人:温州美筑游乐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永嘉县桥下镇京岸村涂田路望江巷51号

被投诉人:宁波广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古塘街道商检路148号2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民乐村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江云府配建幼儿园幼儿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501000365)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3月14日提起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25年3月1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颗粒积木”制造商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制造商并未取得相关的CCC认证证书。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回复称中标人系填写错误,该回复无法律依据。投标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写错应当在投标时就应当更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相关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环境保护,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二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

事实依据: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序号152“美工材料包”制作商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而做为美工材料附件的152.1-152.36制造商却是“浙江金马工艺品有限公司”,同一款产品有却有2个不同制造商。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序号92、序号93中,供应商同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同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与从业人员却不一致。

代理机构回复:数据由于电脑系统的原因,该回复无法律依据。政采云系统均系人为手动填写并未出现过系统原因导致中小企业数据混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请求:依法依规判定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三、当事人答复

(一)2025年3月25日,被投诉人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颗粒积木”制造商“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制造商并未取得相关的CCC认证证书。

我司于2025年3月4日受理了温州美筑游乐设施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质疑内容为“中标产品未取得CCC认证证书,依法不得销售”。经中标供应商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协助答复:“本项目中的“颗粒积木”是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内的产品,需要取得相关的CCC认证证书方能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由于我司把本项目中的“颗粒积木墙”和“颗粒积木”看成了一个整体,故写了相同的制造商。我司确保后续所供产品一定是通过CCC认证的产品。”,对此协助答复我司认为质疑不成立。

在投诉阶段再次询问中标供应商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我司在项目名称:江云府配建幼儿园幼儿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501000365)投标文件中的“颗粒积木”的制造商为我司,“颗粒积木”是我司从其他公司购买过来,由我司进行组装,故写了我司为制造商,我司没有颗粒积木的3C认证证书,实际颗粒积木的供货商是取得 3C认证证书的”。

经查询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颗粒积木”制造商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在投诉阶段回复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颗粒积木”的制造商不符,且中标供应商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有取得“颗粒积木”CCC认证证书。故我司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

在投诉阶段经询问中标供应商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由于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员制作不严谨错把“152美术材料包”的制造商写成了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序号92、序号93也由于投标人员制作不严谨把相同供应商的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据不一致,经查询2家公司都属于小微企业”。

经查询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52美术材料包和序号152.1-152.36出现2个制造商,实际制造商均为浙江金马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查询仍属于小型企业,不影响该制造商小型企业的划型认定。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93:插孔挂板”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错误。经查询仍属于小型企业,不影响该制造商小型企业的划型认定。故我司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2025年3月21日,相关供应商提交了回复函,回复内容如下:

诉事项1:中标产品未取得3C认证证书,依法不得销售。

事实依据:本项目中“颗粒积木墙”是由我司制造的,“颗粒积木”是我司从其他公司购买过来,由我司进行组装,故写了我司为制造商,实际颗粒积木的供货商是取得3C认证证书的。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未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

事实依据:我司在编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由于电脑操作不当致使我司序号92、序号93产品的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据出现填写错误。还将序号152美术材料包的制造商误写成了我司,但我司与浙江金马工艺品有限公司都属于小微企业。

另,2025年4月9日相关供应商提交了补充情况说明,表示其投标文件中博元素品牌对应的生产厂家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优象品牌对应的生产厂家为浙江金马工艺品有限公司,后相关供应商又提交了补充情况说明,表示其公司不生产颗粒积木,故也未取得颗粒积木3C认证证书。

四、调查结果

(一)项目基本情况:江云府配建幼儿园幼儿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501000365)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采购人于2025年2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2月28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月4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3月10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3月14日提交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二)项目调查情况:

1.颗粒积木属于儿童用品中的玩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36号)的规定,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2.相关供应商在报价响应文件中所投颗粒积木的品牌为博元素,所投美工材料包152.1-152.36的品牌为优优象,根据相关供应商的补充说明,投标报价响应文件中博元素品牌对应的生产厂家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优象品牌对应的生产厂家为浙江金马工艺品有限公司。

3.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52美工材料包的制造商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而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52美工材料下面具体组成部分,即152.1-152.36的制造商为“浙江金马工艺品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92功能隔板和93插孔挂板的制造商都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而填写的从业人员和营收收入不一致。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颗粒积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颗粒积木所投品牌为博元素,其生产厂家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而相关供应商无颗粒积木的3C认证证书,故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52美工材料包的制造商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但152.1-152.36的制造商填写为浙江金马工艺品有限公司,两者不一致,相关供应商在报价响应文件中所投美工材料包152.1-152.36的品牌为优优象,优优象品牌的生产厂家为浙江金马工艺品有限公司。92功能隔板和93插孔挂板填写的制造商都为宁波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但填写的从业人员和营收收入不一致。上述两种情形属于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目前,尚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