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宁波新蓝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球山村中塘
被投诉人1:宁波行知中等职业学校
地址:慈溪市北三环路198号
被投诉人2: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横河镇上田路53号2号楼1-2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宁波行知中等职业学校床、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406004912)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8月27日提起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24年8月27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评分指标未量化细化及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应的评标内容及标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2024年8月6日投诉人就宁波行知中等职业学校床、柜采购项目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24年8月13日对质疑函内容答复函,投诉人经过检索招标文件,本项评审因素涉嫌以下违规情形:
1.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仅按“合理、略有欠缺、较好、简单、一般、不到位、齐全、先进的、较齐全、较先进、不够齐全、不够先进、不合理、完善、不完善”划档,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导致评审委员会主观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人为的导致评审不公的问题。
2.文件中并未规定明确的量化细化标准,也未见对应的评审标准,即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客观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解释和答复。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P122第3点,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由此可见,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4)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答复:明确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l/gks/202006/t20200602 3524426 htm
(5)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二十号)(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不可取)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2989,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将投标人具有“人类工效学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2024年8月6日投诉人就宁波行知中等职业学校床、柜采购项目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24年8月13日对质疑函内容答复函,投诉人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实质是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其实质是对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的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其实质是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认证。三体系认证的分析可见,无论是质量、环境还是职业健康,三体系认证所针对的都是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而并不直接针对获证企业实际生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亦即三体系认证只确保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符合规范要求,而并不对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合格作出判断。若将上述认证及证书,作为投标人商务部分评分项,则可能不利于投标人参与本次项目。因此,投诉人认为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建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分项,设置明显不合理,限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请求贵局依法依规纠正被投诉人违规操作行为,重新合法合规编制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
三、当事人答复
2024年9月5日,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浙江新蓝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认为评分指标未细化量化及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应的评标内容及标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影响公平公正。
投诉人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P122第3点“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仅对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作了要求,并未禁止使用“合理、略有欠缺、较好、简单、一般、不到位、齐全、先进的、较齐全、较先进、不够齐全、不够先进、不合理、完善、不完善”等表述或将类似表述视为未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本项目评审因素有具体评判依据,且分别量化到相应的得分区间,并非如投诉人所称直接“好”“较好”“一般”的评判标准。本项目虽为“货物”采购项目,但政府采购不仅仅只购买货物,同时还包括提供货物所需的伴随服务,如宿项目实施、生产运输交货、产品品控、安装调试、质量保证及质保期内的相关服务、售后服务等服务。结合以上需求,评分标准设置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进度计划及安排”、“产品品控情况”、“投标人核心生产设备”、 “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方面的评分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以及第二十一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都是基于需求难以量化细化的项目的操作方式。本项目由产品制作、供应、运输、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各要素组成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各评分项均是根据项目需求设置,且符合招标的需求,并已结合项目属性进行尽可能的量化细化,如“项目实施方案(6分):【主观分】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原材料准备、生产过程、货物供货、验货等)关键步骤描述清晰、合理,针对性强的,得6分;略有欠缺或不到位的得4分;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了项目实施的内容,但各步骤描述较为简单的,得2分;未提供相关描述的不得分。”,“项目进度计划及安排(5分):【主观分】进度计划安排合理且符合实施周期的要求,进度控制措施内容详细、完善,针对性强的,得5分;略有欠缺或不到位的得3分;工作进度计划及实施方案描述简单但不存在明显缺陷的,得1分;进度计划不符合实施周期的要求或进度控制措施内容不完善的或未提供进度计划的,得0分。”,“产品品控情况(6分):【主观分】严格的管控制度,有专职的品控管理人员,品控管理过程建立品控管理档案,能确保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符合采购要求的情况,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完善的,得6分;产品制作程序完善,加工工艺具备通用技术水平的得4分;加工工艺技术水平粗糙、保障措施不到位,不具有独立品管部门和专门品管人员,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不够全面的得2分;未提供相关描述不得分。”的评审因素是项目评审的优先级的裁量条件和具体赋分标准,评委完全可以根据此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响应情况作出针对性的比较评价,以此类推可以说明本项目评审办法的评审条件明确、评审标准细化量化,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对采购文件提出异议。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已有类似的投诉处理案例,如“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处字 [2023] 第005号)”。“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处字 [2024] 第003号)。因此,投诉事项1应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2:质疑阶段,投诉人对评审因素将投标人具有“人类工效学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2022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推荐使用《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二)》的通知”,建议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CQC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人类工效学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六个证书均与本项目采购货物相关,并都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4 号也明确指出“若有关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同时满足下述要求,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1.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2.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3.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4.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因此,投诉事项2应不予支持。
四、调查结果
1.项目基本情况:宁波行知中等职业学校床、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406004912)采购人、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于2024年7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22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浙江天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8月6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8月13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8月27日提交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2.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床、柜等外,还需提供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实施方案(包含原材料准备、生产过程、货物供货、验货等)、进度计划安排、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并在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设置了相应的评审标准。
3.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分表商务部分,投标人资信及认证中明确,投标人具有“人类工效学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且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可查询的,可获得相应分值。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以及第二十一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都是基于需求难以量化细化的项目明确的操作方式。本项目不是单一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符合采购需求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提供相应的实施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等,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项目评分标准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度计划及安排、产品品控情况、核心生产设备、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本投诉事项涉及的“较合理、不太合理、合理、欠缺、不到位、齐全、先进的、较齐全、较先进、不够齐全、不够先进、不合理、完善、不完善”的评分项,明确评审的内容包括“实施关键步骤的条理性、针对性;进度计划的完善性、针对性;产品品控措施的完善性”等内容,并对投标供应商的得分条件进行了量化明确,如“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原材料准备、生产过程、货物供货、验货等)关键步骤描述清晰、合理,针对性强的,得6分”、“ 严格的管控制度,有专职的品控管理人员,品控管理过程建立品控管理档案,能确保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符合采购要求的情况,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完善的,得6分”等。实施步骤、计划安排、产品品控、核心生产设备、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需要评审专家结合评审要求,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客观考量作出评判,自由裁量权是评审专家的基本权利,采购文件的评分项已进行了合理的细化量化,对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分类分档的细化规定,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将人类工效学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等六个证书作为评审加分因素,符合项目采购履约需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获得上述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二个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