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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慈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慈财[2024]251号)
发布日期:2024-09-11

投诉人: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宁波市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中泰华府汇商路485号/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83号、189号1-30室

被投诉人1: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

地址: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前路1号

被投诉人2:宁波广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古塘街道商检路148号2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市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业园坎墩西街12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慈溪市观海卫镇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403001993)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8月2日提起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24年8月2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宁波市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被投诉人未对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公司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资格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查证。仅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年末社保参保证明判断其符合小型企业,无视我公司质疑函提供的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的释义: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也就是说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应该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数并非是采购人(代理公司)质疑答复所采用的社保缴纳数。

    关于从业人员的说明: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单位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企业用工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将劳动者视作企业的从业人员。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应该是企业的从业人员数并非是企业的社保缴纳数。

    2.宁波市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在2023年度内实际服务运行项目的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的统计结果:中标人在2023年度末其从业人员至少已超过692人(其中参加社保人数不得少于244人,如不足采购人将按实际人数应缴社保的1.15倍扣除费用);其营业收入至少为39610466元(含税),按扣除服务业最高税率6%,营业收入超过3700万元。且上述统计数据只是中标人一部分项目(6个项目)并非全部,可知其从业人员数量和营业收入更多。依据如下:

    (1)2021年7月8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坎墩街道智慧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人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8919687元/年,总服务期3年。查询其招标文件规定最少配置人员113人(其中参加社保人数不得少于35人,如不足采购人将按实际人数应缴社保的1.15倍扣除费用)。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分包。本项目中标人于2021年7月19日与采购人签订首年度合同,合同内明确甲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并于2022年7月21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中标合同已经签订,履约行为已经发生,2023年度正常履行,至今尚未终止。

    (2)2021年9月17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桥头镇“无废绿色乡镇”建设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人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4883477元/年,总服务期3年。查询其招标文件规定最少配置人员70人(其中参加社保人数不得少于23人,如不足采购人将按实际人数应缴社保的1.15倍扣除费用)。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分包。本项目中标人于2021年10月8日与采购人签订首年度合同,合同内明确甲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并于2021年10月8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中标合同已经签订,履约行为已经发生,2023年度正常履行,至今尚未终止。

    (3)2022年1月5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的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新浦镇“环卫一体化”建设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人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13845600元/年,总服务期3年。查询其招标文件规定最少配置人员152人(其中参加社保人数不得少于75人,如不足采购人将按实际人数应缴社保的1.15倍扣除费用)。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分包。本项目中标人于2022年1月10日与采购人签订首年度合同,合同内明确甲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并于2022年2月7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中标合同已经签订,履约行为已经发生,2023年度正常履行,至今尚未终止。

    (4)2022年6月22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长河镇市级道路保洁、生态类林及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人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1688200元/年,总服务期3年。查询其招标文件规定最少配置人员 24人(其中参加社保人数不得少于8人,如不足采购人将按实际人数应缴社保的1.15倍扣除费用)。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分包。本项目中标人于2022年6月30日与采购人签订首年度合同,合同内明确甲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并于2022年7月7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中标合同已经签订,履约行为已经发生,2023年度正常履行,至今尚未终止。

   (5)2023年6月13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宁波永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逍林镇数字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人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18260000元/年,总服务期3年。查询其招标文件规定最少配置人员200人(其中参加社保人数不得少于67人,如不足采购人将按实际人数应缴社保的1.15倍扣除费用)。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分包。本项目中标人于2023年6月29日与采购人签订首年度合同,合同内明确甲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并于2022年6月30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中标合同已经签订,履约行为已经发生,2023年度正常履行,至今尚未终止。

   (6)2023年6月13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宁波永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长河镇环卫保洁、绿化养护、以桶换桶、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及一般工业固废体系建设运行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人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10660677元/年,总服务期3年。查询其招标文件规定最少配置人员133 人(其中参加社保人数不得少于36人,如不足采购人将按实际人数应缴社保的1.15倍扣除费用)。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分包。本项目中标人于2023年6月29日与采购人签订首年度合同,合同内明确甲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并于2022年6月30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中标合同已经签订,履约行为已经发生,2023年度正常履行,至今尚未终止。

    对上述6个项目的统计,明显可知中标人在2023年度末其从业人员至少已超过692人(其中参加社保人数不得少于244人,如不足采购人将按实际人数应缴社保的1.15倍扣除费用);其营业收入至少为39610466元(含税),按扣除服务业最高税率6%,营业收入超过3700万元。且上述6个项目只是中标人一部分项目并非全部,可知其从业人员数量和营业收入更多。

    本投诉项目约定的行业是其他未列明行业,人数低于100人方可享受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但根据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数为32人、营业收入为3323.48万元,并获得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政策,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情形。

    “从业人员”不等同于“参保人员”。作为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主管部门工信部于2021年2月28号在官方网站公布的关于“从业人员”有明晰的官方解释。(晚于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因此是具有法律性及有效性的答复。)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已知的服务项目里,作为采购单位的各级街道政府要求的总从业人员数远超600人,总社保人数远超200人,且特别规定了项目不能转包分包、社保人数不足的按社保经费的1.15倍扣回。然而其提交的从业人数证明仅为32人,中标人是如何用32人在不转包、不分包的情况下完成600人的项目的?且远远未达到文件规定的244个年龄在社保年龄内的。排除上述包含慈溪市长河街道等6家从政府采购单位不合规管理的因素,投标人提供32人证明是其全部的从业人员,将参保人员与从业人员划等号,这是混淆概念,偷梁换柱,谋取中标的行为。被投诉人应该以我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进行广泛查证,得出正确的结论,维护招投标等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慈溪市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事实依据: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宁波广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观海卫镇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坎墩街道智慧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桥头镇“无废绿色乡镇”建设服务采购项目、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桥头镇“无废绿色乡镇”建设服务采购项目、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新浦镇“环卫一体化”建设项目、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长河镇市级道路保洁、生态类林及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宁波永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逍林镇数字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宁波永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长河镇环卫保洁、绿化养护、以桶换桶、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及一般工业固废体系建设运行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等6家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招标结果公告、招标文件关键页;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明确问题的咨询的问答截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明确问题的咨询的问答截图。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大型企业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存在控股、管理中标人的关系,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如实提供信息。

    事实依据: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马鞍山环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为“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的控股(60%股份)股东, 大型企业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国际”)全资(100%)控股“马鞍山”, 这意味着“山鹰国际”控股了宁波市环深垃圾分类有限公司60%的股份,成为事实上的控股股东。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为大型上市企业(股票代码:600567),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为箱板纸、瓦楞原纸、特种纸、纸板及纸制品包装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国内外回收纤维贸易业务。主要产品为"山鹰牌"各类包装原纸、特种纸及纸板、纸箱等纸制品,被广泛用于消费电子、家电、化工、轻工等消费品及工业品行业。公司包装板块企业布局于沿江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贴近行业头部客户聚集地,年产量超过14亿平方米,位居中国第二。从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23年报中清晰显示,购买社保人数为1548人,超过《中小微行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之中关于未列明行业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为大型企业标准。

    “山鹰国际”允许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山鹰国际”的商标。证据材料: 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坎墩街道等6家采购人已签订且公示的合同全部使用了“山鹰国际”的标识和版本。因此从股权结构及管理上看,“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与“山鹰国际”存在必然的控股、管理关系。

因此,宁波市环深垃圾分类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不能作为小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投诉事项3:中标人“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与投标人“宁波蓝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是关联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

    事实依据:(1)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刚和“宁波蓝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金凤分别为浙江环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张海刚)和总经理(陈金凤)。三家企业为同一行业,存在同一法人关系、管理关系上特定关系。“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不得参与投标,或者不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监事有特定关系的应主动向招标人告知”。

    (2)从股权管理来看,中标人“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蓝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也存在错综复杂的交叉持股关系。“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公司”)持有“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份,“深蓝公司”又持有“环圳公司”51% 的股份,“宁波市尚程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程公司”)也是 “环圳公司”的股东,而陈金凤又持有“尚程公司”40%的股份,也是“尚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如此复杂且深厚的管理及股权关系下,中标人“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与投标人“宁波蓝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参加本次项目投标,我们认为两家供应商存在实际的深度的关联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请予查实。

    法律依据:该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诉请求:1.对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小型企业资质的事实情况进行查证认定,认定其中标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一)之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中标人的恶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2.若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无法认定中标人中小企业结论的,进而向主管部门协助认定的,请求相关主管部门考虑我司提供的事实材料结合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明确问题的咨询的问答、政府采购关于中小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劳动合同法、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等进行事实认定并出具认定过程说明。我司不相信1家只有32人的企业有能力承担需要409人的观海卫项目。同时我司保留根据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明确问题的咨询的问答回复:如果相关利益人不认同该“认定证明”,可以向财政部门反应的权利。

    3.在剩余有效的投标人中按排名重新确定顺延中标。

    三、当事人答复

    (一)2024年8月12日,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关于宁波市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根据工信部行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宁波市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提供的“上一年度 2023年底企业在职员工人数证明”,均为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2:关于中标单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情形。

    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环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并不存在企业为同一负责人的情况,且宁波环深和母公司马鞍山环宇都为小微企业。马鞍山环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是独立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母公司与子公司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宁波环深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3:中标人“宁波市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与投标人“宁波蓝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是关联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

根据“宁波市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宁波蓝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关联性调查报告,宁波市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和宁波蓝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是关联供应商。

    (二)2024年5月8日,相关供应商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宁波环深”属于中小企业的情况的说明

    首先,“宁波环深”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上查询,可以确认其属于“小微企业名录”之中。在天眼查、爱企查等第三方平台查询,“宁波环深”亦为小微企业。

    其次,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上一年度2023年底企业在职人数证明“宁波环深”的参保人数是32人,属于未列明行业中的小企业分类。

    最后,“投诉书”所涉的六个运营项目,“宁波环深”在征得甲方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均采用部分业务“劳务外包”的方式来实施。而“劳务外包”所涉及提供劳务的人员,根据国家工信部于2020年3月20日“部长信箱”中对“从业人员界定”问题的回复可知,就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以劳务外包形式使用的人员。

    因此,为“宁波环深”提供劳务服务的劳务外包人员,不在被提供劳务方的“从业人员”统计范围之内。“宁波环深”的从业人员,是符合未列明行业中小企业标准的。

    2.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问题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股东的股东“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下简称“山鹰国际”),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中的“大企业”,所以应当把“宁波环深”排除在政府采购事项的中小企业之外。

    对此,根据国库司“留言编号:3370-3654796留言”对上述规定的相关解释:“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虽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间接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以明确,“山鹰国际”与“宁波环深”既不存在上述规定意义上的直接控股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关系。

    另外,“宁波环深”的股东“马鞍山环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马鞍山环宇”)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是独立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且本身也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网上查询认定马鞍山环宇为小微企业。“宁波环深”、“马鞍山环宇”并不存在企业为同一负责人的情况。并且“马鞍山环宇”母公司与子公司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微企业。

    所以“宁波环深”不存在“中标单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况。

    3.关于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与投标人“宁波蓝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对以上规定,被投诉人认为:上述规定关于“串标”的认定标准核心点,在于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于上述条例的第七十四条第(一)至(七)项具体而言,应以是否存在“获悉相关情况”、“授意”、“协商”、“组织要求”、“事先约定”、“商定”、“其他串通行为”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为标准。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恶意串通”的关键在于“事先商议、约定、要求、商定、获悉非法情报等串通行为”是否存在上,而非供应商之间的身份上是否可以互相牵扯上某种联系。同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宁波环深”与“蓝洋保洁”的相关信息查询后,截止2024年8月8日,根据该系统所公示信息,现得出结论如下:

    (1)“宁波环深”与“蓝洋保洁”之间,不存在同一股东;

    (2)“宁波环深”与“蓝洋保洁”之间,不存在同一法定代表人;

    (3)“宁波环深”的股东与“蓝洋保洁”之间,不存在同一股东;

    (4)“宁波环深”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蓝洋保洁”之间,不存在同一法定代表人。

    故在股权结构以及人员管理层面,“宁波环深”与“蓝洋保洁”之间,不存在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管理层面的关联性。所以,“宁波环深”与“蓝洋保洁”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综上所述,投诉人在《投诉书》里所投诉的内容无效,不成立。

    另,2024年8月11日,本机关收到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投诉书所涉的慈溪市坎墩街道智慧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慈溪市桥头镇“无废绿色乡镇”建设服务采购项目;慈溪市新浦镇“环卫一体化”建设项目;慈溪市长河镇市级道路保洁、生态类林及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慈溪市逍林镇数字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以及慈溪市长河镇环卫保洁、绿化养护、以桶换桶、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及一般工业固废体系建设运行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等六个项目的劳务服务合同,且该劳务外包服务形式用工已获相应招标人同意。

    四、调查结果

    (一)项目基本情况:慈溪市观海卫镇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403001993)采购人、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于2024年6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5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7月11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7月22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8月2日提交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二)项目调查情况: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第一部分评标办法1.4条规定,本次采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其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微企业。

    2.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本机关2024年8月8日发函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就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是否为中小企业进行协助认定,后收到回复称,根据慈溪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从业人员数据和坎墩街道办事处对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2023年度的企业划型类型为小型。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知,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海刚,原股东包括马鞍山环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人员包括经理张少军,董事长张海刚,董事徐泽、张少军,监事谢洁琼。马鞍山环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帅,股东为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明武。宁波蓝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金凤,股东为陈金凤与徐雯雯,主要人员信息包括经理陈金凤,执行董事陈金凤,监事徐雯雯。

    4.2024年7月5日,该项目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分析,当时未有评标专家提出发现投标单位之间有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承诺其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2024年8月8日发函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就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是否为中小企业进行协助认定,后收到回复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微企业,故本机关认为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其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微企业不存在弄虚作假。

    关于投诉事项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知,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两家公司之间无直接控股关系,也未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管理关系。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是否为大企业的情形不影响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小微企业的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3: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知,宁波环深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蓝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两家公司之间无直接控股关系,管理人员无交叉,未发现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影响两家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也未提出发现投标单位之间有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三个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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