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4〕第09号
投诉人:宁波本正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311号
被投诉人1: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采购单位)
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城东工业园映玉路58号
被投诉人2: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采机构)
地 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文化街80号
投诉人因对“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滨海工业园山海情公寓壁挂式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XSZFCG010G)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5月17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滨海工业园山海情公寓壁挂式空调采购项目于2024年4月12日开标,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根据该项目招标结果公告中《中小企业申明函》显示,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为产品制造商,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只有空调销售并无空调制造的生产范围。因此,认定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存有弄虚作假情形,中标单位不应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待遇,望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请求:1.查处中标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处理;2.重新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向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期限内收到集采机构和中标单位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集采机构答复:
一、质疑处理情况
2024年3月20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
4月11日,中心组织项目开评标活动,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4月15日,我中心收到宁波本正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函。
4月16日,我中心发函至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其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回复。
4月23日,我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答疑意见维持原评审结果。
4月24日,我中心联合采购单位作出质疑答复。现答复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原评标委员会依据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回复函,包括投标产品制造商(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的声明函及其他相关资料,维持原评审意见。
2、关于制冷空调设备生产许可证,制冷设备已于2018年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综上,你公司所提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同时,我中心将质疑人反映的中标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有关线索书面报告给象山县财政局,提请行政监督部门核定。
二、关于投诉事项说明: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回复函,包括投标产品制造商(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的声明函及其他相关资料,不能否定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资格。声明函是否存在虚假情形,需要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中标单位答复:
由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清单及2023度的纳税证明及其他相关截图证明,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得知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2017至2019年已陆续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制冷设备在2018年已被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不再属于“许可业务”。由“夏听枫”品牌的“产品节能证书、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商标证明”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得知“夏听枫”品牌空调制造商为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此外,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已写明:“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根据《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所以,在本项目中我公司符合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1、2017-2019年的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证明;
2、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3年度零纳税证明、 产品节能证书、产品强制认证证书、产品商标证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发出的备案证明;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法律依据: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标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滨海工业园山海情公寓壁挂式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XSZFCG010G)最高限价为137.145万元,于2024年4月11日开标,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99.346万元。投诉人因对招标结果不满,于4月15日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集采机构、采购单位于4月24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二)审查情况
1.关于“中标单位是否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问题。
经本机关审查,中标单位本项目所投品牌为“夏听枫”,制造商为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反映该品牌制造商为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显示“夏听枫”品牌的注册商标为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两项数据显示,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应划型为微型企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规定,可以享受“投标价格在评审时给予10%扣除”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关于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无空调制造经营范围”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本次采购标的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范畴,且《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招投标中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综上,本机关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该投诉事项不予认可。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