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奉财采处〔2024〕1号
投诉人: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178号A405
被投诉人1:宁波市奉化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址:宁波市奉化区东一村
被投诉人2:宁波敬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岳林东路商业二16幢502室
相关供应商:山东晟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工业北路4567号智荟瓴智造科技城一期D2号楼401B128
投诉人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投诉人对“宁波市奉化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大型破冰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HZFCG(2024)066D)”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5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和数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且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书面通知投诉人进行补正,并于5月23日收到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质疑采购过程中宁波敬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评委技术评分的公平性,公正性。
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我司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技术参数、整体性能评议,功能演示、供货方案及交货期承诺、质量保障方案、履约能力、认证证书、售后保障能力、评分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却得了77.54分,而山东晟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个皮包公司,用了小厂家的劣质产品却得了96.4分,相差18.86分,这18.86分是怎么差出来的,怀疑存在(一)中标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二)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为。
投诉人引用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投诉人的诉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处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希望重新开展招标活动,还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二、当事人申辩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收到投诉答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宁波市奉化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辩称:
1.针对投诉人提出的部分评审因素判断不明确。本项目采购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尽可能细化成九大项评审因素,又对九大项评审因素细化成若干条评审内容,并在每条评审内容中明确描述了裁量条件和具体赋分标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在评审过程中也未有评委对此内容提出异议。因此,我单位认为该投诉内容不符合事实。
2.针对投诉人怀疑在采购过程中评委技术评分的公平公正性。我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授权一名采购人代表参与此次评审活动。该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投诉人怀疑在采购过程中评委技术评分的公平性,公正性,我单位认为该怀疑内容不符合事实。
3.针对投诉人怀疑被投诉人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我单位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相关程序开展,投诉人怀疑我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纯属个人主观臆断,捏造事实。
4.针对投诉人怀疑开标前泄露标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规定,本项目已在公开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公开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不存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为。
(二)被投诉人宁波敬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1.针对投诉人提出的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采购过程中宁波敬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及评委技术评分的公平性,公正性。
我单位认为投诉人提出的“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提出上述质疑时间已经超出采购文件质疑期限。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采购文件已尽可能对其中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如“整体性能评议”共细化成产品外观、产品安全系统、产品操作等十条评审内容,每条评审内容中又明确了裁量条件和具体赋分标准,评委完全可以根据此评审标准对供应商响应情况作出针对性的比较评价。本项目在采购文件质疑期限内也未收到其他单位提出的相关质疑,在评审过程中也未有评审专家对此提出异议。我单位认为此部分投诉不符合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我单位属于采购代理机构,未参与项目的评审,投诉人质疑我单位技术评分的公平性、公正性不符合事实情况。
2.针对中标单位与宁波敬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本项目属于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流程均在政采云平台上开展,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与上传标书等具体内容与信息至开标截止时间(政采云系统投标文件电子解密)前均为匿名,我单位无法获得任何供应商的详细信息,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在本项目收到质疑及投诉后,我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对本项目的评审资料进行了审查,发现评审专家的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未超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范围,最后进行汇总统计,未出现畸高畸低情形,也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情形。
3.针对开标前泄露标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本项目已在公开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公开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不存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为。
(三)中标供应商山东晟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答复并提供证明材料。
1.投诉人质疑我公司为“皮包公司”。“皮包公司”指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或集体。我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且在投标文件中给出了相关承诺和证明,并经审核通过,本质疑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人怀疑“中标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我公司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无任何利害关系及私下接触。投诉人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属于恶意诽谤我公司,且投诉的我公司联系人中都有不属于我公司的员工,纯属捏造,严重影响我公司形象及商业信誉,我公司对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质疑、投诉不成立。
3.投诉人质疑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实际我公司及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并提供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且均可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投诉人针对本项目提起质疑、投诉,我司认为均属于无效。
三、本机关查明
宁波市奉化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大型破冰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HZFCG(2024)066D,采购预算为7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属性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未设置标底。2024年3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4月19日14:00。4月22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山东晟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1、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质疑采购过程中宁波敬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评委技术评分的公平性、公正性。提供的事实依据与投诉提供的事实依据一致,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山东晟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提供的事实依据为:山东晟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为铧森金刚牌,生产厂家为黑龙江省汉铧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而黑龙江省汉铧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三体系早已过期截止到2022年10月10日。中标单位山东晟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三体系不能证明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认证又有何意义。
宁波市奉化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宁波敬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联合作出质疑答复:
1、针对质疑事项1。“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出质疑期限;本项目评审因素均已细化、量化,其他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无异议;代理机构不属于评审主体,不参与项目评审,不涉及技术评分的公平性、公正性;对评审小组打分进行复核,未发现评分不公平、不公正情形。此部分质疑内容不成立。
2、针对质疑事项2。经复核,山东晟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了投标单位和制造商(黑龙江省汉铧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处于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截图。证明中标供应商及其投标产品制造商的相关认证证书均为有效。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事项1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怀疑:1、中标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2、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开标前泄露标底。
经本机关审查,自本项目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未收到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询问或质疑。政采云平台电子评标系统未显示评分异常,经查阅专家打分表,各专家客观评分均为一致,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主观评分畸高畸低等不合理情形。
本机关认为:
1、评审因素的判断标准是否明确,属于采购文件编制的范畴。评审因素的设置与判断标准,应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分为技术参数(12分)、整体性能评议(20分)、功能演示(10分)、供货方案及交货期承诺(4分)、质量保障方案(2分)、履约能力(2分)、认证证书(3分)、售后保障能力(6分)、政府采购政策(1分)和价格分(40分)。其中“技术参数”为客观分,无负偏离即得分,“整体性能评议”、“功能演示”、“售后保障能力”等具体评审内容均进行了适当细分,且每条评审内容均明确了裁量条件和具体赋分标准(2,1,0)或(1,0.5,0),此项目的评审因素及判断标准已经足够明确和细化,评审专家可以根据评标办法对供应商响应情况作出针对性的评判,且评审因素分值的设置足以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结果公告,并公布了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和排序。从发布采购公告到开标,并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的评标办法提出询问或质疑,评标过程中也无评审专家提出评判标准不明确而影响评标。投诉人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布后仅依据自身与中标供应商的分差,认为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却未说明哪部分评审因素,且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本机关不予支持。
2、宁波敬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记录采购结果,并未参与投标文件的评审。在收到质疑函后,针对质疑评委技术评分的公平性、公正性的事项,代理机构通过组织复核判断原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是否存在程序违规、审查失误、评分不当、统计错误或其他差错是必要的程序。质疑答复中告知质疑人具体复核情况,并说明未发现评委技术评分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本机关通过审查现场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未发现宁波敬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也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问题,评分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和供应商响应文件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综合评审得出。投诉人质疑采购过程中宁波敬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评委技术评分的公平性,公正性,缺少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3、投诉人认为投标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有收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不能仅凭与中标人存在分差未中标而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列举了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存在此类情形的,应提供确凿的事实依据,而投诉人并未提供,只因自己未中标而怀疑,本机关不予支持。
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目前奉化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在政采云平台以电子招投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当事人无法在开评标阶段解密投标文件前获取投标供应商任何信息,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后也不能修改或撤换投标文件。同时,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确了项目的预算价和最高限价,未设置标底,不存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情形。投诉人怀疑开标前泄露标底,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质疑采购过程中宁波敬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评委技术评分的公平性、公正性”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