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4〕第10号
投诉人:舒热佳(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舍辋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宁波市环城西路北段225号真如中心15楼
被投诉人2: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单位)
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天安路1111号
相关供应商: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湾头路518号3-2
投诉人因对“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学校扩建工程-I标段(宿舍楼、风雨连廊及附属工程)热水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JZC-242073)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学校扩建工程- I标段(宿舍楼、风雨连廊及附属工程)热水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5月07日09:10(北京时间)和招标文件内容P4页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5月07日09:10(北京时间),而预中标单位分项报价表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内明确载明日期是2024年5月6日。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学校扩建工程-1标段(宿舍楼、风雨连廊及附属工程)热水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P14页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序号11条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以及招标文件P19页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相关诉求: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作废标处理。
我们同时保留进一步向上级单位部门投诉申诉的权利。
二、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2日向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代理机构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代理机构答复:
投标人一般都会在开标前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因此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落款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这是投标文件中的常态。此外,各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中也会存在因制作时间的差异化而引起的投标文件落款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本项目中投诉人的报价文件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5日,中标人的报价文件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6日,另一家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落款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如按投诉人的理解本项目无一家单位的投标有效期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90天的要求,本项目无合格投标人,应作废标处理。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标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学校扩建工程-I标段(宿舍楼、风雨连廊及附属工程)热水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JZC-242073)最高限价为77万元,于2024年5月7日开标,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56.5万元。投诉人因对招标结果不满,于5月10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于5月11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明确本项目投标文件有效期为90天,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中标单位已在《投标函》中对“投标文件有效期为90天”作出承诺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进行了实质性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予以审核通过。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而中标单位的《投标分项报价表》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中落款时间一般为投标人制作标书的时间,与投标有效期无涉,招标文件亦无规定上述表格的落款时间需与投标文件截止日一致。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中标单位不满足投标有效期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