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4〕第07号
投诉人:象山中驰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120号
被投诉人1:象山县中医医院医疗健康集团(采购单位)
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兴洋路7号
被投诉人2: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采机构)
地 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4楼401室
相关供应商: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地 址: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青青路268号
投诉人因对“象山县中医医院医疗健康集团三院院区改扩建工程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XSZFCG004G)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总共3个样品,预中标单位却2个样品材质不符合。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投标文件要求提供成品样品3个。分别是:一、刨花板的1600*600*760的办公桌1张(招标清单2号);
二、弓形不锈钢脚的600*1018的办公椅1条(招标清单26号);三、金属五星脚660*1230的椅子1条(招标清单45号)。
1、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明确要求26号椅子弓形脚材质为不锈钢,45号椅子五星脚为金属材质,这是招标文件对两种材质的基本要求,而预中标企业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实际提供的样品,其中26号椅子弓形脚材质为生铁油漆,45号椅子五星脚为塑料材质,明显属于基本材质不符。我司认为应当判定预中标企业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三件产品样件的两样。
2、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样品评分第一条第二项:材质符合采购需求要求程度评分优的得4-3分,良的得2.9-2分,一般的得1.9-0分,此评分项的前提是材质符合采购需求要求的,在符合要求的材质前提下,评标专家对质量好坏进行分类打分,所以我司认为对于预中标企业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材质评分这块应该直接不给分,或者最多在1.9分以下进行打分。但预中标企业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在这样的材质评分下居然得到这么高的总分,特别是3号专家,显然存在评分上的不公平。
法律依据:招标相关法律。
投诉事项2:预中标单位技术响应表中关于26号与45号椅子的响应是否复制粘贴,也是一个椅子弓形脚响应不锈钢,另一个椅子五星脚响应金属,如果是这样响应的,那么实际提供的样品却完全都不是,这不是虚假响应吗?应该对虚假响应相关范畴处理。
事实依据:请核查图标文件和样品。
法律依据:招标相关法律。
请求:恳请贵局对本项目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评标的项目予以废标处理。
二、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向象山县中医医院医疗健康集团(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机构)、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期限内收到集采机构和中标单位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代理机构答复:
(一)投诉事项1的情况说明:
1、关于样品的材质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采购货物清单”,样品2号办公桌要求包括:基材、五金件、胶粘剂3个部分;样品26号椅子要求包括:面料、海绵、弓形不锈钢脚、三合一连接件4个部分;样品45号椅子要求包括:面料、海绵、耐高低温性能检测合格的五星脚、三合一连接件4个部分;
2、关于样品评分: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四、样品:②材质符合采购需求要求程度,优的得4.0-3.0分,良的得2.9-2.0分,一般的得1.9-0分;”。
3、评审委员会在样品评审中,已认定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提供的26号办公椅的“弓形不锈钢脚”和45号椅子的“耐高低温性能检测合格的五星脚”2项,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材料技术要求,综合考虑了这一因素,并依照招标文件评分办法酌情扣分。
(二)投诉事项2的情况说明:
象山中驰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2投诉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形,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予提出。
中标单位答复:
答复1:本次招标要求提供3件样品,关于样品材料技术要求共有11项,涉及椅子样品材料技术要求有8项。其中,我公司提供的26号办公椅的“弓形不锈钢脚”和45号椅子的“耐高低温性能检测合格的五星脚”2 项,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材料技术要求。评审委员会在样品评审中已综合考虑了这一因素,依照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关于样品材质的评分要求:“四、样品:②材质符合采购需求要求程度,优的得4.0-3.0分,良的得2.9-2.0分,一般的得1.9-0分;”,在评分中已充分体现。3号专家打分横向与纵向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答复2:样品已做扣分处理,样品不符合不代表最终供货不符合,并不是虚假响应。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标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中医医院医疗健康集团三院院区改扩建工程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XSZFCG004G)最高限价为120万元,于2024年3月27日开标,共有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50.326万元。投诉人因对招标结果不满,于3月28日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集采机构、采购单位于4月3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二)审查情况
1.关于“中标单位2个样品材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专家评分畸高,应作废标处理”问题。
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明确了采购货物具体要求及评审内容。其中序号26“办公椅”要求底座为弓形不锈钢脚材质、序号45“椅子”要求底座为五星脚金属材质,而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序号26“办公椅”底座材质为生铁油漆、序号45“椅子”底座材质为塑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对投标单位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情形,招标文件未作不得分或无效标处理的相关规定,且无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样品评审标准“材质符合采购需求要求程度,优的得4.0-3.0分,良的得2.9-2.0分,一般的得1.9-0分”。由此可见,投标单位提供的样品材质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只能通过评标专家在样品评审中予以体现。
在质疑处理环节,集采机构已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答疑,原评标委员会已在《评审报告》中明确在样品评审过程中已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照评审标准酌情进行扣减得分。经本机关审查中标单位的该项得分情况,该项属于主观评分项,评标专家是根据序号2“办公桌”、序号26“办公椅”、序号45“椅子”的多项用材情况进行比较后综合赋分的,本机关未发现该项评分存有明显畸高情形。
综上,本机关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该投诉事项不予认可。
2.关于“中标单位虚假响应”问题。
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对采购货物技术参数要求作出无偏离的响应,是中标单位对所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参数要求的承诺,而样品不符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形不属于虚假响应的法定范畴。因此,本机关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该投诉事项不予认可。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