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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4〕第06号)
发布日期:2024-06-0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4〕第06

 

投诉人:九江懿泽新能源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湖东区滨湖大道西侧康瑞山湖湾商住小区商业三栋10232室

被投诉人1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8楼

被投诉人2象山县环岛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址: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1199号交运大厦16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优娜石化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址: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投诉人因对象山县环岛公路养护有限公司180#重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2410218G)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4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第一候选人--宁波优娜石化有限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事实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

   (https://whjy.mem.gov.cn/)网上未找到。

    法律依据:1.招标文件第18页《商务和技术评分表》7、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1辆的等内容中明显提示此次投标项目的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所有投标人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180#重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4日向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象山县环岛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宁波优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代理机构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象山县环岛公路养护有限公司180#重油采购项目,于2024年02月29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共有7家潜在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按要求获取了招标文件,详见“附件一: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03月21日09:10在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开标,共有6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解密,分别为:宁波市镇海译其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致正能源有限公司,宁波荣昱能源有限公司,九江懿泽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优娜石化有限公司,浙江九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详见“附件二:资格、商务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宁波优娜石化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三:得分汇总表”。

    2024年03月21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4年4月1日,我公司收到九江懿泽新能源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成交结果的质疑函,针对宁波优娜石化有限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二家候选人地址相同提出质疑。经征询象山县应急管理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后,于2024年4月11日将质疑答复函邮寄给九江懿泽新能源有限公司。详见“附件四:质疑函、质疑答复函”。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审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环岛公路养护有限公司180#重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2410218G预算价为270.9万元,于2024年3月21日开标,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宁波优娜石化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折扣率为76%。投诉人因对招标结果有疑,于4月1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4月11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在投诉受理后,本机关暂停了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审查情况

    1.关于“本次招标的标的180#重油是否属于危化品”问题。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标的180#重油属于危化品,在投诉中提供了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广州燃料分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80#燃料油)作为佐证,而中标单位“宁波优娜石化有限公司”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认定其无经营资格,无法进行合同履约。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赴中标单位进行调查,并向中标单位取得500mL重油样品,于5月17日赴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进行送样检验。5月21日,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GJ20240207),检验结果为:闭杯闪点>93℃,为非易燃液体。5月30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了论证,行业专家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检验报告》等资料,结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论证意见为本次送检样品不属于危化品范畴,投诉人递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80#燃料油)属于企业的产品说明书,与本项目采购内容无关。因此,本机关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投诉人提出“本次招标的标的180#重油属于危化品,中标单位无资格经营”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招标文件设置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问题。

    本项目除要求供应商提供重油外,还需提供伴随的运输、装卸等配套服务,为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对环境造成破坏、对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对运输车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证对驾驶员的资质、车辆性能及装卸货物过程要求更高,招标文件设置可以为租赁车辆,该评分项设置并不说明采购标的180#重油必须就是危化品。因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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