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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4〕第03号)
发布日期:2024-04-2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4〕第03

 

投诉人:无锡驰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址: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18-14号无锡软件园二期巨蟹座A座610

被投诉人1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8楼

被投诉人2象山县中医医院医疗健康集团

 址:象山县城南新区兴洋路7号

相关供应商1: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5号楼5层536室

    投诉人因对象山县中医药智能区域云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2410233G)招标文件设置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4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4月8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附表3 评分明细“12、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满分5分;”此项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信息系统软件采购,对供应商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要求并作为评分项,明显具有歧视性,对中小企业投标存在不公平对待,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我方提出质疑后,代理方未予接受,亦未修改。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附表3 评分明细“13、供应商具有中医智能云系统、中医电子病历系统、中医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决策支持系统、中医临床业务监管系统、智慧共享中药房管理系统、中药处方煎配全流程追溯系统、中药处方点评管理系统、中医数字驾驶舱管理系统等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0.5分,满分4分”此项要求不合理、不合法规。

    事实依据:采购需求涉及的所有相关系统名称与“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名称完全相同,指向性明显,存在控标嫌疑。我方提出投诉后,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于采购需求设计的所有相关系统名称与“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名称名字完全相同一项避而不谈,未作回复,且于2024年3月13日电话劝告我方撤销质疑函,我方回复不撤销后代理公司发布了更正公告,公告内仅删除了与“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登记名称完全一致的相关系统名称的软件著作权名称,但招标文件中与杭州聪宝参数高度一致的软件参数未作修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投诉事项3:招标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发布中标公告,公告结果为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以总分89.96分中标,其余投标公司分数由高到低分别为68.68分、68.04分和61.47分。未中标的三家公司得分均在60~68分之间,但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得分比第二名高出21.28分,显著高于平均值。

    事实依据:鉴于前期招标公告中软件著作权打分项已有与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高度一致,招标文件中详细参数也均与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高度重合。且我方明确质疑有为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控标嫌疑,招标代理对此未有解释,仅删除高度一致的软件著作权名称,却并未对具体参数作修改,再结合本次开标结果,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以远高于其他公司的得分中标,控标嫌疑已十分显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废除本次招投标,本次中标结果无效。修改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以求公开、公平、公正。

    二、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448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象山县中医医院医疗健康集团(以下简称采购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代理机构、中标单位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1.代理机构回复

    象山县中医药智能区域云平台建设项目,于2024年02月29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共有11家潜在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按要求获取了招标文件,详见“附件一: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情况”。

    2024年3月11日,我公司收到无锡驰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针对“商务和技术评分表”的第12 项、第13项提出质疑。针对质疑内容,经与采购人商议,对质疑事项2(即评分明细第13项)进行了澄清修改,并于2024年03月13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修改公告,同时将开标时间延期至2024年03月28日09:20。我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将质疑答复函邮寄给无锡驰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详见“附件二:澄清更改公告、质疑答复函”。

    2024年03月28日09:20,本项目在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开标,共有4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解密,分别为:杭州圆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驰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惜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详见“附件三:资格、商务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四:得分汇总表”。

    2024年03月28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中标单位回复

    我司在象山县中医药智能区域云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2410233G投标中,按照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我司相关资质如实响应应答。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审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中医药智能区域云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2410233G预算价为200万元,于2024年3月28日开标,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杭州聪宝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198.7万元。投诉人因对招标文件设置有疑,于3月11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3月18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二)审查情况

    1.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具有歧视性,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问题。

    经本机关调查,ISO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且其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设置该评分项旨在体现供应商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从而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及合同的顺利履约,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且满足该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较多。因此,本机关认为,该项评分设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2.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设置不合理合法”问题。

    在质疑环节,采购人、代理机构已将评分项中的中医智能云系统、中医电子病历系统等八项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更换为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具体名称已不作要求,不存在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且根据评审结果,投诉人的该项得分为满分。

    招标文件第五章中“建设内容说明及技术参数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所设置的合理需求,投诉人在质疑环节未对具体软件参数存有倾向性进行质疑,本机关在投诉处理阶段,组织行业专家对该软件参数进行论证,未发现存有指向性情形。因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关于“根据评标结果,中标单位有控标嫌疑”问题。

    经本机关审查,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未发现招标文件存有通过限制技术参数、资质、业绩、本地化服务、演示等控标嫌疑,亦未发现供应商之间有相互串通等违法违规情形,且投诉人未提供有关项目控标的具体证据。因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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