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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余采决处字[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7-11

余姚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采决处字[2023]1号

投诉人:临海市金捷五金工具商行

地址: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1919号台运广场8楼815室

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慈溪市横河镇上田路53号2号楼1-2

相关供应商:常山四达贸易商行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青石镇青溪街39号1号楼241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 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丰南校区2022学年第二学期工量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X-YYZY-2023001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提交相关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常山四达贸易商行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效。

事实依据:常山四达贸易商行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漏电型空气开关、空气开关的制造商为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详见常山四达贸易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低压电器需提供国家强制电工安全"3C"认证,"3C"认证从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申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需具有"3C"认证才可生产“漏电型空气开关、空气开关”。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没有任何"3C"认证(附国家认证认可监部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截图),我公司后期又联系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在阿里1688客服,客服人员确定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只生产水管类管材管件、电工线管以及配件,不生产空气开关(附阿里 1688聊天记录),常山四达贸易商行将非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漏电型空气开关、空气开关,声明漏电型空气开关、空气开关的制造商为南昌亚型塑胶有限公司,以此达到小微企业扣除的目的,谋求中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诉请求:常山四达贸易商行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被投诉人答复:我公司于2023 年6月9日收到贵单位关于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丰南校区2022 学年第二学期工量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X-YYZY-2023001G)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我公司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如下:

1、我公司于2023年5 月 25日收到临海市金捷五金工具商行关于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丰南校区 2022 学年第二学期工量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X-YYZY-2023001G)成交结果的质疑函,核实了常山四达贸易商行投标文件,常山四达贸易商行在交货清单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均明确“漏电型空气开关”和“空气开关”制造商为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相关截图附后),收到质疑后,我公司于 2023 年5月 29日发函给常山四达贸易商行让其说明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生产能力,2023年5月30日常山四达贸易商行回函(详见附件),再次确认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异常。

2、我公司无法认定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根据现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我公司无法认定常山四达贸易商行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采购人答复:我校在丰南校区2022学年第二学期工量具采购清单中的漏电型空气开关和空气开关属于低压电器的一种,低压断路器又称自动空气开关。使用场景:主要用于亚龙YL-156A型电气安装与维修实训考核装置。在学生需要接通或断开电路以及控制小容量电动机的时候,可以通过空气开关来控制。同时,当学生操作失误导致电路发生短路、过载或失电等故障时,空气开关可以自动切断故障电路,达到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和保护电气设备的目的。所以该产品必须具3C认证标志,以保证其功能可靠性。

四、调查结果

        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丰南校区2022学年第二学期工量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X-YYZY-2023001G)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项目采购公告,2023年5月23日发布项目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3年5月24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2023年6月2日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回复给投诉人。投诉人对于质疑回复不满,于2023年6月5日向余姚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正式受理。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回复函等资料,对被投诉人及采购单位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采购清单第357-366项为漏电型空气开关、空气开关,清单中明确了规格、数量、工种等信息。经评审,本次投诉相关供应商常山四达贸易商行成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该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供货清单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均显示由制造商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提供本次采购的漏电型空气开关、空气开关设备。本机关根据采购人的答辩意见书、被投诉人调查笔录中对本次采购清单中漏电型空气开关、空气开关的功能描述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中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大类第三种低压元电器范围,应适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机关通过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强制性产品认证项目未查询到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任何信息。常山四达贸易商行在回复本机关的询问时也明确制作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时仅凭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就填写了相关信息,并未向南昌亚塑塑胶有限公司核实过该公司是否生产的漏电型空气开关、空气开关。本机关认为常山四达贸易商行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4家单位均通过符合性审查,采购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查证属实。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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