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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4〕第02号)
发布日期:2024-03-1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4〕第02

 

投诉人:杭州正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址: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河田施家28号

被投诉人:宁波信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478号二楼

相关供应商1: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址:象山县爵溪街道前岙村128号

相关供应商2:宁波正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投标单位)

 址:象山县大徐镇东昭路213号

    投诉人因对象山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滨海工业园信号灯及电警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XH-CG-2023-009)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2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根据本项目招标结果公示内容,中标单位所投品牌为城铭科技、大华科技、飞畅科技、余姚德安等,到上述产品供应商处获得信息,中标单位所采用的投标资料为非本项目产品资料,请核查中标单位响应的参数是否属实?

    事实依据:招标结果公示截图

 

    投诉事项2根据建设部门公布的注册建造师信息及专业资质网站查询,及同行之间的了解,中标单位“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第二名供应商“宁波正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人员配备、施工机械、专业承包资质都存在不全部具备情形,而两家投标单位都获得了较高的技术商务得分,请采购人、代理机构核查评标小组的赋分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

    事实依据:招标结果公示截图

 

 

    投诉事项3:根据招标结果更正公告,中标单位“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由原来的50.16分更正为45.16分,相差巨大,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在本次评标赋分上严重有失公平,本次招标结果应当作为无效标处理,请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严格核查,重新组织招标。

    事实依据:招标结果更正公示截图

 

请求:  

1.请监管部门对本次投标的所需要的参数、材料及相关打分进行核查。

2.本次招标明显存在有失公平现象,请求监管部门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重新组织招标。

3.请求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并公告。

    二、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4218宁波信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宁波正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投标单位,以下简称宁波正鑫公司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具体内容:

    经原评标委员会协助配合答复: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单位所采用的投标产品资料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杭州正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认为“中标单位所采用的投标资料为非本项目产品资料,请核查中标单位响应的参数是否属实?”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2.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具体内容:

    经原评标委员会协助配合答复:①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的电子证书使用有效期过期,应扣2分。②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非载货专项登高作业车辆为1辆,应得1分,而不是1.5分;吊机或具有吊车功能的重型栏板货车为1辆,应得1分,而不是1.5分。本项应扣1分。

    宁波正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评审结果不变。

    综上所述,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人员配备、施工机械、专业承包资质应再扣3分,评审结果更正公告已经发布。杭州正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认为“评标小组是否与实际相符”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三具体内容:

    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由50.16分更正为45.16分,总分为85.16分,总分仍为第一。根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规定: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原评审结果不变。

杭州正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认为中标单位“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商务技术分由原来的50.16分更正为45.16分,相差巨大,认为评标委员会在本次评标赋分上严重有失公平。原评标委员协助配合答复后,认为原评审结果不变,无不公平现象,杭州正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标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滨海工业园信号灯及电警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XH-CG-2023-009最高限价为249.8677万元,于2024年1月8日开标,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177.3065万元。投诉人因对招标结果不满,于1月13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月23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二)审查情况

    1.关于“中标单位提供的投标资料为非本项目产品资料”问题。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主要设备详细技术参数》、中标单位的《商务技术文件》及评委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发现中标单位《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的400万全彩网络球机的检测报告为生产厂家针对其他项目授权的报告,但本机关认为,中标单位提供该产品检测报告已能证明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招标文件也未设置“生产厂家授权其他项目的检测报告无效”的规定,且参与本次投标的其他多家单位提供的该产品检测报告与中标单位提供的均为同一份报告,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将中标单位该评分项(技术指标响应性,客观分)作相应扣分处理的结果有误,存有失职行为。

    经审查,中标单位虽提供了高清电子警察的《检测报告》,但该检测报告无法证明其满足招标文件《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中“★支持通过IE浏览器以4分屏、6分屏或9分屏方式预览监视画面,其中一幅预览画面为完整监视画面,其他预览画面为鼠标框选区域,相选区域的位置及大小可调。(提供公安部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或投标专用章);★支持设置视频3D降噪功能,包括视频空域3D降噪及视频时域3D降噪,降噪等级0~100可分别设置,可通过菜单启用或关闭;(提供公安部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或投标专用章)”的技术参数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未予发现,中标单位该评分项(技术指标响应性,客观分)应作扣分处理,评标委员会存有失职行为。

    2.关于“中标单位及宁波正鑫公司在人员配备、施工机械、专业承包资质都存在不全部具备”问题。经本机关审查,宁波正鑫公司在人员配备、施工机械、专业承包资质的客观分均为满分,评标委员会评审无误。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的电子证书已过有效期,应作不得分处理;施工机械(登高作业车辆、吊机或具有吊车功能的重型栏板货车)未按评分标准进行赋分,评标委员会在中标单位的上述两项评分中存有失职行为。

    3.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在质疑处理环节,原评标委员会通过复核,对中标单位的高清电子警察、人员配备、施工机械三项客观评分进行纠正,纠正后不改变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出现客观分评分一致错误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也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认定本次招标结果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鉴于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单位的400万全彩网络球机评审有误,责令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纠正打分,补充评审意见,形成新的评审报告后,再次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3.针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本项目评审中未履行对评审数据校对、核对职责,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导致出现中标单位客观分评分多处错误的情形,本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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