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宁波永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85号248室
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南路157号
被投诉人2: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和食堂服务项目”(采购编号:YZ-ZFCG(2023)-104)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同日受理投诉。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交通运输执法队物业管理和食堂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之二"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细则"其中设置了业绩、荣誉、综合实力、管理体系认证、人员配备等客观评分20分,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疑似为某些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存在严重的偏向性,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业绩 |
1分 |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管理过的或正在管理的同类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一个得0.5分,最多得1分,同一项目只计1次分,不累计。提供合同扫描件 |
荣誉 |
3分 |
投标人服务过的食堂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的得3分,获得过市级餐饮服务食堂安全示范单位食堂的得1分。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综合实力 |
3分 |
投标人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AAA级的得3分,AA级的得1.5分、A级的得0.5分。 |
管理体系认证 |
5分 |
投标人具有有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物业服务认证证书的,每有1个得1分,共5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分。 |
人员配置 |
8分 |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0.5分; 具有物业经理上岗证的得0.5分; 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技师)的得1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同时提供在投标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否则不得分) |
投标人拟派的厨师、面点师 拟派厨师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得3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得1分; 拟派面点师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中式面点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得2分;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同时提供在投标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否则不得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请求:
调查《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和食堂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设定的依据标准,拟定更加合理的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向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被投诉人2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两被投诉人于12月21日向本机关作出了书面说明。
被投诉人1答复如下:
交通运输执法队物业管理和食堂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Z-ZFCG(2023)-104),采购预算205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我单位委托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1日分别收到宁波永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芯宸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两家公司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的业绩、荣誉、综合实力、管理体系认证、人员配备等客观分分值设置为 20 分以及荣誉、体系认证、人员证书未按《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资格条件、评分办法、采购需求设置负面清单》执行提出质疑。
本项目所设置的业绩、荣誉、综合实力、管理体系认证、人员配备等客观分内容及相应分值均是基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且满足上述业绩、荣誉、综合实力、管理体系认证等客观条件的物业服务公司有很多家,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相关情形。
被投诉人2答复如下:
交通运输执法队物业管理和食堂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Z-ZFCG(2023)-104),采购预算205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委托,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后,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宁波永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日收到浙江芯宸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的业绩、荣誉、综合实力、管理体系认证、人员配备等客观分提出质疑。本中心于2023年12月6日回复上述两家质疑单位,本项目所设置的业绩、荣誉、综合实力、管理体系认证、人员配备等客观分是基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项目中设置的业绩、荣誉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进行限制。回复后未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四、调查结果及认定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和食堂服务项目(采购编号:YZ-ZFCG(2023)-104),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项目于2023年12月21日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至投标响应截止时间止,共收到3家单位(分别是宁波全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牡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新日月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新日月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排序第一,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进行了界定。本案中所涉的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分标准中设置的业绩、荣誉、综合实力、管理体系认证、人员配备等客观分的设置并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进行限制。但其中的“荣誉”评分,经核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的这项荣誉并非行业内普遍性荣誉,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作为评分条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