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监督检查 /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
镇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镇海区庄市规划小学(暂名)厨房设备采购项目20231215)
发布日期:2023-12-15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财采监字〔2023〕046号

 

   人:利邦厨具有限公司

     址: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虎,联系电话15961850292,

代表:周金龙,联系电话:18861673427

被投诉人1:宁波市镇海应行久外语实验学校

     址:宁波市镇海区清川路91号

   人: 王老师   联系方式:0574-86273591

被投诉人2:宁波大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宁波市高新区朱一路2号6号楼4-2

   人:李嘉鑫   联系方式:0574-87642587

项目:镇海区庄市规划小学(暂名)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DH202310-113 )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利邦厨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就“镇海区庄市规划小学(暂名)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DH202310-113)”向代理机构宁波大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宁波大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03日作出质疑回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决定自收到投诉书之日(2023年11月7日)起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样品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应该删除;

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及证书不应该作为评审因素。作为评分不合理,应该删除。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所有的主观评分都没有量化细化,应该量化细化到具体的得分点上。另外,招标文件没有写明哪些产品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请明确哪些产品,节能环保强制的是不能作为评分的,不强制的才能作为评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检测报告的抬头SUS304食品级抗菌不锈钢中的抗菌不合理,指定原材料类型也不合理,请删除。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暂停本项目,修改或删除招标文件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和相关内容。

  • 调查情况

投诉人认为:

对于投诉事项1:外观式样可以通过参考实物图片或者三视图等图纸来提出采购要求,结构功能同样也可以通过实物图片或者三视图等图纸来提出采购要求,制作工艺在本次的招标清单中已经描述的很明确了,完全可以通过详细的技术参数来体现采购人的要求,五金配件也是同理,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描述来要求怎么样的五金配件。因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是完全能做到凭书面方式已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故本项目不需要提供样品。

对于投诉事项2:

首先,代理公司没有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逐一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这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检测报告是供应商提供产品的有力证明及保障这句话完整的应该为检测报告是供应商对于检测样品质量的有力证明及保障,而非本项目的产品。检测报告完全可以对中标单位的产品来检测,而不是开标时就要提供,开标前提供只能证明其之前检测时使用的样品是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而非本次投标产品的技术符合性。因此不应该作为评审因素。
   另外,不是任何检测报告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不同的投标人或者生产厂家会根据企业自身要求,找相应的质检所出具不同数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的数据不应该为特定数据。
   最后,检测报告和证书的费用不是简简单单的几千元,这么多检测需要昂贵的检测费用,导致企业投标成本过高,虽然只是评分项,不是废标项,但是如果少这20分,那其实就已经失去了竞争力。目前国家都在为促进企业发展,减少
企业运营成本,提出各种政策来扶持小微企业,但是部分地区的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仍通过设置各种不合理的评审因素来排斥小微企业投标,比如本项目通过设置各种检测报告和证书,能在标前提供这种检测报告的必定是提前知晓招标文件信息的企业,控标痕迹十分明显。且这种需要长时间准备工作的检测也必定不是当次项目相关产品的检测数据,那么其检测数据对当次招标有何指导意义?

对于投诉事项3:评分必须量化细化,从而减少评委主观臆断,给各个投标人知道为什么会得到对应的得分,给大家一个明确交代,做到政府采购真正的透明化,公开公平竞争。否则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对于投诉事项4:代理公司对于我公司提问的检测报告的抬头SUS304食品级抗菌不锈钢中的抗菌不合理没有回复。

投诉请求:暂停本项目,修改或删除招标文件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和相关内容。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7日分别向宁波大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应行久外语实验学校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说明情况。2023年11月13日宁波大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称:

对于投诉事项1:此次采购的这批厨房设备涉及品类众多,虽然已经提供了尽可能详细的技术参数来描述采购需求,但仍认为本项目样品评审因素中的外观式样、结构功能、制作工艺、五金配件“仅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鉴于此,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确实提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但该条款同时也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可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提供样品,在项目实际需求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并设置样品分;(2)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家具需求标准指引》和《政府采购厨房设备需求标准指引》的通知(甬财采〔2021〕667号)。

对于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检测报告是供应商提供产品的有力证明及保障。此项为得分项非必要项,只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均为有效。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明确: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对于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的商务技术分中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安装调试验收方案措施、方案设计、项目质量管控方案、项目售后服务方案等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与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对应。以上评审因素需要投标人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提供相对应的解决方案。评审专家根据采购需求、评分内容及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这部分评价指标若由采购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则无法通过投标响应判断投标人所能提供的服务差异。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本部分评价属于主观评价部分,在评分标准表中已经给出明确的评分标准及对应分值。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此项评价为响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设置的评价项目。本项目采购清单中并没有涉及到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对于投诉事项4:此次采购的厨房设备采用不锈钢原材料较多,此报告为原材料要求的基础类报告,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检测报告是供应商提供产品的有力证明及保障。此项为得分项非必要项,只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均为有效。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宁波市镇海应行久外语实验学校答复同上。

四、调查结果

镇海区庄市规划小学(暂名)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DH202310-113)于2023年10月20日在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项目预算150万元,由宁波大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投诉人利邦厨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就“镇海区庄市规划小学(暂名)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DH202310-113)”向代理机构宁波大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宁波大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03日作出质疑回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决定自收到投诉书之日(2023年11月7日)起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2023年11月7日分别向宁波大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应行久外语实验学校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说明情况。并于同日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11月7日在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公告标题:“宁波大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镇海区庄市规划小学(暂名)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暂停公告”。公告事由:因故暂停本次开标活动,恢复采购活动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另行通知。公告链接 :https://www.nbzfcg.cn/project/zcyNotice_view.aspx?Id=d41f6b7a-2b91-4e0e-a10a-02955abd8d61)。

本机关认为:

对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镇海区庄市规划小学(暂名)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的主要货物包括洗手星、三层餐车、燃气双头大锅灶等数十种,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虽对“洗手星、三层餐车”等货物技术参数作了明确,但厨房设备产品在相同参数要求下,不同投标人的产品还是会存在制作工艺、外观式样等方面的差距,采购人需要根据样品判断产品的适宜性。本项目采购的洗手星、三层餐车除通用性能外,还对产品制作的外形、制作工艺、规格及结构等有一定的要求,采购人认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不违法。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家具需求标准指引》和《政府采购厨房设备需求标准指引》的通知【甬财采(2021)667号】也明确了提供样品要求:根据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可以对采购项目中的重点产品或核心产品提出提供样品的要求。因此,对于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2:检测报告是供应商提供产品的有力证明及保障。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的,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检测报告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CMA”标志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但不得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机构涉嫌对潜在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咨询留言(留言编号:2000-3658757,回复时间:[2021-03-25])“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家具需求标准指引》和《政府采购厨房设备需求标准指引》的通知【甬财采(2021)667号】也明确了提供检测报告要求:为评价采购响应的真实性,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实际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厨房设备制成品和生产材料的检测报告,严格禁止仅对检测报告数量比较或对与需求无关检测报告进行评价的做法。检测报告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中检测委托方应当与产品制造商一致(包括厨房设备制造商送样检测),检测生产材料种类、品牌、规格应当与供应商响应的生产材料一致,且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可查询、追溯的渠道信息,否则应当认定该检测报告响应无效。采购评审过程发现采购响应内容有争议的,应当以检测报告为准。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为“投标人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合格检测报告”,并未指定检测机构、也未指定检测日期,只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均为有效。采购人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对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所有的主观评分都没有量化细化,应该量化细化到具体的得分点上。另外,招标文件没有写明哪些产品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请明确哪些产品,节能环保强制的是不能作为评分的,不强制的才能作为评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明确: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明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采用“定性法”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就本案来看,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主要为厨房设备,但对于“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安装、调试、验收方案措施”、“项目质量管控方案”,“厨房布局设计”等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已尽可能明确了不同的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因此,本项目设置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安装、调试、验收方案措施”、“项目质量管控方案”,并“根据投标人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彩色图片、厨房的布局设计进行综合评议”等与项目履约有关的评分项。

在评分标准设置中,本项目对具体的评审内容也已进行了相应的细化量化,如“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施工组织实施方案(包括保证施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主要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 、施工场地管理计划等)进行综合评议。方案思路清晰、合理,实施管理协调措施好的4-5方案思路较清晰实施管理协调措施一般的得2-4方案思路不合理实施管理协调措施存在不足0-2”,其他如“项目安装、调试、验收方案措施: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和措施(包括工期、技术力量和劳动力安排等)进行综合评议。”,“方案设计:根据投标人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彩色图片、厨房的布局设计进行综合评议(投标时必须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各部件清晰的彩色图片及厨房布局设计)。”,“项目质量管控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品质管控实施方案(包括对原材料质量保障措施、产品品质的管控制度、专职品控管理人员、品控管理档案)等进行综合评议。”,也设置了不同的分值。有具体评判依据,且分别量化到相应的得分区间,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主观评分量化细化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A060806 水嘴”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本项目清单中的88项“冷热水龙头”和89项“单冷水龙头”等都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因此,对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部分,投诉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中要求检测报告的抬头SUS304食品级抗菌不锈钢中的抗菌不合理,指定原材料类型也不合理,所有检测内容集中到一份检测报告上也不合理。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评分标准中“9、投标人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原材料SUS304食品级抗菌不锈钢板材(厚度1.0mm、1.2mm)、SUS304食品级抗菌不锈钢管材(38*38*1.0mm、Ф38*1.0mm)的合格检测报告,须包含力学性能、维氏硬度、弯曲试验、化学成分、晶间腐蚀、理化指标、感官要求,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4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得指定或者限制检测报告的抬头名称,应以检测报告的实际内容为准。因此,对于投诉事项4,检测报告的抬头名称部分,投诉成立。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明确: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本次采购的厨房设备以不锈钢为主,将不锈钢原材料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标准不违法评分标准明确检测报告检测内容也不违法。因此,对于投诉事项4,检测报告部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部分,投诉成立;投诉事项4,检测报告的抬头名称部分,投诉成立。本项目投诉事项部份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政府采购文书送达回证

财采送字〔2023046

 

送达文书名称和文书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财采监字〔2023〕046号

受送达人

利邦厨具有限公司

送达地点

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190号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代收人签名及理由

代收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备    注

周金龙  18861673427

注:请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后邮寄或直接递交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采购办收件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区行政中心C1-406办公室,编:315200,电话:0574-89389666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312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