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3〕第14号
投诉人:宁波顶层空间创意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7号名创大厦四楼405-1
被投诉人1: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人)
地 址: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天安路1111号
被投诉人2:宁波拓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沿区路18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地 址:湖州市南浔镇南林中路666号浙商回归总部经济园A2楼未来大厦9楼910-3室
投诉人因对“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学校(暂名象山四中)——校园文化设计布置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NBTF-20230903G)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质疑中标人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现场维修响应时间。
事实依据:根据评分标准售后服务方案(6分):经从爱企查和备案企业征信机构等多种平台查询得知: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湖州市南浔区,且其在宁波当地的分公司即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于2023年7月21日被象山市场监管局注销,宁波分公司原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371号,该地址现实际为象山羽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因此现质疑该中标人的服务响应时间能否满足业主需求?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贵单位慎重考虑该中标人就该中标项目的履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招标要求。请求招标代理及有关主管单位重新核实评定,按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二、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向宁波拓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中标人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现场维修响应时间。首先相关法规条例有规定,不能有地域性限制;其次在招标文件中未设置对分公司的符合性审查要求;最后招标文件的售后服务响应评分项不是实质性响应条款且此评分项是主观分,而被质疑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对售后服务响应这方面有作出响应,只要投标文件中作出响应就是完全符合并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应的条款,项目未实施前,不能对其作出客观的分析和判断。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二)定义中9、“▲”系指实质性响应条款;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五)评标程序 (二)符合性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因此,我方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请监管部门驳回投诉请求,维持原中标(成交)结果。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标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学校(暂名象山四中)——校园文化设计布置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NBTF-20230903G)预算金额为110万元,于2023年10月18日开标,共有7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90.8万元。投诉人对招标结果不满,于10月27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0月30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中标单位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便捷性作出了投标响应,提供了《售后网点基本情况表》、宁波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点距项目地距离导航截图》等资料,但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官网查询且经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实,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于2023年7月21日注销。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对服务便捷性响应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投诉成立;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标单位中标结果无效;
3、鉴于本项目合同尚未签订,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