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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采投处字〔2023〕第5号)
发布日期:2023-11-29

宁海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采投处字〔2023〕第5

投诉人:杭州奥立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方健

联系电话:15868899237

授权代表:李泽成

联系电话:18758870049

被投诉人1: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

联系人:应晓燕

联系电话:0574-65131831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海县阳光景园、阳光车河公寓加装电梯项目(采购编号: NHZFCG-Z2023007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0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快递),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投诉书,审核后于2023年1025日作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2023年10月31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对质疑要求可以公开公示的重要依据材料不公开进行申诉。质疑函要求公示中标单位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一方面有请求查证中标单位有没有得分,另一方面有请求查证中标单位有没有虚假应标的本意。但质疑答复函仅回复中标人业绩得分为零,对质疑本意解答是不全面的。查证中标人是否提供了虚假材料是关系到供应商权益是否受损的重要依据。因此,对答复函仅答复中标人业绩得分为零的回复满意,而对可以公开而不公开(中标人业绩证明材料)行为是存在有疑问。因而发起申诉。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后面简称《办法》)第十条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供应商权益受损,可以提出质疑。《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中标业绩证明材料是向社会公开公示的内容(是网上信息平台随时都能查询到的公开信息,不存在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要求公示中标单位业绩材料证明的诉求合规合法,也与我司质疑本意相吻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类似问题的求证办法。实际上求证中标单位业绩材料证明要比十四条所述的方式要简单方便的多。反之则反,可以证实中标成交过程中是否有损害供应商权益的重要材料,可以公开但不公开,是违法违规的。

      权益受损质疑本意与得分为零之间的意思差距。我司质疑本意是求证中标单位应标的业绩材料证明,与得分为零的意思表达上还是存在较大差距。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具有保证其投标文件真实性的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得分才是评定的正确依据。但供应商投标文件违反了真实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虚假响应,得不得分都不能成为评定依据(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释义)。截取释义里相关的原文字:为了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部分供应商在自身业绩不足的情况下,为加强自身的竞争力,不乏冒用第三人的项目业绩进行投标的情况,其投交的“虚假材料”也属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材料、投标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以及实际情况相符,否则构成“虚假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释义还列举了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院判决案例。本投诉事项中,中标单位应标业绩材料是解答供应商权益有没有受损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投诉请求要求公开中标单位业绩证明材料的诉求没有变,如果不能公示,也请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点对采购过程中、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6页定标(一)2中也明确得分从高到低的定标原则。因此,不公示中标单位业绩证明材料,我司的权益受损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答。

      投诉事项2:中小企业声明失信企业,同一年度还能不能享有中小企业政府优惠政策提起申诉。质疑函对中标单位电梯制造商在2023年中小企业声明函存有多个版本(同一年度内企业声明函内容是具有唯一性的,不存在多样性的事实)问题进行举证(质疑函中已提供了证明材料)。并对失信企业能否享受政策优惠提出质疑。质疑答复没有对质疑问题的具体内容进行回复,而采纳了被质疑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被质疑人自身没有问题来作为质疑不成立的评判依据。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质疑答复单位对被质疑单位具有过度偏向性信任。

      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范本格式末尾最后一条,要求声明单位对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如有虚假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作为范本的格式文字,不但与法律具有同等的功效,而且更具有针对性、警示性的立法用意。因此,无论是过错、过失还是故意,该企业在2023年提供了多种不同内容的声明函,失信行为的事实已经成立,就该为自己的过失和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取消失信企业享受当年政策优惠是最轻的警示性处罚,也是符合范本格式文字的立法本意的。如果政府职能部门看到问题,不加追究是与范本格式文字中“如有虚假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立法本意相悖,也会滋生大量弄虚作假行为无法得到监管。因此,我们认为答复函不满足《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内容(三)答复内容要包括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要求的规定。失信企业是否享受正常企业的政策优惠问题没有具体答复。用被质疑人举证的材料作为依据的法律或事实依据是什么。

  •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恳请财政部门对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取证内容依法公开公示。

    2.在2023年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多次失信行为的企业,能否正常享有政策优惠,请求给予明确回复。中标单位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恳请从财政以及社保中心等权威部门调查。

  • 当事人答复

    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宁海县阳光景园、阳光车河公寓加装电梯项目(采购编号: NHZFCG-Z2023007的投诉答复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回复

    根据《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2020版)》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开内容(要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因此投标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不是向社会公开公示的内容之一。在质疑回复中已明确告知质疑人投标单位(宁波科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甜宓电梯加装有限公司)的业绩分为零。质疑人未提供实质证明材料证明投标单位(宁波科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甜宓电梯加装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回复

     投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证明材料中未发现存在虚假行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并未查询到制造商(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投诉单位在质疑过程中未提供任何国家机关单位对制造商(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证明材料。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95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发布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425万开标时间为2023年9279时,投标供应商分别是宁波尊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丰吉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顺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联合体:杭州乾堃建设有限公司)、西威电梯有限公司杭州信邦加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联合体: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宁波科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杭州甜宓电梯加装有限公司)、杭州奥立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7家单位,经评标委员会比较和评价后,推荐排名综合得分第一的宁波科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杭州甜宓电梯加装有限公司为中标侯选人,

     (二)质疑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107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主要内容:1.业绩的符合性提出质疑;2.对问题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3年1011日回复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审核后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投诉人的补正后投诉书也未作修改,相应的关键证据材料也未提供,遂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作出受理决定

     (三) 调查结果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425万元,采购标的是电梯及安装,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对于投诉事项1的投诉,投诉人主要是对中标单位的业绩打分情况及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被投诉人自中标结果确定之日起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公告的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的规定,并在质疑回复中告知投诉人中标人的业绩得分为“零”;对于投诉人要求公开公示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要求已超出了被投诉人应公开公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不属于公开公示的内容;对于中标单位业绩得分为“零”的原因,经本机关查核,是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一致判定中标单位提供的业绩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9.业绩(3分):投标人具有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加装电梯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提供合同、竣工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规定;由于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未提供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损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证明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于投诉事项1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2的投诉,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的电梯制造商(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是失信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是杭州市萧山区闻堰第二小学迁建工程电梯采购项目和2023年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加装电梯采购项目废标公告,经核实,上述两个项目废标的原因是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数据填写错误造成的,本机关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制造商(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并未查询到该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投诉人也未提供任何国家行政机关认定制造商(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是失信企业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和第四条“(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对工业企业划型的主要指标是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因此,中标单位的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符合小型企业的认定(见佐证材料:1.《中小企业声明函》、2.财务审计报告、3.社保参保证明);对于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被质疑单位具有过度偏向性信任的投诉,经本机关调查,被投诉人和采购人质疑回复中已明确告知投诉人质疑不成立的依据,被投诉人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也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被投诉人有任何偏袒行为。综上,对于投诉事项2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3年1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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