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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采投处字〔2023〕第3号)
发布日期:2023-11-23

宁海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采投处字〔2023〕第3

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新材料科技城贵驷街道贵安路10号209-481

法定代表人:王玉清

联系电话:13626848980

被投诉人1:宁海童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时代大道178(四楼)

联系人:胡云燕

联系电话:0574-82533300

被投诉人2:宁海县高级职业技术中心学校

地址:宁海县梅林街道南首

联系人:蔡文斌

联系电话:13867840607

相关供应商: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下应段1333号C04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海县高级职业技术中心学校机械工量具项目(采购编号: NH-TS2023-058磋”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0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投诉书,审核后于2023年1031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已公布的宁海县高级职业技术中心学校机械工量具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拟中标人(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出现大量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和采购文件规定预中标人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资格条件不符,响应无效。

     事实依据:(1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响应的制造商全部为承接企业(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成形机床销售;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金属切削机床销售;数控机床制造;数控机床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液力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液气密元件及系统制造;液气密元件及系统销售;刀具制造;刀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仪器仪表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经营范围可看出仅有劳动保护用品销售能力,无生产制造电池、五金工具等能力。

    (2)根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并没有生产纱手套、记号笔、方格纸、洗洁精、洁立信、标签贴等文具及劳保类新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

      (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并不生产:剪刀、油桶液压车、手动液压、设备打扫工具、仓储笼、小推车、焊枪锡焊、热风枪、热熔胶棒、热熔枪、冲击钻、内六角套筒、公牛插座、三爪软爪修调器、音响防震海绵垫、周转箱、什锦锉刀、智能冷焊机、带锯机、机械手臂xArm1S、扁锉、整形锉、手工据弓、手工据条、油刷、铜丝刷、划针等等大量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

    (4)根据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第4页: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制造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

    (5)根据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第18页二、前附表第8条供应商应该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响应无效。

    综上所述,拟中标人一具备生产部分产品的生产制造能力,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必须由符合中小企业制造的供应商生产制造,且招标文件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写制造商,不是承接企业(供应商),且拟中标人只具备部分货物的代理销售能力。针对拟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资格要求,虚假响应。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2023第3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3.根据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第4页: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文件第46页C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制造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

    4.根据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第18页二、前附表第8条供应商应该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响应无效。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2:代理公司及采购人以及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公平审判,评审过程不公,评审结果有倾向性,质疑答复明显不作为,对中小企业声明理解不充分,歪曲事实,偏袒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事实依据: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审查,为何在评审过程中,代理公司及采购人以及评审专家却未能对拟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细审查,针对不符合的资格条件也能通过评审。对此能够明显体现出评审专家以及代理方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理解不充分和不专业,并且存在偏袒拟中标人的行为。本项目公布结果后,我方2023年10月16日对此提出质疑函,根据代理方2023年10月16日回复和答复函,详见附件;从答复函中明显体现出代理方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理解的不充分和不专业,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明确要求提供全部货物由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应写所有货物的制造商;并非代理所说的“采购清单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所以中标供应商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清单的货物可以全是中小企业制造,但部分货物的制造商不是拟中标人(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又如何证明拟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商制造?仅凭代理方或拟中标单位一面之词,没有事实依据作为支撑,根本不符合政府采购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代理方从各个角度避开我方提出的质疑,答非所答,歪曲事实,依旧偏袒拟中标人,是对我方及其他单位造成不公平行为。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取消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2.对其余供应商资格重新审查,由符合资格要求的且排名第一的供应商递补;

3.对相关涉职人员的违规、包庇行为进行相应的教育和惩罚;

4.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期限做出答复

  • 当事人答复

宁海县高级职业技术中心学校和宁海童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宁海县高级职业技术中心学校机构耗材项目”投诉事项的回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回复

    1.拟中标人(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了针对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2.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开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的资格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标准。所以针对经营范围为由提出质疑,按规定不能认定其投标无效的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回复

    1.拟中标人(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了针对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写明“制造商为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2.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公平、公正开展本次开评标工作,并不存在投诉人认为的评审过程中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也无偏袒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行为。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911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发布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550023元,开标时间为2023年92514时,投标供应商分别是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智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裕仁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盈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钵公司)5家单位,经磋商小组磋商后,推荐综合得分第一的宁波金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侯选人

    (二)质疑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1011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3年1016日回复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 调查结果
  • 本项目是以刀具、量具为主的货物采购项目,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的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应为“工业”;而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将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划分为“批发业”,明显违反《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采购文件编制上的重大瑕疵;中标供应商金钵公司编入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明确列出标的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填报格式要求的规定,金钵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的投诉,予以支持。

     对于投诉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偏袒行为的投诉,经审查磋商文件及评审资料,代理机构编制的磋商文件确实存在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划分错误等重大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但在调查过程中,并未发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在评审和质疑答复过程中有偏袒行为。因此,投诉事项2的投诉部分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条第()项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3年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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