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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23] 第010号)
发布日期:2023-11-30

  投诉人:深圳汇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祥利路1号祥利工业园A区办公楼A栋1层

  被投诉人1:宁波中穗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翠柏路89号宁波工程学院公共培训平台大楼A座1109室

  被投诉人2:宁波市气象局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118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气象局X波段相控阵雷达协同精细化天气观测系统(采购项目编号:NBZS-202307141G)”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并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对于我方请求事项:公开招标文件的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本项目使用的X波段雷达设备须获得中国气象局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书,雷达附属设备须为市场主流通用型号且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非雷达生产厂家参与投标的,须获得雷达生产厂家的书面授权许可,承诺参与雷达建成后的售后运维等工作”这一条款中投标产品必须获得‘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设置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请求取消关于证书的限制要求”。采购人回复“本项目使用的X波段雷达设备须获得中国气象局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书,经查询,具有X波段雷达设备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书的装备生产单位超过3家,不存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市场先决条件”,采购人把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和X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这两种完全不同种类的产品混为一谈,把两种产品的许可证也混为一谈。采购人并没有正面回复我方提出的本项目核心产品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市场上已取得许可证单位不足三家的问题和未接受我方对更正已发布的相关限制条件的合理请求、导致本项目在招标条款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下仍然正常进行开标等活动。

  事实依据1: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和X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是行业内公认的两种不同体制的雷达产品。两种雷达产品所取得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不能作为同一种产品的许可证对待。两种雷达除了波段相同外,技术体制、关键技术指标、天线外观结构、安装方式、配套安装条件等均不相同。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发布的《观测司关于印发X波段双线偏振多普勒天气雷达系统功能规格需求书(第一版)的通知》中明确写了X波段双线偏振多普勒天气雷达为非相控阵体制雷达。2019年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组织,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承担编写并发布了《X波段双线偏振一维相控阵天气雷达系统功能规格需求书(试行)),对X波段双线偏振一维相控阵天气雷达的基本功能、性能和技术参数提出需求,为此类雷达的研制、生产和使用提供依据。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天线是阵列天线,由阵面上许多规则排列的发射单元和接收单元构成,采用了有源相控阵技术,一维相控阵雷达在垂直方向进行电扫描、水平方向进行机械扫描。X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天线是抛物面形状的,扫描方式通常是机械扫描。两种雷达的伺服系统、天馈系统、收发系统、信号处理系统等核心系统有非常大的差异,这也导致两种雷达的技术体制、天线类型、扫描范围、扫描方式等核心指标完全不同,所以这是两种不同的雷达产品,许可证书更不能混为一谈。

  事实依据2:代理机构发布的本项目招标公告和公开招标文件全文明确写了本项目计划采购的是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公开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写了“核心产品:X波段相控阵雷达设备”。在公开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三技术要求明确写了“X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参数要求”,参数要求中把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技术体制、天线类型等指标列为标有“★”的重点指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清楚本项目实际采购的雷达设备是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X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而非X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

  事实依据3:公开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本项目使用的X波段雷达设备须获得中国气象局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书”为标注“▲”条款,为一票否决条款,达不到则投标无效。

  事实依据4:中国气象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可知,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的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目前市场上仅有两家公司获得了中国气象局主管部门颁发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证书上写明了雷达产品的型号及生产单位(参见下图 4)。所以,能对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查询网址:https://zwfw.cma.gov.cn。

  事实依据5:采购人回函所述的“具有X波段雷达设备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书的装备生产单位超过3家”,应该不仅是指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的许可证数量,还包括了X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的许可证书。而事实上,供应商如果用X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产品及许可证书来响应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不是对本项目核心产品的实质性响应。

  事实依据6: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开展相控阵天气雷达试点应用,对参与试点应用的相控阵雷达是否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未提出明确要求,许可证并未作为试点雷达数据能否上传中国气象局的必要条件。事实上,目前也有多款未取得许可证的相控阵雷达的探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气象局。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①本项目在招标条款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下,其过程和所产生的任何招标结果不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②将“▲本项目使用的X波段雷达设备须获得中国气象局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书”的条款删除,或改为一般要求项,再正常开展公开招标活动。③如采购人要求投标产品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必须具备《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改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联合答复,具体答复内容如下:

  1、投诉人认为采购需求中设置“本项目使用的X波段雷达设备须获得中国气象局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书”条款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请求取消关于证书的限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8号令)第五条“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规定,气象业务中使用的装备必须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书。本项目采购的X波段雷达是宁波市气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浙江省气象监测预报能力提升工程、宁波市气象监测预报能力提升工程等项目中的重要建设内容,建成后数据不但要上传国省级气象数据中心,还将与周边地区天气雷达组网并投入气象业务使用,用于提升宁波地区中小尺度强对流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减少突发气象灾害给地方政府和人民带来的损失。因此,该项目采购除了要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要符合《气象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要求并不矛盾,采购人设置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条款合法、合规。

  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核心产品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市场上已取得许可证单位不足三家”,进而质疑投诉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合规性。获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的单位目录并非实时更新,并且是动态变化的,投诉人将开标前“在中国气象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可知,目前国内仅有两家公司取得了中国气象局主管部门颁发的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书”作为开标时“对本项目能够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据不充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要求,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本项目采购金额已经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综上,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合法、合规、合理。

  四、调查结果

  X波段相控阵雷达协同精细化天气观测系统(采购项目编号:NBZS-202307141G)采购项目预算金额8779.82万元,项目于2023年9月15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于2023年9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对采购文件评分项中的综合实力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2023年9月27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了质疑答复。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下午开标,共有合肥中科光博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宜通华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技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锦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腾微波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当天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上海联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已于2023年11月7日签订合同。

  本机关认为:

  根据《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8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消耗器材及相应软件系统”,本项目采购内容属于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因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8号令)第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条以及第五条“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有关规定,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必须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颁发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本项目在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设置“本项目使用的X波段雷达设备须获得中国气象局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书”符合上述政策文件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8779.82万元,超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本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无论是X波段雷达设备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超过3家,还是X波段相控阵雷达设备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只有2家,都不是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法定条件和理由,其与公开招标方式的采用无关,且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结果是动态的,采购人可以根据第一次公开招标结果,再决定是否需要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因此,本项目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并无不妥。

  综上,对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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