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3〕第07号
投诉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桥洋工业区
被投诉人1: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294-2号4楼
被投诉人2:象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单位)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76号
投诉人因对“2023年度象山县水务集团聚乙烯给水管(PE100))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江联达代2023-XS022)”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经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投诉人针对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不认同,本项目投诉人的报价文件中下浮率是正确的,总价填写错误,按照招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诉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事实依据:根据投诉人的《投标报价文件》《质疑函》及代理机构的《回复函》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上述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诉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评标会员会并未书面要求投诉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相关诉求:要求复评,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二、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向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象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中标单位“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代理机构回复
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8月2日,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因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报价不合理作否决标处理未要求其公司作出必要的说明、澄清或补正向我单位提出质疑。我单位于2023年8月15日对其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相关证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文件》《招标文件》、评标资料等。
相关依据:(1)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规定的四种情形(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外,包括采购人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2)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第(二)投标文件的澄清、第(三)投标文件错误修正原则,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投标文件澄清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总金额为21169.76元,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一致,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一致,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没有明显错位,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一致。不满足修正错误的原则。专家评审小组认定不予修正。故不通过政采云平台发起在线询标。
(二)采购单位回复
1.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8月2日,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8月15日对其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相关证据为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文件》《招标文件》、评标资料等。
2.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经核实,该项目在评审过程中专家意见一致,评审报告上并没有签署不同意见及其理由。
3.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规定的四种情形((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外,包括采购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经核实,该项目分值汇总正确、分项评分未超出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因此我单位无权修改评标结果。
综上所述,我单位同意2023年度象山县水务集团聚乙烯给水管(PE100))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标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3年度象山县水务集团聚乙烯给水管(PE100))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江联达代2023-XS022)”最高限价为608万元,于2023年8月2日开标,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456万元。因投诉人报价不合理,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人对招标结果不满,于8月8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8月15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二)审查情况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608万元,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罗列了30项不同规格型号的聚乙烯给水管每米单价的最高限价,而对具体型号采购数量及最高限价的组成未作明确规定。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明细表》备注:投标人承诺按清单最高限价同比例(即中标浮动率)下浮后作为投标单价;投标总报价按最高限价同比例(即中标浮动率)下浮后作为投标总报价。投诉人的商务价格标中,在《投标报价明细表》“投标总价”及《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总金额”一栏中填写的金额均为30项最高限价下浮后单价的总和数,而不是本项目最高限价与(1+投标浮动率)乘数。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不合理,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经本机关审查,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符合性审查(报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货物(服务)的清单分项报价并合计总价,且只有一个报价。该项规定与第六章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备注内容相违背,招标文件中对不一致情形未明确相关处置约定,招标文件编制存在歧义,影响最终采购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
2.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符合性审查(报价文件)”第六条规定,报价合理的:对于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40%以下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成本测算资料,并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该项设置对明显低价进行量化约定,涉嫌变相设定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规定。
3.因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货物具体型号采购数量及最高限价的组成,投标浮动率是投标报价的核心,投诉人的报价文件已明确投标浮动率,可以折算成投标报价总金额,且不影响后续项目履约,属于明显的计算错误范畴,评标委员会在价格符合性审查环节以报价不合理为由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