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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鄞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鄞采购 处字〔2023〕第002号)
发布日期:2023-07-21

 

投诉人: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

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教辅室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江家新村旁

被投诉人2: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称“投诉人”)因对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存德学校家具项目(项目编号:YZ-ZFCG(2023)-028)”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投诉材料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本次采购活动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所有的产品都必须由中小企业生产制造,然而中标人的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是货物类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没有标的名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本通不过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理由: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如下)

 
 

 

 

以上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此次为货物类采购,应该为制造商,而不是制造商或服务商,且中标人填写的标的名称明显不对,招标文件中采购很多种货物,然而中标人只填写了存德学校家具项目,存德学校家具项目不是标的名称,招标文件采购的产品有很多种,中标人却没有填写齐全完整,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明确规定:要填写标的名称,然而中标人并没有填写这些标的的名称,只填写了项目名称,本次采购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提供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的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投诉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并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1日向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教辅室及被投诉人2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均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作出了书面说明。

(一)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教辅室说明如下: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根据招标文件的格式制作,其中的文字表述不够规范,但所示内容有效,投标文件有效。中标单位也提供了小微企业分项报价表,且中标单位在小微企业名录库,所提供的货物也是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故中标单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

(二)被投诉人2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说明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教辅室的委托,就存德学校家具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YZ-ZFCG(2023)-028,预算金额95万元。于2023年5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6月9日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有宁波市欧亿家具有限公司、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宁波富华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共五家。经评审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936000元。

本中心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关于该项目的质疑函,根据质疑人对中标单位小微企业的质疑,本中心邀请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认为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根据招标文件的格式制作,文字欠规范,但内容有效,投标文件有效。且中标单位提供了小微企业分项报价表。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中标单位在小微企业名录库,其提供的货物也是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故中标单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

四、调查结果及认定情况

存德学校家具项目(项目编号:YZ-ZFCG(2023)-028)预算金额95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鄞州区公共资源教育中心受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教辅室委托,2023年5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项目于2023年6月9日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开标,至投标响应截止时间止,共收到五家单位(分别是宁波市欧亿家具有限公司、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宁波富华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排序第一,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投诉人于2023年6月11日向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认为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质疑回复函,认为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根据招标文件的格式制作,文字欠规范,但内容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诉人对此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查阅了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与此次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材料,并听取了被投诉人以及其他投诉相关人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本项目采购文件并未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如何填写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规定。中标供应商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已明确本项目包含的所有68项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在此情况下中标供应商以存德学校家具项目作为投标产品声明主体,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是本项目包含的所有产品制造商均为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声明或误导。同时,投诉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不是中小企业或其投标的产品不是其制造的证据。

综上,中标人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影响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律效力,满足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要求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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