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山东御厨商用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兴二村
被投诉人1: 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环城西路北段225号真如中心15楼
被投诉人2:宁波市古林职业高级中学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中心路270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古林职业高级中学专业教学实训室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ZC-233040)”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提供的投诉书不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补正后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受理投诉,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上述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1.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该项目评分项与招标法规背道而驰;
2.此次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明确,任何投标企业均可按照参数生产,评委评标也是按参数评标,而不是根据样品来生产。如果认为本次需求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话,那贵单位何不要求提供所有产品的样品,让所有投标厂家按样品生产,不要按参数制作;贵单位提供统一的样品,每个厂家自行看样生产。对于其他没有中标的供应商为了这个项目要做一个跟此次项目中要求提供的参数一样的产品做为样品,是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
该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请求:删除该项评分。
法律依据: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要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投诉事项 2:
事实依据:采购人要求提供“从2021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类似的(实训教学设备类)产品销售业绩”,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3:
事实依据:常规来说,一个项目的开始先招设计标,设计方布局图设计完成后应通过当地卫生防疫站及消防相关部门确认后,才能规划清单。此项目为货物采购应该只是针对货物的质量、参数、性能进行报价,招标清单中设备区域及设备规格都已划分明确,所以这个项目的布局图应已经经过卫生防疫站及消防相关部门确认通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线路布置、布局图,投标单位提供的深化设计方案至开标现场无法判定其是否能够通过当地卫生防疫站及消防部门的验收。潜在投标人无法按自己的意愿和更好的设计思路做出设计。
并且“线路布置、符合教学要求、布局图完成、规范等要求”分数高、标准模糊,增大评委自由裁量权,有为特定的投标人中标服务的嫌疑。建议取消此项评分标准条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布局图等。
投诉事项4:山东御厨商用电器有限公司对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中就提供样品、业绩加分、增大评委自由裁量权提出的质疑事项合法合理,都指出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的存在确实增大了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权利寻租的空间。
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并未对山东御厨商用电器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正面回复,却曲解法律,以“资格不符”为由拒绝回复,是对政府采购文件瑕疵的回避行为。
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未规定未注册供应商不能对招投标项目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浙江省政府采购流程,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未规定未注册供应商不能对招投标项目提出质疑,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的解释也有违《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其行为剥夺了山东御厨商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监督权利,以山东御厨商用电器有限公司未注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为名义剥夺山东御厨商用电器有限公司的质疑资格,山东御厨商用电器有限公司对该说法不予认可。
投诉事项5:经查询本项目宁波市古林职业高级中学专业教学实训室建设项目(编号: ZJZC-233040)于2023年6月15日开标,由嘉壹特厨具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9288000元(预算金额为:19842650元)。投标供应商:5家。
之前于2022年9月2日嘉壹特厨具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已中标宁波市古林职业高级中学组织采购的宁波市古林职业高级中学组织采购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教学设备项目(编号:NBMC-20221040G),中标金额为4795800元(预算金额为:4950000元)。投标供应商:4家。且该公司与宁波蕾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相同,根据企业信用查询显示,两家单位为疑似关联企业,而宁波蕾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因涉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欺骗手段中标被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局与2023年4月7日处罚过。
中标单位是一家于2022年01月26日注册的新公司,却接连两次中标如此大金额由同一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且报名厂家数量极少;且与有不良记录的公司存在重大疑似关联关系。
一家新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有足够的企业资质实力承担如此大金额的项目。接连两次中标同一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内容具有偏向性)且报名厂家数量极少是否有采购人配合的嫌疑。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四中标公告及投标人网页查询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取消本次投标的不合理条款,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2.对本项目重新招标,重新发布招标文件和招标时间。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联合投诉答复,具体答复内容如下:
本项目于2023年5月2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明确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06月02日23:59(北京时间)止”,获取时间为5个工作日,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有关规定。同时,采购公告中也明确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网址和方式,并告知“未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其投标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投诉人山东御厨商用电器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称其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我司通过查询政采云系统,发现山东御厨商用电器有限公司并未在公告规定的日期内通过(政采云平台或浙江政府采购网)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名单详见附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我司在质疑答复中告知投诉人其不具备提出质疑的资格。
鉴于以上事实,我司认为山东御厨商用电器有限公司并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不满足提出质疑以及提起后续投诉的条件。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古林职业高级中学专业教学实训室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ZC-233040)采购预算金额1984.265万元,项目于2023年5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投诉人于2023年6月7日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了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日期内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对质疑不予受理,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项目于2023年6月15日上午开标,共有宁波恒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嘉壹特厨具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浙江银富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汇展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城市之光厨房节能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为有效投标供应商。项目于2023年6月16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嘉壹特厨具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投标。
本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采购公告中明确了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2日”,同时,明确了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为“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的注册账号后,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并告知“本招标公告附件中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应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在政采云平台登录上述供应商注册的账号后获取采购文件,未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其投标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
浙江政府采购网在采购公告下方设置了“获取采购文件”和“浏览采购文件”两个按钮,其中“获取采购文件”按钮上方显示“潜在供应商”“后续参与项目投标”,点击“获取采购文件”按钮会自动跳转至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页面,需要供应商登陆后获取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政采云后台查询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信息,而“浏览采购文件”按钮上方显示“游客”,“仅浏览附件,不参与项目投标”。
本机关认为: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2日”,符合文件要求。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前提是供应商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方式能够公平获取,而本项目在采购公告中已明确的了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采购公告关于获取采购文件方式的规定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公告中明确告知“未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其投标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同时,浙江政府采购网设置的按钮也给予了明确的提示,只有点击“获取采购文件”按钮获取采购文件,才属于潜在供应商,可以后续参与项目投标。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名单的截图,投诉人并未按照采购公告中明确的要求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也未参与本项目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投诉人不是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满足提出质疑的条件,2023年6月7日提出的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属于“依法进行质疑”的范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人不符合对本项目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本机关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