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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采投处字〔2023〕第1号)
发布日期:2023-04-03

宁海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采投处字〔2023〕第1

投诉人: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30号1层43室

法定代表人:李华东

联系电话:15257269337

被投诉人:宁海县西店镇总工会

地址: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158

联系人:胡龙波

联系电话:0574-59977729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西店镇企业留工优工大礼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3011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2月12日(快递)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217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审核后于2023217日向投诉人寄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2023年2月22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采购的品牌,违反政府采购法,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将采购品牌限定为“草湖”,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采购人、代理机构以此作为资格审查并将投诉人废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投诉人的报价应为有效报价。

    2.投诉人已对采购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响应,并且报价最低,应当为中标供应商。

    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投标文件规定,本项目评审方法为最低价评标价法。采购文件指定“草湖”品牌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为违法条款,投诉人有权不予响应。投诉人对其他实质性条款均已响应,且报价为所有供应商中报价最低,应为中标供应商。

    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严重侵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购人、代理机构以限制品牌的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严重侵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前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恢复本项目询价,依照相关法律文件,承认我公司报价有效且为中标供应商,变更询价结果,并公告。

     2.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当事人答复

    (一)宁海县西店镇总工会答复

     在本项目法定质疑期间,宁海县西店镇总工会(以下简称“我单位”)于2023年1月29日收到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邮寄的书面质疑函,于2023年1月29日转发扫描件质疑函给本项目代理机构(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我单位相关负责人与代理机构对质疑情况进行沟通,我单位在法律允许授权范围内授权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代理机构将质疑答复内容提交至我单位确认,于2023年2月3日就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予以答复,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和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上登载终止公告(废标公告),终止本次询价采购活。

      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2月21日向贵单位提出投诉;我单位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贵方送达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一份,并就相关投诉事项作如下说明:

     1.本项目预算资金并非财政性资金,故从法律角度定义,本项目并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可由我单位按非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法确定合同的签约方;但本项目时间较为紧急,经我方与贵单位协商,参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

     2.投诉人的质疑请求为“按照相关法律文件,承认我公司报价有效且为中标供应商,变更询价结果,并公告”、投诉人其中之一的投诉请求为“恢复本项目询价,承认我公司报价有效且为中标供应商,变更询价结果,并公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阶段已对询价结果进行变更并发布终止公告,但投诉人的质疑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具体阐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2月3日已进行质疑答复,并终止本次询价活动并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废标公告)。

     3.在本项目整个采购实施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我单位第一时间响应并予以积极处理。

     (二)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

     在本项目法定质疑期间,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于2023年1月29日收到采购人(宁海县西店镇总工会)转发的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的书面质疑函的扫描件(详见附件2),我司将质疑情况第一时间和采购人进行沟通并在授权范围之内对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将质疑答复内容提交至采购人确认后,于2023年2月3日就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予以答复(详见附件3),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和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上登载终止公告(废标公告),终止本次询价采购活动。

     整个质疑处理过程我司严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平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和第五条“采购人负责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质疑内容进行了答复。

     我司收到《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并就投诉事项进一步配合核实后作如下说明:

     1.本项目预算资金并非财政性资金,故从法律角度定义,本项目并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可由采购人按非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合同签约方;但本项目时间较为紧急,经采购人与贵单位协商,参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所以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十条的规定,我司认为本项目询价文件确实存在瑕疵。

     2.投诉人的质疑请求为“按照相关法律文件,承认我公司报价有效且为中标供应商,变更询价结果,并公告”、投诉人其中之一的投诉请求为“恢复本项目询价,承认我公司报价有效且为中标供应商,变更询价结果,并公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我方在质疑阶段已对询价结果进行变更并发布终止公告,但投诉人的质疑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具体阐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2月3日已进行质疑答复,并终止本次询价活动并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废标公告)。

     3.在本项目整个采购实施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我司第一时间响应并予以积极处理,对业务人员法律法规认知的不足之处,将在以后的实际业务开展工作引以为戒,并继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稳扎稳打,一起创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的背景是宁海县西店镇总工会采购礼包为春节期间留在西店镇辖区内企业职工用于慰问及送温暖活动的,项目资金由西店镇总工会自有资金支出,并经西店镇总工会全体委员同意。代理机构(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发布询价采购信息,采购预算金额165万元,采购标的为大礼包(含:芝麻糖、花生糖等);于2023年1月16日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本项目共有8家单位报名,收到4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分别为宁海县客顺副食品店、宁海品客副食品店、宁海县炬丰食品店、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物信息不是询价文件中要求的“草湖”品牌,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其余三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经过询价小组的比较和评价,推荐宁海县炬丰食品店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宁海县炬丰食品店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于2023年1月16日发布中标公告。

     (二)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1月27日,向宁海县西店镇总工会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无视质疑人提供的优势价格,以质疑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相关信息中,未按要求提供标的物信息且标的物制造商品牌非草湖,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为由进行废标,没有法律依据。理由:1、采购人指定采购品牌,违反政府采购法,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2、质疑人已对采购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并且报价最低,应当为中标供应商。质疑请求:按照相关法律文件,承认我公司报价有效且为中标供应商 ,变更此次询价结果,并公告。

     2023年1月29日,宁海县西店镇总工会收到质疑函,授权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复质疑。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质疑人回复质疑答复。答复内容:1、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瑕疵,根据相关规定终止本次询价采购活动并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废标公告),具体内容详见项目终止公告(废标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十条、第五十条。2、针对质疑请求:贵单位的质疑请求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质疑答复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布了本项目的终止公告。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指定采购品牌“草湖”损害其权益,投诉人应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得出质疑”和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实际是投诉人并未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而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其实质是已响应采购文件的要约邀请;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投诉人所提供的标的物与询价文件上要求不符,属于资格审查不通过,认定为无效响应并无不妥。经审查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一、大礼包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g)

单位(袋)

品牌

1

芝麻糖

120

1

 

 

 

 

草湖

2

花生糖

120

1

3

米胖糖

400

1

4

五香瓜子

225

1

5

蒜香花生

298

1

6

香酥豆

350

1

7

原味麻花

250

1

8

红枣

300

1

9

纸皮核桃

300

1

10

开心果

280

1

11

幸福来敲门礼盒

包装用

1

/

备注:

总数量11000份。此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合同金额以实际为准,但总体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该采购内容明确指定采购标的物的品牌为“草湖”,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品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已终止本次询价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公告(废标公告),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报价最低,应当成为中标供应商的投诉,由于投诉人的资格审查未通过且响应文件未经过询价小组的评价和比较;另,被投诉人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指定采购品牌“草湖”已影响采购的公正性,根据相关规定终止本次询价活动并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废标公告)。综上,投诉人要求成为中标供应商的诉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3”的投诉,本机关认为,虽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已暂停签订合同,终止询价活动并发布终止公告(废标公告),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编制的询价文件确实存在违规的情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有责任,本机关予以指正。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被投诉人编制的采购文件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第(二)条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鉴于采购人在质疑处理阶段已废标,投诉人的相关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由于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询价文件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第()项的规定,责令宁波市斯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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