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创新创业园2-301
被投诉人1: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495号
被投诉人2: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业务中台(一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231507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提供的投诉书不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1月6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补正后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受理投诉,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上述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价格分分值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
项目 |
评分项目 |
评标要点及说明 |
分值 |
价格 |
投标报价 (10分) |
参与评审的价格=投标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20%(如有)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参与评审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10%×100 (投标报价得分以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10 |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那么本项目归属于服务类项目。查阅《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文件: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服务项目是指企业或个人制定的一套符合标准且可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以满足客户需求。通常,服务类项目招标看重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本项目中将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明显不合理。作为软件技术服务类项目而言,通常都存在需求调研、系统设计、系统编码、测试、试运行等环节,在投标时,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证书不应作为是否符合服务要求的评审标准。
因此,本项目名义上为服务类项目,实际上采用的却是货物类项目的评分标准,作为服务类项目,就不应该将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标准。建议去掉该评分项。如果要保留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分,就应该将价格分至少调整到30分。
招标代理机构并没有作出正面的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投诉事项2:系统演示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系统演示 |
(1)合同协同拟稿:申请人选择合同分类,直接生成合同申请表单(至少包括合同标的信息、履约信息、一般性商务条款)的外部链接地址,可以把链接地址通过其他工具发送给外部校外人员进行填写,外部人员填写完成提交后,在申请人的草稿箱中可见申请草稿,并标注“协同”标签以便区分草稿类型(0-3分)。 |
3 |
(2)合同内置风险清单调用:法务在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批时,可以快速调用系统内置风险清单,进行风险提示。系统根据合同类别,在法务审批时,自动在审批页面展示该类型合同的风险清单,用户在选定风险清单项后,该风险自动填充到法律审批意见中。同时,对于合同风险清单中不存在的风险项,用户在风险提示意见编辑完成后,可以一键将该意见加入风险清单,以便下次调用(0-3分)。 |
3 |
|
(3)督查督办的图形化轨道进度图:管理员设置任务不同状态的颜色标识,在任务台账中,按照设置的颜色按照轨道进度图显示任务执行情况(0-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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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下单关联校内财务预算系统:订单采购需可支持使用采购人名下预算和使用他人预算两种经费使用方式;选择预算之后关联自定义审批流程(0-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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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申请:申请人选择使用本校模板签署合同,可选择模板合同申请。用户在填写合同表单后,即可自动生成完整合同文本。用户在填写合同表单时,即可预览合同正文,以“所见即所得”的方式实现合同文本编辑(0-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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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投诉事项1,本项目名义上为服务类项目,实际上采用的却是货物类项目的评分标准,作为服务类项目,就不应该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标准。建议去掉该评分项。如果要保留系统演示评分,就应该将价格分至少调整到 30分,同时删除为特定公司所设置的演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本项目为定制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属于服务类,且系统演示是为了更直观、更清晰地掌握项目实施完成的预期效果,且演示的6条内容均为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业务中台(一期)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明显太过牵强,既然是服务类项目,让投标单位在开标现场提供系统演示非常不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 3: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不合理
企业综合实力 |
(4)投标人具有类似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督查督办、高校低值易耗品云采购平台、业务管控中心之一),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 备注:投标文件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有效。 |
2 |
同投诉事项 1,本项目名义上为服务类项目,实际上采用的却是货物类项目的评分标准,作为服务类项目,就不应该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标准。建议去掉该评分项。如果要保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评分,就应该将价格分至少调整到 30分。
能提供著作权证书,则说明具有成熟的产品(货物),这明显与服务类招标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4:项目业绩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项目业绩 |
投标人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含有合同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督查督办、高校低值易耗品云采购平台、业务管控中心之一)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得1分。 备注:投标文件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需体现签订日期及货物清单) |
1 |
由于各家公司软件产品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会存在一些差别,但上述评分明显对著作权名称进行了限定,存在为特定投标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基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议改为:
项目业绩 |
投标人 2020 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 得0.5分,最高得1分。备注:投标文件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需体现签订日期及货物清单) |
1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本项目中上述不合理评分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因此,我公司请求贵单位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纠正,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性。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投诉答复。
(一)被投诉人1的答复
1.投诉事项1答复意见。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之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为定制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属于服务类,政府采购计划书中对应的采购目录为C02010302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2)本项目绝大多数建设需求,均为我校在提出的创新性建设模模式,行业内无成熟产品可供直接利用,决定了本项目建设只能通过软件定制开发实现:
经我校调研,市场现有内控建设案例和内控产品,均是围绕“经济内控”(预算、收支、采购、合同、资产、项目)展开,而我校本期计划建设的“数智化大内控”平台,将高校内部控制从经济领域扩展到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与生活服务等全业务领域,并将内部审计、教学质量整改、部门与人员绩效管控等监察督导机制引入内控管理,因此,与传统内控信息化建设具有较大差异,只有部分功能可在现有产品与开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设计,无成熟产品可供直接利用。本项目的总预算为258万元,其中利用成熟的产品技术底座(包括开源组件、业务建模引擎、非结构化文档处理器及ElasticSearch全文检索器等成熟产品)的预算为60万元,设计开发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包括22个部门权责清单的调研、权责清单定制化建模和内部控制模型的定制化建模等)预算为198万元,占项目总预算比例为76.7%。
业务管控中心是本项目的核心建设内容和内控管理中枢,经我校调研,市场现有内控建设案例和内控产品,均是在各个业务系统中来实现管控要点,而我校是根据实际管控需求,将四大控制领域的管控要点抽离出来,进行详细的管控模型定制设计,并集成到一个管控中心中,形成一个中台的通用管控能力,最终以数据集成的方式,与各业务系统互通,实现数据控制与监管。此种建设模式,国内尚无成熟产品可供利用,全部功能需要基于我校监管目标来设计开发。业务管控中心功能模块设计开发费用预算为70万元。
本次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合同运营监管平台,是经济领域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模块,经我校调研,市场现有合同产品,多为一个合同流程审批工具,而我校规划建设的合同运营监管平台,更加侧重从校级全局层面与业务管控中心相结合实现合同运营风险的监管,需求侧重及建设目标与市场现有产品有较大差异,多数功能需要基于我校监管目标来设计开发。合同运营监管平台功能模块预算为80万元,其中利用现有成熟技术的预算30万元,设计开发费用预算为50万元。
本次项目建设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管理系统,是业务领域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模块,经我校调研,市场现有规章制度产品,多为一个规章制度的立项审批流程和公示工具,而我校规划建设的规章制度管理系统,是业务管控中心的管控模型建立的基础,项目建设中,需要将规章制度管理的要求落实成管控中心中的具体管控模型,即实现规章制度的数字孪生。此种建设模式,国内尚无成熟产品可供利用,多数功能需要基于我校监管目标来设计开发。规章制度管理功能模块预算为60万元,其中利用现有成熟技术的预算20万元,设计开发费用预算为40万元。
本次项目建设范围内的高校低值易耗品一站式云采购平台,系采购SaaS化的软件服务,预算为18万元,其中利用现有成熟技术的预算10万元,设计开发费用预算为8万元。
本次项目建设范围内督查督办系统需要基于我校“七张问题清单”管理工作深度定制,需求侧重及建设目标与市场现有产品有较大差异,多数功能需要基于我校监管目标来设计开发。督查督办功能模块设计开发费用预算为30万元。
(3)本项目招标要求中相关规定,可以充分说明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
招标要求中不仅描述了系统的功能要求,还明确包含了驻场服务人员及工作量和工作内容要求。我校要求驻场人员不少于4人、服务不少于26人月,主要工作为进行22个职能部门部门权责清单、260多份规章制度的逐一访谈、学校全部业务场景风险清单梳理与数字化。说明了本项目与成品软件(货物)采购项目有本质上的不同。
实施要求中明确了“需求调研”“开发工作”的完成期限,充分说明了本项目的建设模式需要按照定制开发模式进行。
评分标准中将“研发时间节点”是否明确作为评分项,充分说明,我校将项目研发过程纳入到对供应商的考察标准之中,与成品软件(货物)采购有本质上的不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法律依据”。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通常,服务类项目招标看中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这是投诉人基于自身经验的自行判断,并据此得出“在投标时,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证书不应作为是否符合服务要求的评审标准”的结论。对此主张,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服务类项目不得将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标准”的法律条文依据,事实上,也不存在此类禁止性法律规定。
综上,价格分值的比重占比为10%设置合理,本项投诉不能成立。
2.投诉事项2答复意见。
行业内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中,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项,是比较常见的采购评分方式,其原因在于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2)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中,采购人需要考察供应商是否具有同类项目开发经验和技术储备能力,即为投诉人所主张的“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对供应商开发能力、水平和经验的考察,往往通过对供应商已有的原型产品的演示来进行。拥有与本项目需求匹配度高的原型产品,显然从开发经验上讲,更能够与采购人需求匹配,再者,采购文件中,并未将该演示项目设置为实质性响应要求或资格条件,因此,投诉人主张服务类项目不能设置演示评分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3)同投诉事项1的第4点答复,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服务类项目不得将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标准”的法律条文依据,事实上,也不存在此类禁止性法律规定。因此,本项投诉缺乏法律依据。
(4)采购人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投诉人中标的多个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均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项。这也说明,即使是在投诉人正常参与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项也是行业内的惯常做法。
近一个月内,投诉人中标的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项的采购项目如下:
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数字校园融合)项目(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1月9日),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国焱公招(服务)2022-257号,采购单位: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其中价格分10分,产品演示15分。
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7日),项目编号:GXZC2022-C3-004359-YZLZ,采购人:广西中医药大学,其中:演示分20分,重点演示标注“▲”条款的功能。演示要求采用软件真实操作演示,不接受播放录制的视频、ppt或截图等其他非真实形式进行演示。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3日),项目编号:ZDHZ22-067Z,采购人: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其中:演示分20分。
备注:以上信息系采购人通过“招标网”(zhaobiao.cn)检索所得结果,具体信息,贵局可向投诉人核实。
3.投诉事项3答复意见。
行业内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中,将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项,是比较常见的采购评分方式,其原因在于:
(1)采购软件开发服务,采购人通常评估供应商是否具有同类项目的开发经验和同类项目开发的技术储备能力,即为投诉人所主张的“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对供应商开发能力、水平和经验的考察,往往根据供应商是否具备现成的原型产品来判断。
(2)软件著作权证书是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与保护的行为。证书一方面保证企业的所有权益,另一方面也反映企业在该领域、业务的软件开发能力。拥有与本项目需求匹配度高的原型产品(通过提供著作权证书证明),显然从开发经验上讲,更能够与采购人需求匹配,符合本项目采购的目的,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文件中,并未将该演示项目设置为实质性响应要求或资格条件,因此,投诉人主张服务类项目不能设置著作权评分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3)同投诉事项1的答复,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服务类项目不得将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标准”的法律条文依据,事实上,也不存在此类禁止性法律规定,相反,在关于“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采购项目的《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8]157号)中,同样是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海南省财政厅明确认为:为确保供应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综合承建能力,将“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适当加分条件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之规定,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前述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告链接如下:
https://www.ccgp-hainan.gov.cn/tsgl/905.jhtml
(4)投诉人中标的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3日,项目编号:ZDHZ22-067Z,采购人: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文件中亦将“产品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项(5分),这也说明,将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项,是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惯常做法。
4.投诉事项4答复意见。
(1)招标文件中明确表达了“类似”业绩即可得分,要求提供的是“合同复印件”,在本评分项下,采购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著作权证书,因此,投诉人所主张的评分项“对著作权名称进行了限定”不能成立。
(2)在对投诉人质疑的回复中,也明确说明了:考虑到各家公司软件产品的名称不完全一致,因此要求的是“类似”业绩。投诉人本项投诉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一)被投诉人2的答复
1.投诉事项1答复意见。
本项目建设的“数智化大内控”平台(一期)建设的系统有:合同运营监管平台、高校低值易耗品一站式云采购平台、督查督办系统、规章制度平台、业务管控中心。上述内容需根据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要求由中标单位提供对应的软件开发服务,属于个性化定制及开发服务,且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与服务需求中对明确了系统各模块的建设功能需求、驻场人员要求以及各阶段实施工期的要求。因此本项目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属性应该属于服务类中的软件开发服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本项目价格分比重为10%,符合规定。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服务类项目不得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演示作为评分项。本项目就是服务类项目,不存在名义上为服务类项目,实际上采用货物类项目评分标准的问题。
2.投诉事项2答复意见。
本项目为定制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属于服务类,且系统演示是为了更直观、更清晰地掌握项目实施完成的预期效果,且演示的6条内容均为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业务中台(一期)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软件开发属于无形产品,现场演示能够让评审专家清楚、直观地了解软件的性能、功能的表现方式等。且演示主要是功能和效果的验证,可以避免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中夸大其词、虚假响应,可以帮助评审专家对照技术要求真切感受系统性能,评出能力优良的服务商。要求系统演示且将现场演示作为评分标准并无不当。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系统演示的规定。
3.投诉事项3答复意见。
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系统建设开发要求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具有类似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督查督办、高校低值易耗品云采购平台、业务管控中心之一),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是对具有类似软件研发能力的投标人予以肯定,证明投标人拥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只要是类似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都可以得分,并没有特定指向某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评审因素中所设置的类似软件著作权证书中包含本项目建设的功能需求,要求具有与本次招标内容类似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加分,证书要求的内容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是适应的,是考量投标人技术实力的有效因素,与服务质量有关,因此作为评分内容是合理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设置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者软件著作权证书只适用货物类项目不适用服务类项目的规定。
财政部国库司就留言编号为7701-3476243的“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能否设为加分项”的答复为“专利证书和软件著作权证书如果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如果不相关,不宜列为加分因素。”
4.投诉事项4答复意见。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合同运营监管平台、高校低值易耗品一站式云采购平台、督查督办系统、规章制度平台、业务管控中心,因此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含有合同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督查督办、高校低值易耗品云采购平台、业务管控中心之一)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得1分。因考虑到各家公司软件产品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要求的是“类似”业绩,投标人提供有类似业绩就可以得分,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其实待遇。
四、调查结果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业务中台(一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231507G)采购预算金额258万元,项目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12月17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了质疑答复。项目于2022年12月28日下午开标,共有上海满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出游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且均为有效供应商。项目于2022年12月28日当天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已于2023年1月19日签订合同。
本机关认为:
(一)对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与服务需求”,较为详细地阐述了本项目的技术路线、安全要求、本期建设功能需求和售后要求等内容,通过建设集合同运营监管平台、高校低值易耗品-一站式云采购平台、督查督办系统、规章制度平台、业务管控中心的业务中台(一期),逐步打造“数智化大内控”平台,实现建立教学、管理、服务及经济活动全生命周期控制体系等多种功能。经采购人需求调研,市面上的成熟产品都不满足本项目需求,无法直接应用,需要在现有市场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个性化的建设需求进行开发,因此,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明确投标人要满足“驻场人员不少于4人”“服务不少于26人月”等要求,并提供“需求调研”“开发工作”等服务,对相应的服务完成期限和研发时间节点也进行了明确,以上都说明了本项目是要求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进行定制开发服务。
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预算组成情况,本项目的总预算为258万元,其中利用成熟的产品技术底座(包括开源组件、业务建模引擎、非结构化文档处理器及ElasticSearch全文检索器等成熟产品)预算为60万元,占项目总预算的23.26%,设计开发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包括22个部门权责清单的调研、权责清单定制化建模和内部控制模型的定制化建模等)预算为198万元,占项目总预算的76.74%,因此,从项目预算组成而言,本项目属于软件设计开发服务为主的服务类项目。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采购的货物类部分主要是成熟的信息化产品,而与项目完成质量更为密切的是设计开发服务部分,因此,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并无不妥。
投诉人仅凭本项目将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标准,就认为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不能将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服务类项目的评分项。因此,对于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对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作为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系统演示作为软件开发服务类项目常见的评审内容,是为了更直观、更清晰地掌握项目实施完成的预期效果,避免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中夸大其词、虚假响应,也可以帮助评审专家对照技术要求真切感受系统性能,评出能力优良的服务商。本项目要求演示的6条内容均为本项目的功能需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近期投诉人中标的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数字校园融合)项目等多个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都进行了系统演示。因此,对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对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作为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软件著作权作为软件开发服务类项目常见的评审内容,是对具有类似软件研发能力的投标人予以肯定,证明投标人拥有一定的技术实力,本项目评分项设置的的登记证书包括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督查督办、高校低值易耗品云采购平台、业务管控中心等,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与项目履约质量也有紧密关联,且未指向特定某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因此,对于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对于投诉事项4。
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项中明确表达了“类似”业绩即可得分,并结合本项目包含的合同运营监管平台等5部分具体建设内容,对“类似”业绩的范围进行了划定,表达的是与该5部分建设内容类似的业绩就可得分,并非如投诉人所称的要求投标人的软件产品名称与本项目5部分建设内容名称完全一致,投诉人的此项业绩分得到满分1分,在提供的合同中的软件产品名称也并不是与评分项中的5部分建设内容名称完全一致。评分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是“合同复印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著作权证书,投诉人所称的评分项“对著作权名称进行了限定”不能成立。因此,对于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