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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高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高新采处字〔2023〕第01号)
发布日期:2023-02-1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高新采 2023〕01号

 

投诉人:天来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C座6楼(办公)

被投诉人1:宁波国家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南楼6楼

被投诉人2: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487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天来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被投诉人对“公交候车亭喷雾系统建设安装工程”采购项目编号:KXZJ-2022211(C)-1)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月0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月0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 1: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事实依据:

    投诉人于2022 年11月24日获悉本项目《项目的更正及重新启动公告》,并于同日获取本项目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由于投诉人对更正后的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存有异议,以及质疑供应商于 2022 年12月1日获悉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就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随中标结果公开一事,于2022年12月5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二)》。

    投诉人于2022年12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邮寄至采购人处的《质疑函(二)》的运单号为1132052752876。采购人已于 2022年12月6日签收。

投诉人于2022年12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EWS快递方式,邮寄至代理机构处的《质疑函(二)》的运单号为1132052753176,代理机构已于 2022年12月6日签收。

    但截至 2022 年12月15日质疑答复法定期限届满,采购人、代理机构均未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答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 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外,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答网友留言(留言编号:7809-3667556),供应商如果认为更正后的内容损害自己的权益,应当在更正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认为,投诉人于2022年11月24日获悉本项目《项目的更正及重新启动公告》,并于当日获取了更正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于对该采购文件部分内容存有异议,投诉人有权自 2022年11月24日的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也就是2022年 12月6日前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2年12 月5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未超过质疑的法定期限,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但截至质疑答复法定期限届满,采购人、代理机构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答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请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我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超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況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況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事项2:本项目存在评审因素的评审指标不量化的情形

    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36页至第37 页,评分标准中6项采用主观分打分的评审项目,存在评审指标不量化的情形,涉及分值22分。

评审项目“施工组织措施”(分值为6)的评分内容为:①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种类齐全的得2分,不齐全或未提供的不得分。(响应文件中提供施工机械设备清单、设备图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未提供,本项不得分)。②具有合理可行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的得2分,不合理或末提供的不得分。③具有完善的施工管理架构的得2分,不完善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投诉人认为,评判施工机械设备种类怎样属于齐全,怎样属于不齐全,齐全或不齐全的标准分别是什么;评判劳动安排计划怎样属于合理,怎样属于不合理,合理或不合理的标准是什么;评判施工管理架构怎样属于完善,怎样属于不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标准又是什么,在采购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齐全”、“不齐全”、“合理”、“不合理”、“完善”、“不完全”都不是量化的评审指标,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需要评标委员会主观判断,将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评审项目“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分值为3)的评分内容为:①具有合理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的得1分,不合理或不可行或末提供的不得分。②具有全面可行的安装调试方案的得 1分,不全面或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③具有合理可行的试运行方案的得1分,不合理或不可行或末提供的不得分。投诉人认为,评判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可行或不合理不可行的标准、评判安装调试方案全面可行或不全面不可行的标准、评判试运行方案合理可行或不合理不可行的标准,在采购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合理可行”、“不合理或不可行”、“全面可行”、“不全面或不可行”、“合理可行”、“不合理或不可行”都不是量化的评审指标,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需要评标委员会主观判断,将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评审项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分值为 3)的评分内容为:①具有合理可行、符台规范的安全生产措施的得2分,揩施不合理或不可行或不符合规范或末提供的不得分。②具有合理可行、符合规范的文明施工措施的得2 分,措施不合理或不可行或不符合规范或未提供的不得分。③具有合理可行,符合规范的环保措施的得2 分,措施不合理或不可行或不符合规范或末提供的不得分。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没有关于评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可行或不合理不可行的明确标准。“合理可行”、“不合理或不可行”都不是量化的评审指标,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需要评标委员会主观判断,将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评审项目“外部协调组织和措施”(分值为2)的评分内容为:具有合理可行、符台实际情况的外部协调组织和措施(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各种协商情况)的得2分,措施不合理或不可行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投诉人认为,评判外部协调组织和措施合理可行、符合实际或者不合理不可行不符合实际,在采购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合理可行、符合实际”、“不合理或不可行或不符合实际”都不是量化的评审指标,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需要评标委员会主观判断,将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评审项目“成品保护措施”(分值为2)的评分内容为:具有合理可行、符合规范的成品保护措施的得2分,措施不合理或不可行或不符台规范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投诉人认为,评判成品保护措施合理可行或不合理不可行,在采购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合理可行”、“不合理或不可行”都不是量化的评审指标,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需要评标委员会主观判断,将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含义包括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还指出,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270-3511678)、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1770-3224673)、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冀财处罚20215号),“全面”、“合理”等评分标淮,不是量化的评分标准,以及什么样的方案属于“全面”,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的指标。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采用“齐全”、“不齐全”、“完善”、“不完善”“合理可行”、“不合理或不可行”、“全面可行”、“不全面或不可行”等没有明确评判标准、抽象的、非量化的指标进行评审,需由评标委员会主观判断,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使评审缺乏客观公正性,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相悖。本项目评分标准存在评审因素指标不量化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财库2014214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请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依法追究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校同意。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财政部令第 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公,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末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況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国库司答网友留言,留言编号:9270-3511678

    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冀财处罚20215号)

    投诉事项 3:本项目部分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依据: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 37页,评审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分值为5)的评分内容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中级工程师证书的得 2分,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证书的得 5 分,本项不重复得分,最高得5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开标日前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属性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为供应商应当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该资质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因此本项目主要潜在投标供应商应为建筑业企业。

    但采购文件上述评分标准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中、高级工程师证书,一般是软件企业所具备的。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具备的是建造师资格,而不是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中、高级工程师资格。采购文件将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中、高级工程师证书作为评审标准,与本项目采购属性、本项目资格要求不相匹配,对建筑行业投标供应商形成限制与排斥,存在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中标量身定制评分标准的可能性,同时还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请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依法追究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子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子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事项 4:本项目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第 27 页至第28页,“多目标智能跟踪处理器”的技术要求中,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均打“▲”标记,且备注“领响应文任中须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加盖原厂公章的复印件”。此外,根据招标文件第 36页,技术指标响应评分标准规定,打“▲”重要参数作为评分标准,如有负偏离每条扣3分,最高扣 24分。

    投诉人认为,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答网友留言(留言编号:8400-3579987),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不得制定检验报告要由某个机构出具。本项目采购标的“多目标智能跟踪处理器”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明确,且不存在必须由公安部出具该产品检测报告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具有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都可以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采购文件上述评分标准规定供应商须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就是公安部检测报告,属于不合理条件,且作为评分项,限制、排斥了其它具有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竞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请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依法追究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申辩

    本机关于2023年1月5日向被投诉人宁波国家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收到被投诉人宁波国家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如下。

    投诉事项 1:该公司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做出回复。

    投诉答复1:我方于2022 年12月6日收到该公司的 《质疑函(二)》,于2022年 12月14 日做出质疑回复,并于2022年12月14 日通过顺丰快递发出,运单号为 SF1158708963115,该公司己于 2022年12月15 日签收。根据以上证据,我方已经在法定时间内对该公司的质疑作出回复,不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做出回复”的情况。

    投诉事项2:该公司认为本项目存在评审因素的评审指标不量化的情形。

    投诉答复2:本项目为公交候车亭喷雾系统建设安装工程,除了设备投入以外,也涉及了大量的工程施工内容,需要潜在供应商通过描述项目建设的特点、预期目标或者应用场景来提供设计解决方案。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对项目实施地点、建设目标、建设工期、质保期、售后服务、质量标准、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应用场景 (建设点位)、技术规格、项目特征、作业要求均做了为明确的要求,需求完整明晰,能客观反映采购人采购预期。结合本项目采购标的相关特点和购需求,本项目采购文件尽可能对商务技术评审因素做了明确的量化,包括技术指标响应、拟项目负责人、保期、系统对接方案、业绩,分值合计 48分(商务技术分70分,量化分值占 68.6%)。关于投诉单位提及的“施工组织措施,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保施,外部协调组织和施,成品保护措施” 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中也尽了最大能力的细化,并设置了合理的分值和权重,针对上述己经细化后仍难以统一标准的评审因素,由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全面理解和要求提供施工组织措施,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外部协调组织和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等解决方或者组织方,再过评委对各供应商的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细化,评审标谁明确,符合《政府采购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方法的,评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 等相关规定。综上所,我方认为本项目不存在评审因素的评审指标不量化的情形。

    投诉事项3:该公司认为:本项目部分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答复3:关于投诉单位认为磋商文件中评项目“拟派项目负费人”(分值为5的评分内容与本项目采购属性、本项目资格要求不匹配,对建筑行业供应商形成限制与排斥,存在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中标量身定制评分标准的可能性,以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我方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146 号)第十二条“(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所行业为“建筑业”,划分本项目的所属行业旨在落实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只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并没有限制投标供应商本身的行业属性,只要符合本项目的资格要求,均可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本项目涉及快速降温系统、多目标智能跟踪处理器、监控摄像设备等电子系统工程,所以我方认为:供应商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级及以上资质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本项日并非如该公司所称:“该资质属于建业企业资质,本项目在供应商也绝非仅限于建筑业企业”。经我方查询,该公司本身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完全限制其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所以本项目在资格门槛的设置中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本项目的快速降温系统为信息系统,其涉及系统的数据分析、数据结合、数据系统运行等,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中、高级工程师证书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对应,项目负责人如了解、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方法,可以运用专业相关的技术知识、能和方法,将会更好的保证项目实施。设置该评分项旨在对潜在供应商提出项目评审因素,本项仅作为项目的评因素,并非是对在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综上:本项目资格要求供应商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将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中、级工程师证书作为评分标淮均与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本项目不存在“本项目部分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4:该公司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答复4:本项目需求中的“目标智能跟踪处理器” 采用先进的图像检测、识别和跟踪技术,配合精密运动控制系统,实现对大场景中多个运动目标的连续快速跟踪捕捉通过前段摄像头采集的视频信息进行智能化分析,自动对异常行为和事件进行数据采集分类并联动报警,同时后台可以实时看到分析数据和视频录像,在事后可以通过事件检索进行视领提取和取证,其属于安防电子类产品。安防领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安部,公安部检测报告是指公安部一所到五所对国家列入安防范围的产品进行的检测报告,主要用于工程验收、招投标、购买保险、申诉等用途,该报告为企业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封样后送家检验中心进行检测,以证明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要求提供此检测报告是为保证产品质量及保证整个工程质量以及后续的工程质量验收,符合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及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淮确...也可以根据项目日标提出更的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可以是公安部一所到五所任一所出具,并不存在指定检测机构,也未作资格和实质性条款要求,作为评分因素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有关规定。我方认为本项目不存在“本项目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四、调查结果

    “公交候车亭喷雾系统建设安装工程”采购项目编号:KXZJ-2022211(C)-1)采购预算为20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于2022年1104日发布采购公告。1115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诉人于1116发布了关于公交候车亭喷雾系统建设安装工程”的暂停公告,11月23日作出质疑答复11月24日,被诉人发布了关于公交候车亭喷雾系统建设安装工程”的更正及重新启动公告,项目于2022年11月30日9:30时开标,共有宁波君恒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和悦睿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2022年12月01日,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未参与投标。12月5日投诉人再次就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随中标结果公开提出质疑,被诉人于12月14日作出质疑答复。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1)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末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问题。本机关查明,投诉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被诉人提出书面质疑,12月6日被诉人收到中国邮政EMS快递运单号为1132052752876的质疑函;12月14日被诉人作出书面质疑答复,12月15日投诉人收到顺丰快递运单号为 SF1158708963115 的质疑答复。被诉人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了质疑答复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存在评审因素的评审指标不量化的情形问题。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分为商务技术分(70分)和价格分(30分)。其中商务技术分(70分),客观分48分,主观分22分,细化为技术指标响应(30分)、施工组织措施6分)、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3分)、工程质量保证措施3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6分)、外部协调组织和措施2分)、成品保护措施(2分)、拟派项目负责人5分)、质保期4分)、系统对接方案(7.5分)、业绩(1.5分),每一项再进行相应细分,并逐条量化到对应分值。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项目本身的需求对评审因素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和量化。但是在进行评审因素量化时,多项评审因素衡量标准中使用了“不齐全”、“不合理“不完善”、“不可行”、“不全面”等界限模糊、专家不能统一衡量的表述。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部分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根据调查,公交候车亭喷雾系统建设安装采购项目包括快速降温系统、集成系统智能化、监控摄像设备、电缆等设备安装及施工建设,不是单一的货物采购或工程施工。采购人为保证项目信息化系统集成及施工的质量实际需要,要求供应商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将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中、级工程师证书作为评分标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不成立。

    (4)投诉事项4本项目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对目标智能跟踪处理器”目标跟踪、警戒区域设置、触发警戒线行为跟踪提示、快速奔跑检测、远距离移动目标检测等多个场景应用提出了明确技术要求需要实现通过前段摄像头采集的视频信息进行智能化分析,自动对异常行为和事件进行数据采集分类并联动报警,同时后台可以实时看到分析数据和视频录像,在事后可以通过事件检索进行视领提取和取证,采购需求有安防需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明确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为保证产品及整个工程质量,采购人根据需求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证明产品质量,便于项目实施和验收,具有合理性。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第1、3、4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第2项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被诉人完善招标文件设置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高新区财政局

                                                                                                                   2023年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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