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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2〕第11号)
发布日期:2023-02-1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2〕第11

 

投诉人:宁波众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址:象山县丹西街道园区路16号

被投诉人1: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楼2-1606室

被投诉人2:象山县黄避岙乡人民政府(采购人)

地址:象山县黄避岙乡平桥路15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象山县黄避岙乡斑斓海岸精品线建设项目-海洋科普展示馆”项目(项目编号:NBWY-XS-2022065招标文件设置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12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审查,本机关当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的不规范操作

    (1)本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递交有关《象山县黄避岙乡斑斓海岸精品线建设项目-海洋科普展示馆》项目的质疑函,对方收到质疑函后,本人要求代理机构出具质疑接收函或其他回执证明,对方以从未有如此惯例而拒绝。本人再三强调对方不出具质疑接收证明,我方无法证明所投质疑函确认被代理机构接收。最终在本人强烈要求下,代理机构联系人朱琴琴在本人所带同一质疑函的第二份未交文件上签了已收证明(详见附件1.1签收照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质疑函后不出具回执证明,如何界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质疑函后不出具回执证明,又如何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因此虽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并未明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质疑函后应出具回执证明,但此行为明显违背了第十三条与第十七条的初衷。

    (2)2022年12月13日代理机构联系人朱琴琴用15888161601于12点12分致电我处,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接听,于一分钟后回电,对方通知我有关质疑函答复去他们公司一趟,约了当天下午2点去代理机构(详见附件1.21:通话记录截图)。代理机构公司会面后,对方并未预想中那样给我质疑答复函,而是叫我看一下他们的质疑答复函初稿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并提出若本人对此无异议则给我答复函,若有异议则希望本人提出哪里还有异议,他们再去和业主沟通。因本人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一时之间也无法清楚这是不是质疑答复的正常流程,因此在简单看了质疑答复函后提出没法接受如此答复,以内容太多无法一时给出最终修改意见为由而拒绝提出详细异议,最终在对方同意本人带走质疑答复函初稿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答应回去后仔细研究于第二天给出答复。(详见附件1.22:12月13日水印相机拍摄的带日期的“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初稿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照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若是代理机构可以就质疑答复提前找质疑人商量,就不会存在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因此虽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并未明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找质疑人商量为违法行为,但此行为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初衷。

    (3)质疑答复函极不规范,收到质疑时间错误(9日质疑,答复函却显示8日质疑,详见附件1.31),出具质疑答复函时间有手改痕迹(14日答复,收到的却是在原来的13日文件上直接手工修改成14日盖章后的答复函,详见附件1.32),错别字一大堆(详见附件1.33)。

    (4)违规设定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月14日澄清后的招标文件有关质疑和投诉里规定“7.4质疑供应商在收到该更正(补充)公告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给予确认。过期未回复的,视为默认接受。”(详见附件1.4)此条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纯粹为代理机构自以为是的想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5)12月14日澄清后的招标文件样品演示要求提供“三、总体设计360全景展示效果图一份”(详见附件1.5),且不去讨论这个完全可以书面表述的内容设置为样品的不合理性,既然设置了这个样品,却为何在评分标准里没有这个样品的任何体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6)本公司详细研究招标文件要求及项目实际需求后,对本项目提出12项质疑,代理机构就此做了10项修改答复,关键两项:一有投标成本的样品提供(提高投标门槛,加大潜在投标人投标成本,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二有关本次招标需求的详细清单要求(设计清单图纸已有,有些项目如“发光广告字”“标本制作”却没有关键的产品数量、规格信息,属于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却不能得出正面的、响应国家政策、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答复,从中可以得出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不规范、不专业性和对关键控标手段的坚持性,本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事实依据:1.投诉第一条第一项依据详见附件1.1:代理机构朱琴琴签收照片;

    2.投诉第一条第二项依据详见附件1.21通话记录截图;附件1.22“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初稿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照片;

    3.投诉第一条第三项依据:详见附件1.31质疑答复函截图1;附件1.32质疑答复函截图2;附件1.33质疑答复函截图3;

    4.投诉第一条第四项依据详见附件1.4澄清版招标文件截图;

    5.投诉第一条第五项依据详见附件1.5澄清版招标文截图。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6.《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2有关“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答复的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核心要求有两点:一是评分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二是分值必须与量化指标相对应。

    (1)澄清后的评分标准首先没有对评分因素设置一个相应的量化指标,“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审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

    (2)其次,所设置的分值也没有与指标相对应,合格的分值设置均为0——某个分值,也就代表投标人合格地响应了招标需求,评委依然可以按照这个评分标准给予0分,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评分设置。

    (3)标本样品评分标准里设置只进行了简单的细化,没有设置一个相应的量化指标,且分值设置问题同样存在没有与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唯一一个量化指标“尺寸”也设置了不合理的分值。有关样品尺寸评分标准里规定“尺寸完全符合要求的得1-2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0.5-1.5分,不符合的得0-0.5分;”若投标人尺寸完全符合,评委给1分还是给2分,这一分分差的衡量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基本符合,同样基本符合0.5-1.5的评分依据又是什么?越大分越高吗?如果评委给样品打了1.1-1.5的分值,该样品尺寸算完全符合还是基本符合?此类评分设置完全是盲目加大评审的自由裁量权,损害潜在投标人利益,甚至不排除有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可能。以大黄鱼标本为例要求是“鱼体长度:不少于35CM”完全可以设置成“大于或等于35CM得2分,35-30CM得1分,小于30CM得0分”或者设置成“大于或等于35CM得2分,小于35CM的每少1CM扣0.1分,扣完为止。”

    事实依据:详见附性2澄清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截图。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性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3:关于质疑3“干制标本样品设置不合理”答复的投诉。

    (1)代理机构在样品设置过多问题中回复“本项目为‘斑斓海岸精品线’打造项目,其中海洋科普展示馆为重要的打卡圣地,极具代表性,里面的标本的制作工艺、材料选用、造型设计及展示的效果不能仅用书面方式准确描述,更为了避免中标单位中标后制作标本能力不理想,从而影响我县的形象问题”,这只能作为设置样品的理由,我公司并未反对此次招标方案里设置样品,但是一个干制标本以足以体现制作工艺、材料选用、造型设计及展示的效果,同时也足以证明投标人是否能符合采购实际需求、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即使由于品种的限制,在设置鱼类干制标本的同时再加一个藻类干制标本,那也不应该设置三个藻类干制标本样品,此项举措完全就是为了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损害了潜在供应商利益,且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趋势不符。

    (2)原招标文件关于干制标本样品要求提供“苔条30*40(生长发育阶段展示)(提供样品)”、“收集象山地区自然分布的藻类标本(含采集费)20*31(提供样品)”、“刺豚不少于10CM(提供样品)”,现澄通后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大黄鱼干制标本样品一个,鱼体尺寸不少于35厘米”、“藻类标本三组:乳节藻、扁鲜奈藻、异边孢藻,要求:外包装尺寸20*31厘米”。本公司无法知晓代理机构设置样品的出发点与标准是什么?1.对于潜在供应商来说很多可能已经按照原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了样品,样品的改动更大的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趋势不符。2.样品的改动从10CM提高到了35CM,而干制标本的制作成本是与标本尺寸大小成正比例关系,无形中把鱼类样品的制作成本提高了3.5倍,此项举措完全就是为了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损害了潜在供应商利益,且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趋势不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1.5澄清版招标文件截图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关于质疑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总体方案效果视频(5分钟内MP4格式)不合理”答复的投诉。

    (1)代理机构在质疑4回复中指出“本项目为‘斑斓海岸精品线’打造项目,其中海洋科普展示馆为重要的打卡圣地,极具代表性,里面的标本的制作工艺、材料选用、造型设计及展示的效果不能仅用书面方式准确描述,更为了避免中标单位中标后制作标本能力不理想现象,从而影响我县的形象问题”,既然本项目如此重要,却为何在投标时间、设计内容等如此忽视完成质量的重要性,难道这就不影响我县的形象了吗?

    (2)代理机构在质疑3回复中指出“1、针对你单位提出样品品种的这个问题,为了体现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性避免评委对样品不一产生无法比较造成不公正现象,故将提交样品需做统一考虑从而体现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性,避免供应商区别性对待嫌疑。我公司询问采购单位后决定将所交的样品修改为地方代表性常见品种并将藻类标本做了详细列举,且所提交样品也是本次采购招标响应产品之一。”且所提交样品也是本次采购招标响应产品之一,若此点可以作为样品设置的理由,则恰恰证明了视频方案作为本次样品设置的不合理性。且代理机构联系人本人也承认视频制作需要一万七千元,纯粹是提高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的基础上进行深化,完全可以通过文字说明、版面设计排版(提供所有类型文创产品的设计效果图及简要设计说明)、效果图、数字内容定制及创意展示视频等充分展示深化设计内容,证明投标人的专业性可以充分符合采购实际需求。且总体方案效果视频无非就是对于这些深化设计内容的一个动态效果展示,对深化设计本身内容并无任何提高、对最终展馆质量并无任何帮助。此项举措完全就是为了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损害了潜在供应商利益,且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与优化营商的大趋势不符。若有必要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以往案例视频,再结合投标文件深化设计内容,完全可以充分有效地证明“效果图、总体布局、结构深化等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功能设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科技性、实用性以及设计深度。”不存在“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等特殊情况”。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总体方案效果视频(5分钟内MP4格式)存在特意提高投标门槛,增加投标人投标成本,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事实依据:

资信技术分70分

1视频方案

20分)(视频U盘形式单独密封提交)

1)总体方案效果视频(5分钟内mp4格式),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视频评价:

总体方案包含360全景展示效果图、三维动画展示视频、总体布局、结构深化等,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功能设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科技性,实用性以及设计深度进行评议0-10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关于质疑5“招标文件里关于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极其模糊,评分标准没有一个硬性的客观评判标准,均为主观性判断,容易导致不公平现象,损害投标人利益。”答复的投诉。具体投诉理由同投诉事项1.5、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

    事实依据:具体事实依据同投诉1.5、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投诉事项6:关于质疑6“招标文性对于采购需求表述未能做到有效、完整,很多产品需求表述模糊,导致无法准确进行报价,详细设计要求也未在招标文性及附件图纸里得到完整体现。”答复的投诉。据代理机构处了解到本项目设计单列,已由其他专业设计公司设计出稿、但招标文件只提供了装修施工图纸及采购需求清单。如果设计只涉及装修,则清单依据何来,若涉及展览馆整体设计,则有理由怀疑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不排除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嫌疑。我公司有理由相信第一次设计的内容不可能只包含招标文件提供的装修施工图纸及采购需求清单。例如施工图内明显有相关具体有关发光广告字的内容规格等资料,却未在招标文件体现。此项投诉详见《质疑函》质疑6。而且若无详细清单,招标代理预算的依据又是什么?如代理机构所说本项目为“斑斓海岸精品线”打造项目,其中海洋科普展示馆为重要的打卡圣地,极具代表性。如此不规范操作就不影响我县的形象了吗?

    事实依据:发光广告字图纸(因篇幅较大,未上传)

    法律依据: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7:关于质疑8“本项目为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清单产品推荐品牌却均为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答复的投诉。代理机构回复“针对你单位提出的本项目是否适合中小企业招标问题,我公司与采购单位经过分析后重新选定所属行业从“工业”调整为“未列明行业”,未列明行业更合适本项目的多种类型组合的复杂性(货物、工程、服务相结合)。另外招标清单产品均为国内常见品牌,不存在特殊要求,故不作调整。”关于行业的调整犹如儿戏,足以证明代理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另外国内常见品牌不一定是国内品牌,此项回复答非所问。

    事实依据: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本项目是否适合中小企业招标问题,我公司与采购单位经过分析后重新选定所属从业从“工业”调整为“未列明行业”,未列明行业更合适本项目的多种类型组合的复杂性(货物、工程、服务相结合)。另行招标清单产品均为国内常见品牌,不存在特殊要求,故不作调整。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投诉事项8:关于质疑9“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关于‘有良好信誉证明’的表述不够清晰”答复的投诉。此项回复答非所问,本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有良好信誉证明”的表述不够清晰,质疑答复将澄清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修改为“提供能证明投标单位具有的良好信誉等证明文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依然没有对“有良好信誉证明”作出解释,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容易导致不同评委有不同的主观判断,从而损害潜在投标人利益。以验收报告为例,有些评委会认为这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不能作为良好信誉证明,有些评委会认为验收合格了就是最好的良好信誉证明。

   事实依据:

   质疑回复函截图

  1. 质疑事项9: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关于“有良好信誉证明”的表述不够清晰,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容易导致不同评委有不同的主观判断,从而损害潜在投标人利益。

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你单位对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关于“有良好信誉证明”的表述不够清晰问题,我公司已在招标文件中已做相应修改“提供能证明投标单位具有的良好信誉等证明文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即可。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投诉事项9:关于质疑10“本地服务化能力采用横向对比方法,没有给出具体比较的项目及可量化指标,评标委员会无法客观量化打分,违背了综合评分法的原则。”答复的投诉。本地化服务能力包含但不仅限于响应时间、维保方案、维保人员、维保设备、备品备件、质保时间,应急响应等等方面内容,如此模糊的一个横向对比评标委员会无法客观量化打分,违背了综合评分法的原则。

    事实依据:

    澄清版招标文件截图

12、本地化服务能力(5分)

根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相应的本地化服务资料或承诺,专家横向比较后进行评议:优于本项目的得4-5分,基本响应得2-4分,部分未响应得0-2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素质及水平的管理,对于不符合、甚至违反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机构的应予以相应的整顿措施(附类似案例处理结果,详见附件《灵台投诉处理决定书》)。

    2.评分细则应量化、细化,设置区间分值。

    3.考虑到投标单位样品可能制作情况,建议设置样品为“刺豚不少于10CM”或“大黄鱼干制标本样品一个,鱼体尺寸不少于35厘米”,若实因项目需求需要提供藻类样品,建议设置为“苔条30*40(生长发育阶段展示)、收集象山地区自然分布的藻类标本(含采集费)20*31、乳节藻、扁鲜耐藻、异边孢藻”中任意一样。

    4.建议取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总体方案效果视频(5分钟内MP4格式)”。

    5.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6.进一步完善采购清单及要求,提供完整相关设计图纸。

    7.推荐品牌或项目行业区分、中小企业划定等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8.建议取消或以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附合同作为评判依据。

    9.取消“专家横向比较后进行评议”,同时制定细化、可量化的评分标准。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313日向被投诉人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象山县黄避岙乡人民政府、宁波威远公司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被投诉人2023年1月3日收到关于象山县黄避岙乡斑斓海岸精品线建设项目-海洋科普展示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现答复如下:

    投诉宁波众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代理机构2022年12月09日接收,并于12月14日将答复函交于投诉。回复函内容详见附件:《关于象山县黄避岙乡斑斓海岸精品线建设项目-海洋科普展示馆招标文件质疑函的答复》

    从收到投诉函后代理机构、采购经过多次沟通后将原先招标文件中不明确、不规范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并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了澄清公告,公告中已公示了澄清版招标文件,至于投诉在投诉所述的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作如下说明: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不规范操作问题:

    1.代理机构的操作从未违反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质疑答复。

    2.对于质疑答复前的约谈是为了能在质疑期间解决问题并且可以避免后期投诉,代理机构对于答复质疑回复都会进行先沟通后再出答复函。

    3.关于代理机构的答复函在出具时间有手改痕迹,是因为12月13日在供应商沟通的当日已去采购人那确认并盖章,原计划与投诉人沟通好后可以直接给予回复,但是投诉人以回去看看为理由,未进行有效的沟通急于离开,故14号才给予回复,怕与真实时间不对应所以进行了手动修改。

    4.关于代理机构的质疑函在签收确认时间和回复函签收时间不一致问题,是因为在投诉人要求出具签收证明时,代理机构并未准备签收证明,所以随手签在另一份质疑函上给予投诉人带回但是未拍照留存,写回复函时不记得哪天

    5.关于投诉人提出质疑12项,其中2项未作修改的原因是:代理机构经过与采购人的沟通过后,该两项为“干制样品的设置与方案视频的提供问题”。其中干制样品已在澄清版招标文件中予以修改,对于该两项必须要设置的理由已在质疑回复函中写明。

    投诉事项2、5、9:针对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模糊问题:

代理机构对于投诉在质疑期间提出的上述问题,在澄清版招标文件中已经进行了量化及补充。对于主观分很难做到绝对的量化。

    投诉事件3:针对“干制样品设置不合理”问题:

    采购人认为本次项目招标需求清单中该展厅涉及较多海洋生物标本的陈列,投标搜集提供的标本品质、效果、规格须符合本次陈列需求;该项目提供样品,是对投标专业性重要衡量标准之一。故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投诉事件4:针对提供总体方案效果视频(5分钟内mp4格式):

    采购人认为总体方案展厅效果是本项目的重要核心部分,展厅项目要求设计方案能体现最佳理想的效果,本项目要求各投标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的基础上进行深化,并通过三维全景动画效果视频方式予以展现,还原展馆的立体科技氛围感受,对展馆每个角度细节处理以及效果呈现、馆内总体三维全景动画效果展示等体现,便于让评委更直接、清楚的进行评判,是对投标的专业性、综合实力重要衡量标准;且三维全景动画效果的展现在装饰、展示展览领域较为普及和常用。故作保留决定。

    投诉事件6:针对采购需求未完整,表述模糊,无法进行报价问题:

代理机构采购人在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进行了优化及补充,但未达到投诉要求的程度,如投诉可以给予充分沟通的时间,代理机构与采购会针对某项采购内容的需求,尽可能将采购需求描述的更详细。但是针对部分报价需要投标单位进行深度设计后自行考虑报价,澄清版招标文件P60中写明 “注:1、本招标文件提供的“采购清单”是本次项目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投标的报价不止包含“采购清单”表中所列设备及材料清单,还须包括完成本项目范围内所需要、附件、配件、管线、辅助材料等,直至具备完整功能及深化设计、优化方案等所需的费用。”

    投诉事件7:针对本项目投诉人质疑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而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知名大型企业品牌制造的货物不合适的问题:代理机构与采购考虑到投诉人的顾虑已在澄清招标文件中将所属行业改为从“工业”变更为“未列明行业”。

    投诉事件8:关于业绩设置需要良好信誉证明文件说明。只需要投标提供类似回访单,售后单之类的具有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即可,获得相应得分,至于是否良好的定义由专家组评定。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了行业专家进行论证,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黄避岙乡斑斓海岸精品线建设项目-海洋科普展示馆”项目(项目编号:NBWY-XS-2022065预算总价为248.4186万元,主要由多媒体软硬件、广告设计安装、墙面工程等部分组成,并于2022年12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被投诉人于12月9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并于12月14日作出质疑回复,在修改部分招标文件设置后,于当日发布更正公告。因不满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审查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的不规范操作”的回复。

    (1)针对代理机构不出具质疑接收函或其他回执证明的投诉事项。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代理机构必须出具书面的质疑接收函或其他回执证明,且代理机构在投诉人递交质疑当日已签“已收证明”,满足投诉人的需求,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回复。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针对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提前找投诉人商量的投诉事项。经本机关查明,代理机构就质疑回复及招标文件修改情况当面向投诉人进行说明,从而避免出现投诉情形,且期间也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3)针对质疑答复函不规范的投诉事项。经本机关查明,投诉人递交质疑函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明确是12月8日收到质疑函,与实际不符;出具质疑答复函时间为2022年12月14日,手工对落款时间进行修改。以上问题虽存有瑕疵,但对质疑答复函的有效性不产生影响,代理机构质疑处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4)针对违规设定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事项。代理机构设置该条规定的本意是明确投诉人是否对更正(补充)公告进行接收,但该规定容易引起歧义,且无法律依据,本机关将责令代理机构删除此项规定

    (5)针对评分标准里没有体现样品的投诉事项。经本机关查明,在澄清后的招标文件“视频方案评分标准”第(1)项总体方案效果视频中,包含了“360全景展示效果图”的评分内容。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6)针对代理机构关键两项没有做出修改答复的投诉事项。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设置提出十二项质疑,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进行了逐项回复,针对“投标成本的样品提供”“招标需求的详细清单要求”被投诉人已在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5中作出答复。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的回复。

     经本机关查明,代理机构在澄清后的招标文件P30-P31资信技术分评分标准第2至10项中使用了“优秀”“良好”“合格”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及在设置区间分值时使用了0-某个分值”“尺寸完全符合要求的得1-2分”等评分项,导致可能出现评审专家盲目评判的情形,从而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干制标本样品设置不合理”的回复。

    (1)针对设置三个藻类干制标本样品,提高了投标门槛,增加投标成本问题。经本机关调查,澄清后的招标文件P56列明本次招标需求包含30套象山地区自然分布的藻类,被投诉人抽取其中三个作为样品评审要素,旨在体现投标提供样品的制作技艺,具有一定合理性。且三个样品藻类较为常见,标本制作成本不高,投标应该能对此作出响应。据此,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2)针对被投诉人随意更换样品,提高供应商投标门槛,增加投标成本问题。被投诉人在投诉人质疑后,删除了苔条样品,将刺豚更换为大黄鱼,进一步明确了藻类样品。经本机关查明,删除苔条样品、将刺豚更换为本地更具有代表性、较为普遍的大黄鱼,降低了投标的样品制作难度;明确藻类样品能让专家组更容易进行横向比较,更利于招标的公平、公正。因此,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改动样品具有合理性。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提供总体方案效果视频(5分钟内MP4格式)不合理”的回复。

      经本机关查明,总体方案效果是本项目的核心内容,需要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海洋馆平面图、现况照片、施工图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予以全面体现。但本机关认为,深化设计效果既可以通过三维全景动画效果视频方式予以展现,也可以通过文字说明、版面设计排版、效果图、数字内容定制及创意展示视频等进行展示。因此,以上方式均能实现展示深化设计效果的目的,投标人可以任选其一作出响应,且考虑到海洋馆整体面积较小,可以放宽视频时长要求,以降低投标成本。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5.关于“投诉事项5: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模糊,评分标准缺乏客观性”的回复。

    经本机关查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及基本要求中明确了样品制作“参照【野生动物标本制作】(鱼类剥制标本技术要求)”,但在样品、演示要求中未提及。因此,本机关责令被投诉人在样品、演示要求增加该项样品制作标准和要求,并对评分标准进行量化、细化。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6.关于“投诉事项6:采购需求表述未能做到有效、完整,产品需求表述模糊,详细设计要求未能在招标文件和附件图纸里得到完整体现”的回复。

    经本机关查明,被投诉人在质疑后修改了招标文件,已细化了采购需求中“全屋”“过道”“西沪三宝版面”和“鱼类版面”的规格及备注;被投诉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海洋馆平面图、现况照片、施工图、采购清单等基础资料,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已完整明确。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7.关于“投诉事项7:本项目为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清单产品推荐品牌却均为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的回复。

    经本机关查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有货物、工程和服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考虑到本项目复杂性要求,被投诉人在投诉人质疑后将“工业”调整为“未列明行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仅以投标单位从业人员来确定,不涉及货物推荐品牌的制造商规模,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更符合。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8.关于“投诉事项8: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关于‘有良好信誉证明’的表述不够清晰”的回复。

    经本机关查明,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有良好信誉证明”的衡量标准不够清晰明确,易引起歧义。据此,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9.关于“投诉事项9:本地化服务能力采用横向对比方法,没有给出具体比较的项目及可量化指标,评标委员会无法客观量化打分,违背了综合评分法原则”的回复。

     经本机关查明,该项评分标准过于笼统,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据此,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第1、3、6、7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第2、4、5、8、9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被投诉人完善招标文件设置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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